宪法诉讼法》(简称宪诉法[1]),旧称《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大审法[1])、《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为中华民国之一部程序法[2],主要规范“法规范宪法审查及裁判宪法审查案件”、“机关争议案件”、“总统副总统弹劾案件”、“政党违宪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案件”前开六类宪法诉讼之程序[2]

Quick Facts 宪法诉讼法 Constitutional Court Procedure Act, 别名 ...
宪法诉讼法
Constitutional Court Procedure Act
状态:施行中
别名宪诉法[1]
施行日期1958年7月21日
修正次数2
最新修正2019年1月4日
法规类别
母法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司法
院本部
释宪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宪法诉讼法
沿革法规沿革
立法历程
  • 1957年11月5日由立法委员仲肇湘以《司法院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令条例草案》之名提案,经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审议后送交相关委员会讨论(院总第四七七号
  • 法制委员会于1958年1月14日达成决议,送交二读
  • 1958年7月8日通过二读,送交三读
  • 1958年7月11日通过三读,送交总统签署
  • 1958年7月21日由总统蒋中正签署总统令公布后,自1958年7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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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诉讼案111年宪判字第1号释字第748号释字第734号释字第656号释字第644号释字第603号
备注上开所提之大法官解释,非属狭义之诉讼,唯于2022年1月4日后,将改以诉讼形式进行宪法审查,故亦列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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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958年7月11日,制定《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全文20条。同年7月21日,总统令公布施行[3]

1993年1月16日,修正名称为《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并修正全文35条。同年2月3日,总统令公布施行[3]

2018年12月18日,修正名称为《宪法诉讼法》,并修正全文95条。2019年1月4日,总统令公布,并自公布后三年施行[3]

2022年1月4日,正式施行《宪法诉讼法》。

内容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时期

中华民国行宪之初,有关大法官之职权行使,主要法源规范为1948年,司法院自行订定之《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规则》。然于1957年,立法院修正《司法院组织法》,明文“大法官会议法另行定之”,遂催生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4]

该法于《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时期,仅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78条[注 1],规范司法院大法官组成大法官会议,以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事宜[5]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时期

1992年,中华民国正值第二次宪法增修时期。是次增修增加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之职权[注 2]。1993年,该法配合第二次增修,将名称改为《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并进行修正[4][5]

2005年,中华民国宪法迎来其第七次增修。是次增修增加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弹劾案之职权[注 3]。唯是次宪法增修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未能配合修正,全法除总则及附则外,尚仅明文规范“解释案件之审理”及“政党违宪解散案件之审理”[4][6]

《宪法诉讼法》时期

2019年,该法迎来重大变革,并更名为《宪法诉讼法》(于2022年1月4日施行),其主要变革如下:

司法化、法庭化

依据原先《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规范,大法官组成大法官会议或宪法法庭以行使职权。然是次修正后,《宪法诉讼法》明文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行使职权,审理结果以裁判方式宣告之。最显而易见的,原先大法官会议是以合议制进行“解释”,且不同意和协同意见书都是由大法官自由提出;改制为宪法法庭后,将会以诉讼形式对案件进行“判决”,且必须完全公开并详实记录每一位参审大法官之判决立场,亦或检具宪法法庭裁定不受理之理由[6][7][8][9]

裁判宪法审查

原先该法规范人民仅得就抽象法规申请释宪,然参考德国裁判宪法审查制度修正后,人民若对法院之确定终局裁判有违宪之虞,得向宪法法庭声请为违宪宣告之判决。唯宪法法庭独立于三级三审制之外,为特殊司法救济制度,绝非所谓之“第四审”[6][7][8][9]

法庭之友制度

诚如上开所提及,宪法审查乃特殊司法救济制度,在参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实务运作后,新增“法庭之友”制度。宪法审查绝非仅及止于法律问题,其尚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领域,引而入法庭之友制度后,民间若对特定案件有意见,可提供相关专业意见或资料,以供宪法法庭为日后判决之参考[6][7][8][9]

明文规范总统、副总统弹劾案审理规定

2005年第七次宪法增修后,该法未能配合修正,造成法制不备。是次修正为《宪法诉讼法》即明文规定相关审理程序,包含弹劾案审理期限、言词辩论期日等事项[6][8]

门槛下修

原先该法就法规范宪法审查之部分,规定应有出席大法官之2/3以上同意,然实务上难以达到2/3之门槛。是次修正后,除特别规范外,经大法官总额2/3(10席)以上出席,且大法官总额1/2(8席)以上达成一致意见,即可为合宪/违宪判决[6][8][注 4]

除判决门槛外,立法委员就其行使职权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之部分,声请门槛亦从原先总额1/3(38席)以上,调降至总额1/4(29席)以上[6][8][注 5]

参见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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