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性婚姻释宪案(正式名称为“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又称“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是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就《民法》婚姻章,未让同性别二人,得以经营共同生活为目的,成立具亲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结合关系,是否违反《中华民国宪法》所作成的解释[1]。
声请人祁家威是台湾第一位公开出柜的男同志,在1986年就希望政府应该保障同性婚姻;1998年申请与同性伴侣公证结婚被拒绝后,于2000年向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声请解释户政机关不受理同性别结婚登记是否违背宪法,以未具体指明抵触宪法之处为由在程序上被驳回;2013年祁家威再次到户政事务所登记结婚仍然遭到拒绝,一路上诉至行政法院。
之后祁家威委任伴侣盟的许秀雯律师、以及义务律师团的潘添庆律师、庄乔汝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上诉到最高行政法院。同年9月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上诉,祁家威取得释宪资格;2015年8月向大法官递交释宪声请。同年内,台北市政府也将涉及同性婚姻登记的释宪声请交由行政院转予司法院。2017年2月20日大法官会议正式受理同性婚姻释宪案。
2017年3月24日司法院召开言词辩论庭,于5月24日下午由司法院秘书长公布《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解释文表示《民法》未让同性别成立有亲密性和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7条平等权和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要求有关机构必须在2年内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依本解释意旨完成者,同性二人可按《民法》婚姻章规定进行结婚登记。
2019年5月17日,《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三读通过,5月22日经总统蔡英文公布,并于同年5月24日生效[2]。此次释宪结果让中华民国成为亚洲第一个全域性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国家[3][4]。
背景
最早在1958年时,就有一对女同志要求向中华民国政府登记结婚,但遭拒绝[5]。祁家威是台湾最早出柜的同志,1986年向立法院提出同性婚姻立法的请愿,但遭到拒绝[6]。
2000年9月,祁家威声请释宪,但在2001年5月18日,司法院大法官以“核其所陈,系以其个人见解对现行婚姻制度有所指摘,并未具体指明上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抵触宪法之处”的理由,决议不受理同性婚姻释宪声请案[7]。
立法部分,法务部在2001年拟定《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8][9]、2006年民主进步党立委萧美琴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10][11]、2013年[12]皆有提出相关修法,但是因为反对声音大,最终以失败收场[13][14][15]。2016年10月下旬,由民主进步党立委尤美女领衔提出的婚姻平权法案,获得民主进步党、时代力量党团、以及少部分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连署,得以超过15人之提案门槛[16]。各版本法案分别在11月8日和11月11日在院会一读通过付委;同年11月17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集委员尤美女将民法修正案排入委员会议程,[17]然而部分反同婚团体在立法院外集结上万人抗议,甚至冲进立法院,国民党籍立委廖国栋与孔文吉也持反对意见,最后朝野协商决定将召开2场公听会后再审查,并将在会期内审查完竣[18]。同年12月26日,同婚法案完成一读送交党团协商[19]。
行政方面,2015年开始,各地方县市政府开始受理户政系统“同性伴侣”注记。截至2016年底,分别有六都台北市[20]、新北市[21]、桃园市[22]、台中市[23]、台南市[24]、高雄市[25],以及嘉义市[26]、彰化县[27]、新竹县[28]、宜兰县[29]、嘉义县[30]等共计7市4县有此户政注记,截至2017年4月底,共有2060对同志办理注记[31]。然而此措施不具法律效力,虽发放证明公文可用于在签署手术同意书时证明同性伴侣身分,但实务上许多医院仍然拒绝承认同性伴侣户政注记的效力,仍然不能保障所有婚姻权利[32]。
声请释宪
2013年3月,祁家威与一名邱姓男子到台北市万华户政事务所登记结婚,遭到驳回[33],理由是《民法》规定必须“1男1女”才能结婚。祁家威不服,向内政部诉愿遭驳后,提起行政诉讼[34],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户政事务所的行政处分于法并无违误,2014年3月27日判祁家威败诉[35]。祁家威继续上诉,但在2014年9月25日时,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上诉定谳[36][37]。祁家威认为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使同性别二人间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有违宪之虞,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释宪声请[38]。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表示,现行民法亲属编等相关法令规定,婚姻限制为一男一女,为关心同志的权益,对于相关婚姻法令是否宪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平等权等问题,声请大法官解释[39]。民政局2015年7月2日草拟释宪文,7月20日市府核定此文件[40][41],24日函报内政部办理,8月3日内政部函报行政院处理,经法务部在10月30日提出意见后,于11月4日台北市政府正式向司法院提出释宪[42][43]。
司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宣布[44],受理祁家威与台北市政府所提之释宪声请,并将两案并案处理,假定同年3月24日召开宪法法庭进行言词辩论[45]。
解释公布前各大法官之立场
前司法院院长赖浩敏请辞后,总统蔡英文提名曾任大法官的法学学者许宗力继任,并获立法院投票同意,共7名新任大法官于2016年11月1日接任。[46][47]新组成之大法官会议于2017年2月首度同意受理同性婚姻相关案件之释宪。合议审理此案之大法官中,计有14人出席,黄瑞明大法官因其妻立法委员尤美女为同性婚姻立法草案之发起人,故申请回避,此次同婚释宪案,扣除黄瑞明回避,有14位大法官参与讨论,最后有11位投下同意违宪,另3位投下反对票,其中吴陈镮和黄虹霞分别撰写了不同意见书和部分不同意见书,另1位投反对票的大法官则没提出反对意见书。[48][49]
大法官 | 照片 | 立场 | 提名总统[5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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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宗力(院长) | 同性婚姻关键在于同性恋是否需要治疗或是天生的,如果是前者,我会倾向现行法只许一男一女婚姻的规定合宪,反之,我倾向认为现行法违宪,违反平等[52]。 | 蔡英文[53][54] | |
蔡烱炖(副院长) | 台湾对于不同性倾向的人,接受度比过去高,有关性倾向权利保障(如同性婚姻)或可较以往有不同思维。[55] | ||
黄昭元 | 如果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是很大的伤害。建议可直接修改民法或制定同性伴侣法。[55] | ||
许志雄 | 性倾向应与性别一样纳入平等权,婚姻制度应与时俱进,同性恋行为属于个人自由范畴[55]。 | ||
詹森林 | 认同修改民法以保障同性婚姻[56]。 | ||
黄瑞明 | 同性婚姻应与异性婚平等[56]。 | ||
张琼文 | 表态支持同性婚,每个人都需要家庭归属感[57]。 | ||
吴陈镮 | 同性婚姻对社会影响很大,大部分国家没有同性婚姻[58] | 马英九[59][60] | |
黄虹霞 | 进行大法官资格审查时,未举手表示支持同婚[61],至于是否支持同性伴侣领养小孩,她表示应该从子女的角度出发[62]。 | ||
林俊益 | 进行大法官资格审查时,未举手表示支持同婚[61] | ||
蔡明诚 | 进行大法官资格审查时,未举手表示支持同婚[61] | ||
汤德宗 | 同意民法没有同性婚姻违宪[63] | ||
罗昌发 | 同意民法没有同性婚姻违宪[64] | ||
陈碧玉 | 同意民法没有同性婚姻违宪[65] | ||
黄玺君 | 同意民法没有同性婚姻违宪[66] |
言词辩论
2017年3月24日上午9点,司法院大法官宪法法庭针对不许同性婚姻的合宪性进行言词辩论。此次的言词辩论于网路上直播,也是亚洲第一次审理同性婚姻法制化的案件[67]。
释宪案声请人为祁家威(代理人:律师许秀雯、庄乔汝、潘天庆)以及台北市政府(代理人: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当庭有14位司法院大法官出席,许宗力大法官担任审判长,黄瑞明大法官是同性婚姻立法草案提出人尤美女委员之丈夫,因此事前自请回避此案。[68]。此次辩论庭共邀请6位法学学者担任鉴定人,分别为:陈爱娥(国立台北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张文贞(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惠馨(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宏恩(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惠宗(国立中兴大学法律学系教授)、邓学仁(中央警察大学法律学系教授)[69]。
大法官书记处处长王碧芳表示,此次开庭流程为先由声请人祁家威、台北市政府代表人廖元豪以及关系机关法务部部长邱太三、内政部户政司长张琬宜与万华户政事务所代理人王雪梅等5人表达意见后,再由声请人与关系机关交互询答,如果经审判长许宗力同意后,可向6名鉴定人发问,接著是中场休息时间。休息完后,由大法官询问声请人,再询问行政机关,接著询问鉴定人,然后再由声请人、行政机关以及鉴定人做最后陈述[70][71]。
次序 | 言词辩论争议题纲内容[72] |
---|---|
一 | 民法第四篇亲属第二章婚姻规定是否容许同性别二人结婚? |
二 | 第一题答案如为否定,是否违反宪法第22条所保障婚姻自由之规定? |
三 | 第一题答案如为否定,是否违反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 |
四 | 如立法创设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侣),是否符合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以及第22条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
大法官所邀请的六位鉴定人,有两位法学者陈爱娥以及李惠宗认为不违宪,但法律保障确实有所不足,主张可用同性伴侣法来保障;三位法学者张文贞、陈惠馨、刘宏恩认定违宪,并主张若采同性伴侣法仍无法保障基本权利,应直接修改《民法》。邓学仁未触及宪法议题,但认为无论修改民法或另立伴侣法,应明确亲子法律身份之安定[68][73]。
虽未设有法庭之友制度,此次释宪案各有支持以及反对同性婚姻立法的民间团体,在召开言词辩论前,各自向大法官提交意见书[75]。
支持方的婚姻平权大平台,征请包括来自“政治”、“法学”、“律师事务所”、“司法官”、“宗教”、“公共卫生”、“精神医学”、“临床心理师”、“心理学”、“性别研究”、“性平教育”、“社工”、“同志家庭权益”等专业领域的13份“法庭之友意见书”,同时也以法庭之友意见书的名义,提出一份“同志生命故事-未完成的权利清单”,作为支持婚姻平权的论述基础[76]。
释宪结果
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公布大法官释字第748号,宣布现行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自由及平等权已属违宪,行政与立法机关需在两年内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以达成同性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两年后若未修法完成,同性伴侣将直接适用现行民法加以保障同性婚姻的自由平等[77][78]。
大法官认为,限定两年是因为要让立法者一点时间研议,但又不能因为立法延宕导致违宪之状态无限期持续。至于选择修正婚姻章、于民法亲属编另立专章、制定特别法或其他形式,在可以使同性别之二人婚姻自由受平等保护情况下,由立法者自由决定[79]。
“ | 释字第 748 号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于此范围内,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违。有关机关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本解释意旨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于以何种形式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属立法形成之范围。逾期未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上开永久结合关系,得依上开婚姻章规定,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77]。 |
” |
声请人祁家威向立法、行政、司法权责机关争取同性婚姻权,已超过30年。2006年民主进步党立法委员萧美琴首次提出同婚修法,然而没有通过,之后在2013年民主进步党立法委员尤美女提案修正民法亲属编,首度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然而任期届满而未完成审议。2016年,民主进步党立法委员尤美女等提出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时代力量党党团、立法委员许毓仁、蔡易馀等亦分别提出不同版本法案,于同年12月26日经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初审通过多个版本提案,但是何时能通过,犹未可知。同婚修法在立法院经历十年,尚未完成修法[79]。
大法官本于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及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等价值之维护,即时做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断,司法院基于权力相互尊重之原则,勉力决议受理,并定期开庭行言词辩论,作成解释[79]。
历年来司法院均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等用语,然而这是基于异性婚姻脉络下所作成之解释。司法院从未就相同性别二人得否结婚作成解释[79]。
大法官认为现行民法关于结婚未明订婚姻由男女双方自行缔结,但第972条既规定以当事人将来结婚为内容之婚约,限于一男一女始能订定,又根据其他有关婚姻当事人的称谓、权利、义务所为“夫妻”之相应规定,使得民法之解释体系及其行政函释,将结婚限于一男一女结合关系,不包括同性婚姻[79]。
适婚人民而无配偶者,本有结婚自由,包含“是否结婚”,以及“与何人结婚”,此攸关人格健全发展与人性尊严之维护,是重要的基本权,受到宪法第22条的保障[79]。相同性别二人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既不影响异性结婚在民法上的规定,也不会改变既有的社会秩序[79]。而同性的婚姻自由,经法律正式承认后,可以跟异性婚姻一样能稳定社会。因此同性成立同性亲密、排他之永久结合关系,应受宪法22条之保障。现行民法婚姻章规定,没有使同性成立亲密性且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是立法上之重大瑕疵,也违反宪法第22条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79]。
宪法第七条平等权的保障,不只限于明文揭示之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等歧视事由,也禁止其他理由的歧视,例如性倾向、身心障碍等[79]。
现行民法仅保障异性婚,是以“性倾向”作为对于“婚姻自由”保障之差别待遇。性倾向是与生俱来并且难以改变之个人特征,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心理因素、生活经验及社会环境等[80][81]。世界卫生组织[82]、泛美卫生组织以及许多重要医学组织均已认为同性性倾向本身并非疾病[83][84][85][86]。同性性倾向者过去未能见容于社会传统与习俗,受到各种事实上及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视。且同性性倾向人口少,是社会上“孤立隔绝之少数”,并久为“政治上之弱势”,比较难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转其法律上的劣势地位,因此应该采取“较严格”之审查标准,来判断“法律未保障同性婚”之合宪性[79]。
民法婚姻章并未要求结婚得有生育能力,亦未规定无生育能力结婚无效或作为裁判离婚之事由,显见繁衍后代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同性之间不能生育与异性两人之间客观不能或主观不欲生育,其结果相同。因此,不能以生育能力作为差别待遇之理由。若容许相同性别二人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且要求其亦应遵守婚姻关系存续中及终止之后双方权利义务规定,不影响现行异性婚姻制度所建构之基本伦理秩序(如结婚年龄、单一配偶、近亲禁婚、忠贞义务及扶养义务),是以维护基本伦理秩序为由,亦非合理之差别待遇[79]。
有关机关应在二年内,完成保护婚姻自由之平等的法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种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于民法亲属编另立专章、制定特别法或其他形式),属立法形成之范围。若逾期未完成,相同性别二人得依婚姻章规定,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77]。
吴陈镮、黄虹霞大法官分别提出了不同意见书及部分不同意见书[77]。
大法官吴陈镮认为户政事务所依照民法不给同性登记结婚并未违法宪法。司法院也不该受理台北市政府的声请,此举会使司法院“释宪机关”之地位,沦为行政机关“法律谘询机构”之角色。[87]。他认为婚姻作为一种制度(Institution),“涉及整个社会及文化价值观之变动”,应透过立法或公投来修改[87],不能在没有共识的情况下贸然释宪,而失去透过民主程序审议及辩论之机会[87]。
吴陈镮还认为同性婚姻非国际公约所课予国家之义务,又并非多国皆有保障,无法认同婚姻自由不限于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87]。另外,他也认为基于生理上的差异“绝无繁衍后代之可能”,在社会生活功能角色上的差异,在立法上有不同对待,没有违背宪法之平等原则[88]。
大法官黄虹霞在部份不同意见书期待正反双方能够互相理解。希望反方能够理解婚姻制度会随时变化,接纳同志,并尽可能给予同等之祝福。也希望正方理解法律制定的本旨是用作“规范”,而非仅有保障,观念改变需要时间,而不只是修改法律。她认为法律对互相扶持的两人关系应要保障,但宪法对“婚姻”并无明确定义,此事又攸关整体国家的制度,不应贸然修改,故不同意此案对“婚姻自由”的解释[87]。
黄虹霞不认同“不可以因为无法生育而作为差别待遇”,因为婚姻及家庭是社会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婚姻是亲属关系的根本、同性婚姻修法工程庞大,并非没有对异性婚姻产生影响、生育是婚姻之最重要核心内涵[89]。并认为男女在功能和角色上有所不同,两个父亲或两个母亲对孩子的照顾是否与父母亲照顾没区别,仍需再研究[90]。
各方反应
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与声请人祁家威在释宪后,召开记者会回应,除对于大法官认定“限制同性结婚”违宪的结论表达肯定外,也认为大法官解释已排除“同性伴侣法”等专法或专章,并呼吁蔡政府即早落实本次释宪的结果、修改民法,还给多元性别族群平等的婚姻权利。伴侣盟执行长许秀雯肯定大法官在关键时刻扮演了重要角色。并表示,既然大法官已经肯定同志有平等的结婚权利,因此设置“同性伴侣专法”并不符合本次释宪的意旨[91]。
释宪声请人祁家威,接受专访时表示:“如果原谅是一门很难的学问,那么同志人人都是大师,被迫原谅、再原谅,否则无法熬到现在。”奋斗多年终露曙光,他说,当下第一个反应,心情就像“被释宪文变成一只鸟”,因为雀跃,但不急著与伴侣结婚,争取同婚是为了更多需要的人。他也说,过去台湾LGBT族群有许多团体共同奋斗,也因为众人努力才有好的结果,对于反方阵营,希望外界更多原谅、沟通,也不应唱衰国家、社会,落实婚姻平权让社会更民主、自由、平等、进步,没有必要杞人忧天[92]。
北市府民政局也回应表示“对于司法院大法官坚实担任宪法守护者的角色,跳脱传统框架,认定民法亲属编第二章婚姻有关限制同性婚姻之规定,违反宪法对于基本人权之保障,感到钦佩”,为中华民国宪法在婚姻自由权之保障内涵上,具体阐明其核心价值与界限,迈出重大且关键性的一步,并为同性伴侣者长期以来捍卫其自身权利之努力,感到欣慰,期盼释宪结果出炉后,国人能充分的尊重与包容,理性表达意见[93]。
司法院大法官释宪后,总统蔡英文要求行政部门依照释宪结果,收集各界的意见尽速提出具体的法律方案,送给立法院审议,务必如期完成三读;并呼颠整个社会,以理解、包容、尊重的态度来面对跟自己意见不一样的人。[94]中华民国总统府发言人黄重谚表示,执政团队会广纳各方意见,尽速提出版本交与国会审议。从宪政角度来看,还是要回归大法官的释宪文所代表的法理上的意义,因为此释宪就是要保护相同性别的两人拥有婚姻自由的权利[95]。行政院院长林全表示大法官解释出来后,已经请行政院秘书长陈美伶召集相关部会,共同参与法律的修正或是制定。[96]内政部次长花敬群表示就算立专法,还是要搭配《民法》的修订,《民法》修订是必然会发生的,差别在于全部靠修《民法》或是搭配专法修正,行政院会有比较完整的定调。[97]法务部部长邱太三表示,大法官认定当前《民法》没有保障同性婚姻的机制,有立法不足、立法怠惰的情形,违反《宪法》的意旨。[98]
立法院方面,民主进步党立法院党团总召柯建铭表示尊重大法官会议的解释,并呼吁社会应该先冷静,好好面对问题,至于立专法或是修《民法》是行政院必须严肃面对的课题;中国国民党立法院党团总召廖国栋表示释宪案刚出来,不论正方或是反方,现在都应该先冷静一下,不要急著下定论,这才是对社会发展最稳健的作法;亲民党立法院党团干事长陈怡洁表示立法院不应该成为同婚议题的战场,朝野党团应该避免撕裂社会,需要共同思考解决道路。时代力量立法院党团总召徐永明表示大法官的解释非常清楚是违宪的判定,立法院应该积极处理同性婚姻议题,时代力量会在临时会议上提案,尽快修改民法。[99]立法院院长苏嘉全表示大法官已经对同性婚姻做出解释,不管是修法或是立法,2年内一定要依据大法官解释进行处理,到底要用专法还是修改民法都尊重立法委员的决定。[100]立法委员尤美女和段宜康表示立法院应该尽快处理草案。[101]时代力量党主席黄国昌表示感谢大法官跨出台湾的第一步,立法院不应该让民众苦苦等待两年,履行立法委员的职责立刻修改《民法》,尽快还给同性伴侣长久遭到剥夺的宪法权利。[102][103]
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市、台中市、台南市和高雄市等六位直辖市市长,对释宪案表示:“乐观其成,相爱是人权!”等祝福性意见[104]。
中国国民党主席当选人吴敦义表示尊重大法官解释,同时表明其立场。他认为,应在不影响既有民法及家庭架构下,另立民法专章或专法,以确保同婚权益[105][106][107][108]。
民主进步党发言人阮昭雄表示,民进党乐见并肯定大法官释宪保障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这项结果[109]。地方嘉义县党部,则函请民进党中央党部和立法院党团,不动民法,另修专法处理[110]。
云林县议会副议长苏俊豪(原民进党籍,2019年10月退党为无党籍)以八项理由(与反同性婚姻理由一致)认定《大法官释字第748号》违宪为由,提案弹劾当时投下同意的14名司法院大法官,2017年6月23日云林县议会表决通过此案,由县议会法制室函文监察院对14名大法官进行调查,予以弹劾。[111][112]成为全国第一个反对同性婚姻法制化的官方立法机构。
前副总统吕秀莲在Facebook以录影方式发表评论,认为不该针对《民法》没有规定的条文宣布无效,应该是立法走在司法之前,“司法在先、立法在后”的程序错了。并且要求司法院大法官应该跟社会道歉[113]。
2017年5月,婚姻平权大平台总召吕欣洁召开记者会表示部分律师说“修民法难、立专法易”是一种误解,吕欣洁指出,立专法是缓不济急且缘木求鱼的做法,呼吁现有民法修正草案尽快协商;也宣告将推出“彩虹福包”与“彩虹卡”活动持续与社会对话[114][115]。
护家连盟连结各宗教,以全国宗教大联盟名义在释宪后召开记者会,指控大法官不公正,任意解释宪法,扬言不排除再申请释宪、号召三男两女登记结婚、诉请监察委员弹劾大法官等行动,来表达其立场。并说会号召“1人1冥纸”寄到司法院,抗议“司法已死”,要“超渡司法”,同时拟将专法草案送进立法院[116]。
此释宪案引起国际媒体广泛关注,被誉为亚洲第一,并称此举可能在南韩、日本、泰国、越南等亚洲国家内引起回响。英国BBC[118]、《每日电讯报》[119]、美国CNN[120]、《华盛顿邮报》[121]、日本NHK、路透社、美联社、法新社等媒体皆有所报导[122][123][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被问及是否会承认台湾同性婚姻法律效力时,仅建议向其法律专业部门谘询[1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流媒体对此释宪案保持沉默,或集中报导反对者的抗议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志运动人士则对此消息表示欢迎,并冀望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的保守氛围[126]。
后续发展
2017年6月7日,行政院秘书长陈美伶跨部会召集“同性婚姻法治研议专案小组”,会议决定将婚姻相关的498项法律规定,只要不会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都放宽到同性伴侣适用。[127]内政部发函给没有实施同性伴侣注册登记的11个县市,其中新竹市、苗栗县、南投县、屏东县、金门县及连江县已经开放受理;至于花莲县、台东县、云林县、基隆市及澎湖县等5个县市,内政部将会协调办理跨区登记,预计7月初跨区域注记系统就会完成。[128]
“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迳付二读,台北市与新北市民政局表示,户政事务所已经开始准备办理同婚登记[129]。而彰化县民政处长则表示,尚须等待内政部户政登记系统更新,才能办理同性结婚登记[130]。内政部次长陈宗彦表示,预计在2019年5月20日之前,完成更新系统与测试[131]。
2018年11月24日进行全国公民投票通过第10案[注 1]、第12案[注 2],表示不直接修改民法,以其他立法形式落实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之要求。11月29日司法院声明公民投票案创制之立法原则,据此程序审议完成之法律,仍属法律位阶,不得抵触宪法,亦不得抵触具有相当于宪法位阶效力之司法院解释[133]。
因应释宪和公投结果,行政院委请法务部拟定《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草案,并向立法院提案[134]。立法委员赖士葆及沈智慧另行提案《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135],立法委员林岱桦提案《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136]。2019年5月17日,《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三读通过,并于同年5月24日生效[2]。
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条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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