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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令(英语:Probation order[1])是指法庭判处犯罪者于一定时间内受到感化主任(俗称感化官)定期上门评核犯罪者的行为及表现,情况与为警司警诫相似,分别在于前者由社会工作者负责,后者为警司,并且视乎法庭所给予的指令来衡量是否对其判处监禁作为处罚。
此条目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15年6月3日) |
1956年,《香港警察监视法例》通过,皇家香港警务处于是成立警察监视组以执行相关法例、以及负责执行类似现时感化令的事务。当犯罪者犯案,法庭可以对该名罪犯判守警察监视行为。至1982年后,监管犯人的事务改为由惩教署负责。[2]
当犯罪者犯案,被起诉及定罪后,法官在考虑有关情况(如罪犯的品性和对公众的威胁[3])后,如果该罪行无法律规定固定刑罚,可发出感化令,犯罪者则不需接受监禁式的刑罚。[4]不过,法庭很少会就严重罪行判处感化令。判处感化令的同时,法庭不可再判处监禁或社会服务令。[5]
感化期内,犯罪者不用服刑,可自由活动,但必须定期见感化主任和接受感化主任的指导[6],也要接受小学或初中教育及职业训练,以及遵守感化令的规定。
感化主任会向犯罪者提供辅导和小组活动,并因应犯罪者的个人需要,为他安排接受由专业人士和非政府机构举办的计划,包括戒毒治疗、心理服务、尿液测试和其他支援服务。感化主任须按照法庭指令,定期汇报犯罪者的进展,或就受感化者未如理想的表现,拟备进度报告。感化主任可在报告中向法庭就受犯罪者是否适合继续接受感化令,作出建议。感化主任或受感化者可向法庭申请解除感化令,而法庭在修订感化令时,不得缩短感化期或把感化期延长至超过三年。[7]
如果犯罪者在受感化期间再次犯案,或违反感化命令的条文,法庭会视乎违反条件的数量及性质[8],将犯罪者所犯的原罪判以另外的惩罚各和加控违反感化令的罪名[9],也可能会判处新的感化令,以取代之前的感化令。[5]
感化令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如果犯罪者年满14岁,判处感化令要经其同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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