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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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治是中国行政区划——治所,其所在城池又称州城

历史

西汉元封五年(106年),汉武帝设置十三刺史部。设立之初,刺史(后称州牧)乘传行部,没有固定治所。至东汉时,逐步成为一级行政区单位。相关文献中,提及东汉以前刺史部具体治所的史料极为稀见。学界对西汉时,州部是否设治、治所何处的问题长期没有定论。有研究者依据20世纪发掘的,与凉州刺史相关的居延汉简,推测治所即是东汉时期的治所陇县[1]:110—111

东汉初年,恢复以监察为主的刺史制度。东汉末年,国家动荡,刺史成为地方军政长官,成为地方一级行政区单位。司马彪续汉书·郡国志》,详列各州治所。各州州治所在,即州所属下辖的侯国[1]:112—113。汉朝的县治通常筑有城池[2]:9,在同一座城池内的州治、县治,即是治所同城

在汉朝之后两晋南北朝时期,历代王朝普遍奉行筑城政策。相关考古发掘、勘查也证明汉代郡治县治较普遍地的建筑城垣。魏晋以后,因中原局势动荡,政府有在州治、郡治、县治等,以及险要之地建筑城垣的传统。唐朝初年,政府在北方边境鼓励修建城池,诸州镇戌县皆当“各自有城”,“纵无城垣,篱栅亦是”。有当代研究者根据汉水流域58座州治、县治城垣数据推论,隋朝至唐朝前中期,绝大部分州治、县治均沿用前代遗留的城垣,或者根本没有城郭,只有极少部分州治、县治新筑或改筑城垣。安史之乱之后,各地普遍新修、增修、扩修城垣。特别是州治、府治新修罗城。后世文献和考古发现的唐朝城郭,大部分是晚唐、五代时期新筑、扩修和重修[2]:8—9

北宋初年,朝廷鉴于晚唐五代藩镇割据的问题,毁废各地的城垣,因此除边境地区外,内地的州治、县治普遍不筑城。蒙古征服南宋的过程中,南方地区依靠城池对元军进行了顽强的抵抗。元廷推行毁城和禁止修城的政策。至元朝中后期,汉水流域的州治中,仅襄州郢州均州保有州城[2]:10。有当代研究者指出,宋元时,治所城市规模与行政等级密切相关。一级行政区——城通常是二级行政区——府城、州城的2.2倍。府城、州城亦是下级县城的2.2倍[3]:135—136

明清时,政府均提倡修建城垣,亦是州、县官员的职责。明代筑城有两个高潮期,一是明初洪武永乐朝,二是景泰万历的明中后期。洪武、永乐朝除新修卫所城池外,大部分的府治、州治(直隶州散州)均在这一时期新建或重修城郭。景泰至历历朝期间,以砖石重修了大部分府治、州治城郭。清朝的顺治康熙雍正年间,全国各地普遍的修缮了明代旧城。嘉庆后,因社会动荡,全国再度兴起新建、修缮城池的高潮。至清末,绝大部分府治、州治、县治均建筑有城垣[1]:10—11

中国传统城池建筑时,以唐长安城汉魏洛阳城明清北京城为代表的都城布局遵循网格式的道路布局,纵横布局的道路都十规整。但府城、州城、县城的道路布局并不遵循这一规划原则。府州县的城池中,连接城门的主要道路在南北方向上往往不是通达的,在东西方向上也多有错落。研究者章道生指出,“这种道路的错落除了出于地形的需要,更多的是出于防御上的考虑。”有研究者指出,清两代广东省的十个州府城池,以及省城广州城郭都不是方正的[4]:293—294

当代及翻译用词

中华民国建立后,全国废府州厅改县,州治通常降为县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设有自治州。自治州的行政中心称首府

中文之外,是部分联邦制国家第一级组成单位名称的译名,通常用于翻译英语的“state”(用作联邦组成单位时)、德语的“Land”、法语的“canton”等。“state”的行政中心“capital”,翻译为首府[3]:130、州邑。与中国一级行政区的行政中心——省会不同,美国各州的首府多是本行政区内的中小城镇。功能上仅是州政府所在地,不是本行政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中心”[5]:53[3]:130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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