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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乡
中華民國的一種地方行政區劃分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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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乡,全称山地原住民乡,是依据中华民国地方制度法所设置之地方行政区,此一设置源于日治时期台湾各地之蕃地,在战后初期所改制。
依据地方制度法第57条第2项规定,山地乡境内以台湾原住民族为主要居民,其乡长须经过民选,且必须为原住民族籍者方能担任[1]。

山地乡
列表
目前台湾共有24个山地乡,其中面积最大与最小的山地乡分别是花莲县秀林乡和台东县兰屿乡,两乡面积分别为1,641.8555平方公里和48.3892平方公里;人口最多与最少的山地乡分别是花莲县秀林乡和屏东县雾台乡,2024年底两乡人口分别为17,095人和3,235人[2];人口密度最高和最低的山地乡分别是台东县的兰屿乡和海端乡,2024年底两乡人口密度分别为每平方公里约109人和每平方公里约5人[2]。下辖最多山地乡的县份是屏东县,总计辖有8个山地乡;扣除无下辖山地乡的县份,下辖最少山地乡的县份是苗栗县和嘉义县,两县分别仅辖有1个山地乡。各山地乡皆已颁定地方通行语[3]。
由于兰屿乡在日治时期被划为台东郡的蕃地,故其在二战后被划归属山地乡,然事实上其为位于太平洋上的一座小岛屿,实际地理环境并非山地,故成为全台湾唯一地处离岛的山地乡。另外原先尚有台北县、桃园县、台中县及高雄县等4个县的总计6个山地乡,后由于2010年12月及2014年12月升格为直辖市,改制成现今的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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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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