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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縣升格後為因應原轄下山地鄉,所改制成的地方自治團體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是指中华民国的县改制为直辖市后,原本管辖的山地乡随之改制而成的地方自治团体,与自治区类似。由于直辖市之下的区依法并未拥有地方自治权,为解决山地乡改制为区后丧失原有部落自治与地方自治权的问题(维护《宪法》保障之原住民族参政权)[1],透过修正《地方制度法》,特别将改制为直辖市后山地乡改制而成的区定为“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且准用同法之乡、镇、县辖市相关规定,使其得以拥有地方自治权限[2]。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区长为民选,并得由区民直接选举“区民代表”组成“区民代表会”。
“山地乡”源自于日治时期的“蕃地”,战后初期改制为乡。为尊重原住民自治精神,山地乡乡长除比照普通乡、镇、县辖市长,由乡民依法选举产生外,亦于《地方制度法》中规定须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才可担任[3]。
然而从2010年开始,若干县直接改制为直辖市(如台北县改为新北市),或透过县市合并改制为直辖市,辖下的山地乡也同时与其他乡、镇、县辖市一并改制为直辖市管辖的“区”。依《地方制度法》原有的规定,区并非如同乡、镇、县辖市属于地方自治团体,当时由山地乡改制而成的区,也因此无法继续保有地方自治的权限。
相关舆论促使内政部与相关部会及地方政府研议修正《地方制度法》,2014年1月14日立法院三读通过相关修正条文。当中增列专章规范“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明文规定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为:“直辖市之区由山地乡改制者,称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以下简称山地原住民区),准用乡镇制度为地方自治团体,设区民代表会及区公所,分别为山地原住民区之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依本法办理自治事项,并执行上级政府委办事项。山地原住民区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准用本法关于乡(镇、市)之规定;其与直辖市之关系,准用本法关于县与乡(镇、市)关系之规定。”[4]。
目前共有6个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4],分布上以高雄市最多,共3个。人口最多者为桃园市复兴区,人口12,259人。目前各区皆已颁定地方通行语[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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