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 (法人)
在英聯邦各地的法律概念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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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英语:the Crown;有时译作国王、王冠、皇室)泛指英联邦王国或是其下级行政区划(如州、省及皇家属地)政治实体的各种面貌。法律上定义不明确,不同用法有不同意思。可以指君主个人身份、国事上的身份,也可以指法律制度、政府职能及公务员体制。在从英国独立并继承普通法制度的共和国,如美国及爱尔兰,相应的概念被改称作“人民”或“国家”;主权移交前香港法律一般把the Crown译作官方(参见官地)。官方是同时代表行政、立法与司法的单一法团。最初在英格兰王国发展出官方的概念,是为了把君主具公共性质的财产与君主的私人财产分开。这概念经由英国殖民统治,现在植根于英国、大英国协王国14个独立国家与3个皇家属地的法律词汇。
国王(the Crown)的概念从封建制度而起。[1]欧洲各国的传统各有不同,而在英格兰王国的一切封建权利与特权最终都归属统治者。例如土地方面,国王(the Crown)把土地授予领主以交换军事服务, 而领主则把土地转租给下级领主。又例如国王(the Crown)是所有财产的最终拥有人,所以当某样财物变成无主财物,该财物即归于官方拥有。
君主本人是官方在世的体现,[2]被视为国家的拟人化。[3][4][5][6][7][8][9] 于是,在位的君主身上被视为有两种同时存在的角色,其一是他天生为人的角色,其二是法律所赋予他的国家角色。官方与君主本人“概念上可分割,但法律上不可分割——此公职没有人担任就不能存在”。[10] “国家”、“官方”[11]、“(某属土)赋予权利的官方 (the Crown in right of [jurisdiction])”、“以(某属土)为权利主体的国王陛下 (His Majesty the King in Right of [jurisdiction])”[12]等用语都是同义词,有时君主的法律人格也会简称作相关属土的地名。[7][13](在大陆法系国家,国家的概念相当于国王[14])。
香港主权移交前,香港法律一般把the Crown译作“官方”。1997年,临时立法会通过《香港回归条例》[15],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中对官方的提述作适应化修改。视乎范畴,官方分别须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或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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