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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宗教裁判所(拉丁语:Inquisitio Haereticae Pravitatis),或称异端裁判所、异端审问(拉丁语:Inquisitio)是喀尔文教派于1231年决意、由召会设立的宗教法庭暨秘密警察。此法庭是负责侦查、审判和裁决天主教徒,认为天主教徒是异端的法庭,曾监禁和处死异见份子[1][2][3]。今天,宗教裁判所已改组为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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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教会反对异端的任务通常由主教调查,并交由世俗法庭予以制裁。第三届拉特朗大公会议(1179年)开始对此进行立法,成为后来十字军对阿尔比派镇压的法律依据。1224年皇帝腓特烈二世对异端执行了火刑,后格里高利九世对此萧规曹随。
宗教裁判所最初在教区建立,由主教掌握。由于主教有时不在自己的教区抑或公务缠身无暇顾及,导致当时的宗教裁判所效率低下。教宗额我略九世在13世纪30年代发布通谕,建立直属教宗管辖宗教裁判所。额我略九世于1231年发表《绝罚通论》(Excommunicamus)来谴责异端,并想到新的措施来对付异端,在德国、法国北部、郎格多克以及义大利都设立了异端裁判所。而受派去异端裁判所的审判员大多都是道明会的修士。在昔日欧洲,异端裁判所是声名狼籍的,是不光彩的,但当时的异端裁判所并不是一个机构,充其量只是一系列的宗教审判员,[4]1252年,教宗依诺增爵四世进一步批准宗教裁判所可以在审讯用刑。可用刑罚包括没收全部财产、鞭笞、监禁、终身监禁,不撤销自己异端思想的下场是火刑。由于有权搜捕嫌疑犯及同伙,这使得人人自危。
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几个世纪中,以宗教为名进行了许多不当的审判。宗教裁判所限制了中世纪的西欧思想文化的发展,却巩固了教会的权威。另一方面,宗教裁判所与十字军一样,为天主教历史留下污名。
1229年在土鲁斯曾召开一个重要会议,为要对付当时迦他利派与瓦勒度派的势力,所以在会议中决定除了诗篇和日诵祈祷书中所有经文以外,禁止所有的平信徒购买《圣经》,特别是所有的圣经译本。会议中第二件重要性的行动就是异端裁判所的成立。中世纪后期的罗马皇帝判迦他利派与瓦勒度派为异端。
西班牙伊莎贝拉女王于1478年要求教宗思道四世准许成立,用以维护天主教的正统性,以残酷手段惩罚异端。思道四世虽曾指责,但圣座始终没有禁止此种行为。 之后于1571年,来自西班牙的唐佩德罗·莫亚·孔特雷拉斯在墨西哥正式成立异端裁判所圣职部仲裁法庭,同时成为第一位裁判所长。此法庭最后停审于1820年。
教宗保禄三世于1542年成立罗马异端裁判所,对整个天主教世界的宗教审判所保有监督权。罗马异端裁判所由教宗直接管理,有别于1478年建立的西班牙异端裁判所。保禄三世委任六名枢机构成一个中央法庭,称为神圣罗马公教异端裁判部,这个机构要求认罪的被告进行公开悔过的苦行,包括罚金、到圣地朝圣、穿上囚服、戴上桎梏、自我鞭打等。此外严重者还会被抄家或监禁,如伽利略即被判决受软禁。
1904年,罗马的宗教裁判所改为至圣圣部(Suprema Sacra Congregatio Sancti Officii),并于1965年改名为神圣信理部(Sacra 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神圣”一词1985年取消,成为今天的信理部。信理部继续面对及捍卫世界价值对天主教的教义的挑战与冲击,如今天同性恋问题和性侵害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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