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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水域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公海(High Seas)或国际公海、国际水域(International waters),根据1958年的公海公约(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是指不属于领海或内水之海域。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则规定沿海国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及内水以外的海域是公海[1]。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故任何国籍的船舶均有航行权,公海中非属特定国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渔业资源,可由任何国籍的渔船加以捕捞。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向任何国家开放[2]。2023年联合国通过公海条约(High Seas Treaty)的协议,建立起保护公海生物多样性与可持续发展的机制,该条约仍待至少60个国家批准才会生效[3]。
1958年公海公约第一条规定,不属于领海或内水之海域即为公海。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6条规定,公海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以及群岛国家的群岛水域。
专属经济区的制度要到1973年至1982年间举行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后才确立下来,因此在这之前的海洋公约,只有领海与公海之分。
在会议上,对专属经济区的地位有不同的意见,发展中国家以及部分的已开发国家主张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区,沿海国可以进行专属管辖;苏联、美国等海洋大国主张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只能行使管辖权而不是专属管辖权,并且认为专属经济区是公海的一部分。
2003年鼎文书局出版的《测绘学辞典》定义国际水域(International Waters)为符合公海自由原则(拉丁文:mare liberum,字面意思为自由的海洋,指国际习惯法中的航行自由)之水域,如邻接区,专属经济海域及公海均属之[4][5]。
国际水道(International Waterways)则是指连接两个公海区域的海峡、运河以及河流,或是指能让海运船舶抵达内河港的国际性海域、海湾或湖泊,若不经由这水道就会无法通行。国际法保障船只有航行国际水道之自由[6][7]。
根据国际律公海公约第二条规定,公海对各国一律开放,任何国家不得有效主张公海任何部份属其主权范围。而“公海自由”,对沿海国及非沿海国而言,包括
该条有但书规定,各国行使以上各项自由,及国际法一般原则所承认之其他自由,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之利益。
1989年上映的电影《赌神》中一幕经典场面涉及公海的国际公法概念,反派陈金城误以为乘坐的船只已经到达公海,主张只有轮船的船籍国巴拿马才有权拘捕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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