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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性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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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权行动(英语:Affirmative action),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与政策中,有时也被称为"保留名额"、"替代入学"、"积极差别待遇"或"积极行动",[a]指的是在政府或组织内部,为解决系统性歧视而进行的一系列政策与措施。从历史与国际角度来看,支持平权行动的理由是它或能有助于弥合就业与薪资上的不平等、提升受教育的机会、促进多元性、社会公平和社会融合,以及将错误、伤害或阻碍纠正。平权行动也被称为"实质平等"。[8]


平权行动的性质因地而异,其范围从硬性配额到仅为针对性鼓励增加参与度。一些国家使用配额制度,为特定群体的成员保留一定比例的政府职位、政治职位和入学名额。印度保留政策就是一例。在其他不使用配额的司法管辖区,则给予少数群体成员在选拔过程中优先权或特别考量。在美国,最初透过行政命令实施的平权行动,本意是"选拔时不考虑种族",但在大学招生中却广泛使用优惠性待遇(即大学可将种族作为一个有利因素)。这种做法在2003年的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格鲁特诉布林格案中被裁定合宪。直到2023年才在《公平入学学生组织诉哈佛大学案英语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v. Harvard》的裁定中遭到推翻。[9]

在欧洲更常见的一种平权行动变体被冠上积极行动(positive action)之名,做法是透过鼓励代表性不足的群体进入某个领域来促进机会平等。这通常被形容为一种"色盲原则"。但一些美国社会学家认为这不足以实现基于种族的实质结果平等。[10][11]

平权行动在美国是个有争议性的议题,[12]公众对此议题也持分歧看法。支持者认为平权行动能促进群体成果和代表性的实质平等,特别是对于那些在社会经济上处于弱势,或曾受到历史性歧视或压迫的群体。[13][14]而反对者则主张这是一种逆向歧视[15]这项批评观点认为平权行动会导致一种矛盾的结果:它的好处往往被少数族裔中那些条件相对优越的人所获,而这却是以多数群体中处境较差的人为代价。[16]反对者也认为如果平权法案让少数族裔学生进入学术难度过高的课程,可能会因为这些学生准备不足而阻碍他们的学习,反而对他们有害。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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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平权行动" (affirmative action) 一词最早在美国采用,源于1961年3月6日由约翰·甘迺迪总统签署的第10925号行政命令.[18] 命令中有一项条款,要求政府承包商"采取平权行动,以确保求职者在受雇时,以及员工在就业期间,受到公平对待,不论其种族、信仰、肤色或国籍为何" 。[19]林登·詹森总统于1965年发布第11246号行政命令英语Executive Order 11246,要求政府雇主"雇用人员时不考虑种族、宗教和国籍",并"采取平权行动以确保求职者在受雇时,以及员工在就业期间,受到平等对待,不论其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籍为何" 。[20]于1964年颁布的民权法案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籍的歧视。无论是前述的行政命令还是民权法案,都没提供群体优惠。该法案在参议院的议场主管 - 休伯特·韩福瑞(参议员)宣称,该法案"将禁止对任何特定群体给予优惠性待遇",并补充说"如果这会导致种族配额,我将把帽子吃掉(我敢保证,这份法案绝不可能导致种族配额的产生。)" 。[21]在美国,没有任何法律明确允许为帮助弱势群体而进行歧视,但平权法案在实际执行时,已演变成与优待、目标及配额等做法划上等号。这些做法的合法性,至今仍不断地被最高法院的判决所支持或是驳回。

平权行动为的是促进社会中特定少数群体的机会,让他们能与多数人口享有平等的机会。[22]这项政策有多项哲学基础,包括,但不限于弥补过去的歧视、纠正现有的歧视,以及实现社会的多元。[23]它通常在政府和教育环境中实施,以确保社会中的特定群体能参与所有晋升、教育和培训的机会。[24]

支持者提出的理由是有助于弥补一个文化中统治阶级过去的歧视、迫害或是剥削,[16]同时也解决现有的歧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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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

  • 配额[26]
  • 为特定群体提供专属奖学金和经济援助[27]
  • 针对为达到平权法案所设目标而需要增加代表性的群体,对其作行销或广告活动 [28]
  • 为特定受众提供专门的培训或模拟行动
  • 放宽对目标受众的选拔标准[29]

女性

有数项不同的研究针对平权行动在女性的影响进行研究。研究人员Fidan Ana Kurtulus(2012年)在她对1973-2003年间平权行动与少数族裔和女性职业晋升的回顾中指出,平权行动在提升黑人、西班牙裔和白人女性进入管理、专业和技术职位方面的影响,主要发生在1970年代和1980年代初期。在此期间,那些与政府缔约的公司,因为必须遵守平权法案的规定,其雇用和晋升女性与少数族裔的速度,比没与政府缔约的公司快得多。但平权行动的正面影响在1980年代末期完全消失,Kurtulus认为这可能是因为隆纳·雷根总统上任后在平权行动政策的转变,导致女性和少数族裔在晋升至高阶职位上的速度减缓。在研究所涵盖的三十年间,具有联邦承包商身份的公司平均让白人女性在专业职位中的占比增加0.183个百分点(即9.3%),而让黑人女性的占比增加0.052个百分点(即3.9%)。具有联邦承包商身份的公司也让西班牙裔女性和黑人男性在技术职位中的占比分别平均增加0.058个百分点和0.109个百分点(即7.7%和4.2%)。这些数据显示平权行动对研究期间内女性和少数族裔的整体职业发展趋势达成实质性的贡献。[30]一项针对多项学术研究,特别是亚洲研究的再分析,探讨影响大众对女性平权行动计画支持度的四个主要因素:性别、政治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结构。研究人员Sunhee Kim及Seoyong Kim(2014年)提出:"平权行动既能纠正现有的不公平待遇,也能给予女性未来平等的机会。[31]

配额

关于配额和平权行动的法律因国家而异。

在保障名额制度中,采用的是基于种姓和其他群体的配额。欧洲联盟执行委员会于2012年批准一项计画,目标是让欧洲大型上市公司在2020年前,女性在非执行董事会职位中的比例达到40%。[32]根据《欧盟指令》2022/238的规定,欧盟成员国必须在2024年12月28日前通过法律,以确保上市公司最晚在2026年6月30日达成两项性别比例目标:

  • 非执行董事中代表性不足的性别成员占比至少40%。
  • 所有董事职位(包含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代表性不足的性别成员的总体占比至少33%。该指令将于2038年12月31日失效。[33]

瑞典最高法院裁定大学中的平权行动族裔配额是歧视,因此不合法。最高法院表示,录取标准应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司法部长说,该裁决没有留下任何不确定性空间。[34]

各国的做法

在一些拥有种族平等法律的国家,平权行动被视为非法,因为这类行动没平等对待所有种族。这种平等对待的做法有时被称为"色盲"原则,目的是在有效对抗歧视的同时,不至于产生逆向歧视。

在这类国家的重点是倾向于确保机会平等,例如透过针对性的广告宣传活动,鼓励少数族裔应征者加入警察部队。有时这种做法被称为积极行动。

非洲

南非

施行南非种族隔离的政府于1948年至1974年间颁布在生活各方面都明文规定种族歧视的法规。个人被归入一个种族阶级制度,这个制度将白人置于顶端,其次是有色人种(指血统混杂的人群,通常是白人、原住民和奴隶的后代),然后是亚裔或印度裔,而黑人则在最底层。福利是根据这个阶级制度给予,且偏袒白人拥有的公司,特别是阿非利卡人拥有的,使得黑人遭到边缘化、排斥,并限制他们的就业机会。立法意涵高技能和高薪工作是为白人所保留,而黑人主要被当作廉价的非技术性劳工,这种做法在南非劳动市场中建立并扩展"肤色障碍"。[35][36][37]由于不同群体间在技能与生产力上的差异,最终导致他们在就业、职业类型和收入上出现显著的差距,而主因是种族隔离政府透过法律和政策刻意造成。南非在种族隔离结束后实施平权行动立法,以解决前述不平等问题。[38]

非洲民族议会政党领导的政府,选择实施平权行动立法以纠正先前的失衡(这项政策被称为就业公平),并履行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的义务。[38][39]由于实施《就业公平法》和《黑人经济赋权》,公司被要求雇用先前被剥夺权利的群体(黑人、印度裔和有色人种),以及女性和身心障碍者。[40][41]

许多人拥护这些法案,但也有人对其提出批评。[b]支持者表示南非的平权行动立法在促进经济成长,而非财富再分配,[47][48]以解决财富与收入上的巨大种族不平等,[49]并恢复平等获取社会利益的机会。[38]批评者则认为这些法律限制自由市场、提高成本、降低经济成长,并使黑人中产阶级比贫困黑人和其他群体更占优势。[39][50][51]南非最高上诉法院裁定,虽然黑人原则上可被优惠,但在实施时不应导致对其他人的不公平歧视。[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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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纳

迦纳国会于2024年7月30日通过"平权行动"。[52]法案的目的在增加参与政治的女性人数,目标是在2026年达到30%的占比,2028年达到35%,并在2030年达到50%。在2024年年举行的迦纳大选是首个在平权行动立法施行后举行的选举。执政的新爱国党英语New Patriotic Party和主要反对党全国民主大会在选举期间都表示致力于实现这些目标,以吸引女性选民。然而选举的结果,女性人数与2020年选举后的相同(15%)。[53]新当选的约翰·德拉马尼·马哈马总统在2025年1月7日的就职演说中表示,全国民主大会致力于为女性打破政治上的"玻璃天花板(即一个看不见、但又难以突破的障碍)"。[54]

亚洲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开始即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由普通高中学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公民参加)中为少数民族加分的做法,高考是所有学生进入大学的必考科目。[55][56]"两少一宽"是中国一项在刑事司法上专门针对少数民族的平权行动政策("少"指的是少捕及少杀,"宽"指的是在定罪量刑时,对少数民族采取更宽松的处理),但由于在中国国内外引发广泛争议,最终在近年来被逐步取消。

以色列

以色列在2000年代代初期至中期有一项基于阶级的平权行动政策,纳入该国四所顶尖大学的录取标准。在评估申请人的资格时,该法案不考虑其财务状况、民族或种族渊源,而是著重于结构性劣势,特别是居住地的社会经济地位和高中的办学严谨度,同时也会考量个人的多项困境。这项政策使得这四所大学,特别是竞争最激烈的科系,学生组成变得比以往更加多元。支持此模式者表示学生群体日益增加的地理、经济和人口多元性,表明将重点放在劣势的结构性决定因素上,能产生广泛的多元性红利。[57]

在公务员就业方面,身为女性、阿拉伯人、黑人或身心障碍者的以色列公民,受到平权行动政策的支持。[58]身为阿拉伯人、黑人或身心障碍者的以色列公民,也有权从国家获得全额大学奖学金。[59]

印度

印度的保障名额政策是一种平权行动形式,用于改善表列种姓(SC)和表列部落(ST),以及其他落后阶层(OBC)的福祉,这些类别主要根据其种姓来界定。这些类别的成员约占印度总人口的三分之二。[60][61]

根据《印度宪法》,高达50%的公立高等教育录取名额和政府工作职位,可为SC/ST/OBC(OBC中的奶油层除外)类别的成员保留,并为上层种性中的经济弱势阶层(EWS)保留10%的名额,所馀则为非保留名额。[62][63]印度统计与计划实施部英语Ministry of Statistics and Programme Implementation于2014年进行的国家抽样调查发现在受访的印度家庭中,有12%曾获得学术奖学金,其中94%是因为其SC/ST/OBC成员身份,2%是基于经济弱势,而仅0.7%是基于成绩。[64]

印尼

印尼已针对巴布亚原住民在教育、政府公务员选拔,以及警察与军队选拔方面,提供平权行动。[65][66][67][68][69]2019年巴布亚抗议活动事件后,许多巴布亚人学生选择放弃奖学金并返回各自的省份。[70]该计画因配额不足和所谓的贪污问题等而受到批评。印尼国防部长普拉博沃·苏比安托表示他将投入更多资源来招募巴布亚人加入印尼国民军[71]印尼教育及文化部英语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Culture (Indonesia)提供的教育奖学金,称为ADik,用于帮助巴布亚原住民和来自印尼边界附近边缘地区的学生。[72][73]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新经济政策(NEP)是一种基于种族的平权行动形式,以解决被视为土著群体的社会经济劣势。这个群体包括马来人、半岛原住民,以及沙巴砂拉越的原住民,他们共同占有该国人口中的多数。[74][75][76]在马来西亚,马来人(占人口的58%)的收入低于马来西亚华人(占人口的22%)和马来西亚印度人(占人口的6%),这些族群传统上参与商业和工业,同时也是一般的移工及其后裔。.[77][78]在1957/58年,马来人、华人和印度人的平均收入分别为134、288和228。到1967/68年,数字成为154、329和245,到1970年则是170、390和300。华人与马来人的平均收入差距比从1957/58年的2.1上升到1970年的2.3,而印度人与马来人的收入差距比也在同一时期从1.7上升到1.8。[79]

该国在1969年发生五一三事件 (马来西亚)的宗派暴力之后,NEP被作为一项有时限的政策推出,以应对前述的不平等,原定在20年后结束,但至今仍在施行中。虽然NEP成功地创造出一个庞大的城市马来人和婆罗洲(沙巴和砂拉越)原住民中产阶级,但在消除乡村社区的贫困方面则效果不彰。[80][81]批评者表示,NEP扩大富人、中产阶级和最贫困者之间的差距,[82]并被描述为具有种族歧视性质 。[83]

台湾

一项于2004年通过的立法规定,任何员工超过100人、且有意愿参与政府合约竞标的公司,其员工中至少有1%必须是台湾原住民[84]教育部和原住民委员会于2002年宣布,台湾原住民学生在高中或大学入学考试中,将有33%的加分,条件是他们必须证明对自己的部落语言和文化有所了解。[85]加分比例经历数次修改,在2013年的比例是35%。[86]

欧洲

丹麦

格陵兰因纽特人丹麦申请大学、学院或职业大学学位时,享有特殊优势。根据这些特殊规定,格陵兰因纽特人无需达到所需的平均成绩,只要满足特定标准即可入学。他们需要平均成绩超过6.0分,并在格陵兰居住有一定年限。此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87]

芬兰

在该国某些大学教育课程中,包括法律和医学教育,对于瑞典语能力达到一定标准的人设有配额。对于依这些配额录取的学生,其课程会部分以瑞典语授课。[88][89]这些配额的目的是确保教育出足够数量具备瑞典语技能的专业人士,以满足该国全国性的需求。[88]

法国

1958年《法国宪法》中叙明保障人人地位平等,不因种族、宗教或性别而有区别。[90]法国自1980年代以来针对中小学教育实施一种基于地区的平权行动。在被标记为"重点教育区"社区中的一些学校比其他学校获得更多经费。来自这些学校的学生在某些院校(例如巴黎政治学院)获得特别的入学待遇。[91]

法国国防部于1990年曾试图让北非裔年轻法国士兵更容易晋升军阶并获得驾驶执照。由于一位年轻的法国中尉在国防部报纸(Armées d'aujourd'hui)上强烈抗议,这项驾驶执照和军阶计画因而取消。[92]尼古拉·萨科吉当选法国总统后,曾有另一项优惠阿拉伯裔法国学生的尝试,但萨科吉未能获得足够的政治支持来修改《法国宪法》 。[93]

该国效仿挪威的先例,规定在2014年1月27日后,所有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中,女性必须占至少20%的比例。而在2017年1月27日后,比例增加到40%。只要未达到配额,所有男性董事的任命都将被视为无效,那些未能确保达到配额的董事会成员(包括那些投票赞成、或未能阻止该无效任命的董事)将会受到罚款。[94]

德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3条规定,所有人不论性别、种族或社会背景,都享有平等权利。有些计画规定,如果男性和女性的资质相等,女性应被优先录取,此外,身心障碍者应比非身心障碍者优先。截至2007年,这情况在所有国家和大学公职中都很常见,而他们在执行这项政策时,通常会用"我们努力在这类工作中增加多元性" 这句话来向外界传达其目的。该国在近年针对社会对是否要制定计画给予女性优先就业机会以对抗歧视,进行过长时间的公开辩论。德国左翼党提出在德国学制中实施平权行动的讨论。根据该国左翼政治家史蒂芬·齐利希德语Stefan Zillich的说法,配额应该"是一个可能性",来帮助学业不佳的工人阶级子女进入文理中学(顶级大学预科学校)。[95]文理中学校长们对此表示反对,称这类政策对贫困儿童"将是一个伤害"(这种情况不但无法帮助他们,反而可能剥夺他们在更适合的学校中取得成功的机会。) 。[96]

挪威

挪威所有公开上市公司(ASA)的董事会中,任一性别的比例都应至少达到40%。[97]这对总数超过30万家公司中的约400家有影响。[98]在研究人员塞尔斯塔德(Seierstad)与奥普萨尔(Opsahl)所做的一项关于平权法案对挪威女性董事的人数、知名度和社会资本影响的研究中,发现当平权法案首次实施时,知名董事中只有7位是女性,而男性则有84位。到2009年8月,数字已升至107位女性,而男性则为117位。由女性领导的董事会总体比例仍然很低,但已从3.4%增长到4.3%。透过应用更严格的知名度定义,女性董事的比例普遍有所增加。如果只考虑至少担任三个董事职位的董事,其中61.4%为女性。考虑担任七个或更多董事职位的董事时,所有人均为女性。[99]一项于2016年所做的研究发现,ASA代表性要求对受影响公司的估值或利润未造成任何影响,这种性别配额要求与公司改变其法律形式的行为之间,也无任何关联。 [100][101]

罗马尼亚

该国政府给予罗姆人(旧称吉卜赛人)配额,让他们得以进入公立学校和国立大学。[102]

苏联与俄罗斯

1917年俄国革命后不久,伊涅萨·阿尔曼德列宁的秘书兼情人)在1918年创建妇女部的过程中发挥过关键作用。[103][104][105]该部门运作至1930年代,在当时国际平等主义与平权法案运动中扮演有甚为重要的角色。苏联针对包括少数族裔、女性和工厂工人在内的多个社会群体,都设有配额制度。值得注意的是一项名为本土化政策的平权法案在1920年代和1930年代初期实施,以提升少数族裔的地位。[106][107]然而此项政策对少数族裔的称谓有所改变:在1934年以前,官方将他们描述为文化落后英语Cultural backwardness,但到1934年,这个词汇便被认为是不恰当,而不再使用。[108]在苏联体系和共产党中,存在针对大学教育和办公职位的配额。例如,一个苏维埃共和国(其中的自治共和国)党委员会的第一书记职位,总是由该共和国主题民族的代表担任。苏联之后的俄罗斯部分保留这一制度,配额虽然被废除,但对一些少数民族和特定地区居民的优惠依然存在。[109]

塞尔维亚

2006年的《塞尔维亚共和国宪法》确立平等原则和禁止任何理由的歧视。宪法还允许针对某些边缘化群体(例如少数民族)采取平权行动作为"特殊措施",并将此特殊措施明确排除在歧视的法律定义之外。[110]少数群体如罗姆人被允许在更优惠的条件下入读公立学校。[111]

斯洛伐克

斯洛伐克宪法法院英语Constitutional Court of Slovakia在2005年10月裁定,平权行动(即"为特定族裔或种族少数群体提供优势")违反该国宪法。[112]

英国

在英国,单纯因为某人的受保护群体身份而雇用他们,而不考虑其表现,属于违法。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其他基于此类"受保护特征"的歧视、配额或偏袒形式,无论是在教育、就业、商业交易、私人俱乐部或协会,以及使用公共服务时,也都属于违法。[113][114][115]

然而,该国的《2010年平等法英语Equality Act 2010》确实允许在招聘和晋升时,将属于受保护和弱势群体的身份纳入考量,条件是该群体在特定领域的代表性不足,且应征者的资质相等(在此情况下,属于弱势群体的身份可以作为"决胜因素") 。[116][117]根据《2010年平等法》第159条,雇主必须"合理地认为拥有该受保护特征的人,在该特定活动中处于劣势或代表性不足",且任何积极行动必须是"鼓励或帮助人们克服劣势或参与该活动的相称手段"。[116]具体例外情况包括:

一个就业法庭英语employment tribunal于2019年裁定:"虽然积极行动可用于提升多元性,但它应仅适于用来区分那些资质完全相当的候选人"。[120]

北美洲

加拿大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的平等条款明确允许平权行动立法,但宪章不要求实施提供优惠待遇的立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平等条款"不排除任何旨在改善弱势个人或群体状况的法律、计画或活动,包括那些因种族、民族或族裔出身、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或精神或身体残疾而处于劣势的个人或群体"。[121]

加拿大就业公平法英语Employment equity (Canada)》要求联邦管辖行业的雇主,给予四个指定群体优惠待遇:女性、身心障碍者、原住民和可见少数族裔。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加拿大大学为原住民血统的学生提供不同的入学要求。一些省和地区也有平权行动政策。例如在加拿大北部的西北地方,原住民在就业和教育方面获得优先权,并被视为拥有P1(第一优先)身份。非原住民但出生于西北地区或在当地居住的时间超过其人生的一半,以及女性和身心障碍者,被视为P2(第二优先) 。[122]

美国

美国推出的平权行动政策可追溯到1863年至1877年的重建时期南北战争结束之后)。[123]目前的政策是在1960年代初期推出,作为一种在招聘过程中对抗种族歧视的方式,该概念后来扩展到解决性别歧视问题。[124]在此期间,平权行动的法律和宪法合法性已成为多起法庭案件的主题。[125]

平权行动最初源于第10925号行政命令,由约翰·甘迺迪总统于1961年3月6日签署,要求政府雇主 "不得因种族、信仰、肤色或国籍而歧视任何雇员或求职者",并"采取平权行动以确保雇员和求职者在受雇期间受到平等待遇,不论其种族、信仰、肤色或国籍",但该命令并未要求或允许群体优惠。[126][127]

林登·詹森总统于1965年9月24日签署第11246号行政命令,以取代第10925号行政命令,但继续使用相同的措辞,未要求或允许群体优惠。[128]平权行动透过第11375号行政命令(也由詹森总统于1967年10月13日签署)扩展,用以修订第11246号行政命令,将"性别"加入受保护类别清单中。美国平权行动最初的目的是施压各机构,要它们遵守《1964年民权法案》的非歧视规定。[25][129]《民权法》不涵盖基于退伍军人身份、身心障碍或40岁以上年龄的歧视。这些群体可能受到其他法律的反歧视保护。[130]

一些大学利用财务标准来吸引那些通常代表性不足且生活条件较低的种族群体。然而,一些州,如加利福尼亚州(《1996年加州第209号提案英语1996 California Proposition 209》)、密西根州(《密西根州公民权利倡议英语Michigan Civil Rights Initiative》)和华盛顿州(《第200号倡议英语Inititiative 200》),已经通过宪法修正案,禁止包括公立学校在内的公立机构,在其各自州内实施平权行动。[131]

保守派团体从1990年代开始,日益主张大学配额被用于非法种族歧视,并发起多起诉讼以阻止这些做法。[132]美国最高法院于2003年所做的一项关于高等教育平权行动的裁决(《格鲁特诉伯林格案》,539 US 244 – 最高法院2003年)允许教育机构在录取学生时将种族作为一个考量因素。[133]美国最高法院于2014年裁定"各州可选择禁止在政府决策中考量种族优惠"。当时的奥克拉荷马州新罕布夏州亚利桑那州科罗拉多州内布拉斯加州、密西根州、佛罗里达州、华盛顿州和加州这八个州已经禁止平权行动。[131]最高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在《公平入学学生组织诉哈佛大学案》中以6比2的裁决,判定在大学招生中用到种族的考量,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134]

大洋洲

纽西兰

毛利人或其他玻里尼西亚裔人士通常被授予更好的大学入学机会,或有专门为他们预留的奖学金。这种大学课程入学优惠在过去曾面临批评,特别是在奥克兰大学,原因是所谓的"错配理论"现象。批评者指控这是在"让孩子们注定失败",因为针对这些优惠群体的毕业率缺乏透明度,且未向学生公布自1970年代以来的相关历史数据。[135][113]

平权行动在《1993年人权法英语Human Rights Act 1993》第73条[136]和《1990年纽西兰权利法案英语New Zealand Bill of Rights Act 1990》第19(2)条[137]中有所规定。在纽西兰,平权行动最常见的实施方式是间接的,透过鼓励受到平权行动青睐的群体,在他们代表性不足的部门获得工作。[138]"纽西兰多元奖(New Zealand Bill of Rights Act 1990)"是该国的一个组织,其目标是"表彰职场多元性、公平和包容性方面的卓越表现"。[139]

根据《1993年人权法》第73条,在以下情况可施行平权行动:[138]

  1. 出于诚意、
  2. 目的是协助那些具有与禁止歧视理由相关特征的个人或群体、并且
  3. 相关个人或群体需要(或可合理推定为需要)协助,以便与社会上其他成员获得平等地位。

南美洲

巴西

一些巴西大学(州立和联邦)已经建立优先录取(配额)制度,针对少数族裔(黑人和美洲原住民)、贫困者和身心障碍者。在公务员体系中,也有高达20%的职位配额为身心障碍者保留。[140]该国民主党指责巴西利亚大学董事会 "复辟纳粹思想",并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质疑该大学为少数族裔保留配额的合宪性。[141]最高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一致通过,裁定此举合宪。[142]

国际组织

联合国

由会员国签署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在第2条第2款中)规定,为纠正系统性歧视,可能要求批准公约的国家实施平权行动计画。然而,该公约指出此类计画 "在达到目的后,绝不应导致不同种族群体的不平等或单独权利得以维持"。[143]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指出,"平等原则有时要求缔约国采取平权行动,以减少或消除导致或有助于公约所禁止的歧视永久存在的条件。例如在一个国家,若某部分人口的整体状况阻碍或损害其享有人权,该国应采取具体行动来纠正这些状况。这种行动可能涉及在特定事务上,暂时给予相关人口部分优惠待遇,以区别于其馀人口。只要需要此类行动来纠正事实上的歧视,它就属于公约下的合法区别对待"。[143]

回应

平权行动的支持者表示,他们透过对社会经济弱势群体的优惠待遇来促进社会平等。这些人通常因历史原因(例如压迫或奴隶制度)而处于劣势。[144]历史上和国际上,支持平权行动以实现一系列目标:弥合就业和薪资方面的不平等、增加受教育机会、让国家、机构和专业领导层能容纳社会各个层面的人、纠正明显的过往错误、伤害或阻碍,特别是解决奴隶制度和奴隶法所遗留下来的明显社会不平衡问题。[8][123][124]而批评平权行动的人认为这这种行动阻碍和解、以新错误取代旧错误、破坏少数族裔的成就,并鼓励个人将自己视为弱势,即使他们并非如此。这可能会加剧种族紧张,并牺牲多数群体中最不幸的人,来让少数群体中更享有特权的人受益。[145]

一项针对美国临时联邦平权行动法规,在2017年进行的研究估计,这些法规"随著时间,增加黑人员工的比例:在一个机构首次受到监管的5年后,黑人员工的比例平均增加0.8个百分点。"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一个机构解除监管后,黑人员工的比例仍以相似的速度持续增长。作者认为,这种持续性部分是由于平权行动促使雇主改善其筛选雇员的方法所致。[146]

美国法学学者史丹利·菲什英语Stanley Fish认为,平权行动的反对者经常主张平权行动是一种反向歧视,且认为任何试图透过平权行动来治愈歧视的努力均为错误,因为这种努力又被当作是另一种形式的歧视。他表示这是一种虚假对等,因为那些反对平权行动的人的动机"并非源于他们所遭受的任何不公",而是出于一种继续将他人边缘化的愿望。[15]记者范恩·R·纽克克二世英语Vann R. Newkirk II表示,平权行动的批评者经常称,例如《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 (2016)英语費希爾訴德克薩斯大學案》等法庭案件 - 该案裁定大学在做出入学决定时有一定自由裁量权考量种族 - 证明歧视是藉平权行动之名发生的。范恩·R·纽柯克二世认为,部分人经常利用某些"误解"来煽动"白人愤恨",借此达到反对平权法案的目的。 [147]费希尔诉德克萨斯大学案判决在七年后(2023年),被《公平入学学生组织诉哈佛大学案》的裁决推翻。[148][149][150][151]

根据学者乔治·谢尔(George Sher)的说法,一些平权行动的批评者表示,它贬低那些仅因其所属社会群体而非其资质而被选中者的成就。[152][153]法学学者杨泽明(Tseming Yang)等人讨论实施平权行动政策时,欺骗性自我认同所带来的挑战。杨泽明认为,由于一些来自非优惠群体的个人可能会将自己指定为优惠群体的成员以获取此类计画的利益,这就需要一个"必要的恶",即核实个人的种族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153][154]平权行动的批评者也认为,这些计画可能会让目标群体中最不需要帮助的成员受益 - 换句话说,那些在目标群体中拥有最大社会、经济和教育优势的人 - 或者可能导致平权行动的受益者认为没有必要努力工作,而那些未从中受益的人可能会认为努力终归徒劳。[153]政治学家查尔斯·默里英语Charles Murray (political scientist表示,受益者通常完全不符合所提供的机会的资质,并引用他对种族之间先天差异的看法。他在论文"社会种族隔离的优势" 中重申这些观点,其中他主张要根据种族和智力来区分人群。[155]

错配理论

"错配理论"是指平权行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当该法案基于配额将学生送入对其而言难度过高的大学时,可能会增加他们退学或课程不及格的机率,而伤害到平权行动原定的受益者。根据这项理论,学生在没有平权行动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录取到与其学术能力相匹配的大学,因此有更高的毕业机会。[156][157][17][155][158]

研究人员安德鲁·J·希尔(Andrew J. Hill)在2017年发现平权行动禁令导致少数族裔学生完成四年制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参见理工科(STEM))学位的比例下降。他认为这显示错配假说是并无根据,并称这证明平权行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效,例如在鼓励更多少数族裔参与理工科方面。[159]研究人员扎卡里·布利默(Zachary Bleemer)于2020年发现,加州的平权行动禁令(《1996年加州第209号提案》)导致24至34岁在理工产业工作的代表性不足,少数族裔的年平均工资下降5%,尤其是西班牙裔受到最大的影响。[160][17]

在2007年,圣地牙哥大学法学教授、同时也是美国民权委员会英语United States Commission on Civil Rights成员的盖尔·赫里奥特英语Gail Heriot,讨论支持"错配"在法律课程中存在的证据。她引用理察·桑德尔的一项研究报告,报告指出在有平权行动的情况下,黑人律师比没平权行动时减少7.9%。[161]桑德尔认为"错配"表示黑人学生更有可能从法学院退学,或是未能通过律师资格考试。[162]桑德尔关于"错配"的论文遭到包括于耶鲁大学任教的伊恩·艾尔斯英语Ian Ayres和理查德·布鲁克斯(Richard Brooks)在内的几位法学教授的批评,他们认为取消平权行动实际上会导致黑人律师人数减少12.7%。[163]此外,他们认为就读排名更高大学的学生表现优于那些没有就读的学生。研究人员杰西·罗思斯坦英语Jesse Rothstein和阿尔伯特·H·尹(Albert H. Yoon)在2008年进行的一项研究,称桑德尔的结果是"貌似合理",但表示取消平权行动将"导致所有法学院的黑人入学人数下降63%,而在精英法学院则下降90%"。他们驳斥"错配理论",结论是"不能可靠地援引错配效应来论证平权行动没有好处"。[164]研究人员彼得·阿尔奇迪亚科诺英语Peter Arcidiacono和迈克尔·洛芬海姆(Michael Lovenheim)在2016年对过往研究报告进行回顾,他们认为更多非裔美国人学生就读竞争力较低的学校,将显著提高他们首次尝试美国州律师公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但警告说,这种改善可能会因法学院入学人数的减少而抵消。[165]

在2011年,一项针对杜克大学保有的数据所进行的研究表示,没有"错配"的证据,并提出"错配"只会发生在当一所选拔性学校掌握有关学生在该校前景的私人资讯,但却未能分享的情况下。向准学生提供此类资讯将可避免"错配",因为学生可选择另一所更匹配的学校。[166]2016年一项针对印度平权行动的研究表示,没有证据支持"错配假说"。[167]

民意调查

根据美国的日报《今日美国》在2005年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大多数美国人支持针对女性的平权行动,而对于少数群体的看法则较为分歧。[168]男性支持针对女性平权行动的可能性仅略高于女性,但两者都占大多数。[168]然而仍有略多数的美国人认为平权行动已超越确保机会,而进入优惠待遇的范畴。[168]同样在2005年进行的一项盖洛普民意调查显示,72%的非裔美国人和44%的白人支持种族平权行动(分别有21%和49%的人反对),而西班牙裔的支持与反对率则介于非裔和白人之间。非裔的支持率与政治倾向几乎没有关联,与白人的情况不同。[169]

一项昆尼皮亚克大学民意调查研究所英语Quinnipiac University Polling Institute于2009年6月进行的调查,发现55%的美国人认为平权行动总体上应被终止,而有55%的人支持针对身心障碍者的平权行动。[170]同一调查还发现有65%的美国选民反对将平权行动应用于同性恋者,有27%的人表示支持。[170]

一项由莱杰英语Leger公司于2010年进行的民意调查,发现59%的加拿大人反对在政府部门招聘时考虑种族、性别或族裔。[171]

皮尤研究中心于2014年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发现63%的美国人认为增加大学校园少数族裔代表性的平权行动计画是"好事",而30%的人则认为是"坏事"。[172]隔年,盖洛普公布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67%的美国人支持增加女性代表性的平权行动计画,而支持增加少数族裔代表性的计画的比例为58%。[173]

皮尤研究中心在2019年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发现73%的美国人认为种族或族裔不应成为大学录取决策的考量因素。[174]皮尤研究中心于2022年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发现74%的美国人认为种族或族裔不应成为大学录取决策的考量因素。[175]

参见

注记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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