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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璠(1926年5月—2004年7月8日),男,湖南常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家。吴建璠精通古汉语、英语、俄语,长期研究法学理论、中国古代法制史、港澳台法律、刑事诉讼法。[1][2]
1926年5月,吴建璠生于常德县(今常德市鼎城区)。1944年起,先后在国立湖南大学外文系、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北京政法学院学习。1949年,自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被分配到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研究室工作。1951年,赴苏联留学,入喀山大学法律系、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7年学成回到中国,到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法学研究所(1978年改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研究刑事诉讼法,曾任法学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1980年至1985年任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后来,吴建璠出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主任、教授。[1][2]
1985年7月起,吴建璠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1997年5月6日,在江泽民主持、中共中央举办的第五次法制讲座会上,吴建璠向包括5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在内的中央领导作《“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专题讲座。[1][2]
1999年1月,香港终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对《入境条例》的修订,并宣布香港终审法院有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吴建璠乃和参加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北京大学教授肖蔚云、外交部法律顾问邵天任一道,通过《人民日报》发表谈话,批评香港终审法院,一时震动香港。4位法学家由此在香港获得了“四大护法”头衔。[3]
2002年,获聘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港澳法律研究中心主任。[1][2]
2004年7月8日,吴建璠在北京病逝,享年78岁。[2]
曾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香港法律研究会副会长,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1][2]
吴建璠还翻译了《国家与法的理论》等著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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