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简称《748施行法》,是中华民国法律的同性婚姻专法。立法目的系为达成《中华民国宪法》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使同性婚姻之关系获法律承认。此法于2019年5月17日(国际不再恐同日)由立法院三读通过,同年5月22日经总统公布,依该施行法本文施行日期规定自同年5月24日(该解释两年落日条款生效日)起施行,使中华民国成为亚洲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2]
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 Act for Implementation of J.Y. Interpretation No. 7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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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施行中 | |
别名 | 748施行法 |
施行日期 | 2019年5月24日 |
修正次数 | 1 |
最新修正 | 2023年6月9日 |
法规类别 | |
类 | 行政 |
部 | 法务部 |
目 | 法律事务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相关资讯 | |
相关法规 | 中华民国民法 |
修法背景
台湾首次婚姻平权法案见于2006年10月11日,由民进党立法委员萧美琴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3]。然而该法案受到反对委员的强力阻挡,在10月31日,程序委员会退回《同性婚姻法》草案,未能进入议事程序[4]。
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于2010年开始研究已通过同志伴侣权益保障的各国法律以及运动,并于2012年7月推出多元成家立法草案包括“婚姻平权(含同性婚姻)草案”、“伴侣制度草案”及“家属制度草案”[5]。2012年9月8日,伴侣盟发动“多元成家,我支持”连署行动,将台湾第一部由民间自主起草的多元家庭民法修正草案送进立法院。当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 婚姻平权(民法亲属编修)草案:给予同性伴侣结婚及共同收养子女的权利;
- 伴侣制度草案:给予不限性别的两人缔结不以爱情和性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关系的权利;
- 家属制度草案:给予不限性别的两人以上的人士以共同居住为要件,组成家庭的权利;
三项法案中,婚姻平权法案于2013年10月25日由郑丽君立委代为提案,在立法院一读通过“婚姻平权”,并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另外两套伴侣制度、家属制度未提案[6]。2014年12月21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在轮值主席尤美女的主导下,首次排定委员会审查婚姻平权草案。这是东亚国家史上首次在国会审议婚姻平权法案。会中,行政院性别平等处和段宜康等立委表示赞成,不过遭法务部和廖正井等立委反对,会议最后未有具体结论[7]。该法案最后随著2016年第八届立法院会期结束,届期不连续而停滞不前。
2012年12月18日民进党尤美女委员提出更改民法部分条文的“ 婚姻平权法案”,声援陈敬学和高治玮二人要求结婚登记的法院诉讼,一读通过后进入司法法制委员会,但未能继续后续的审查[8]。
2016年立法委员选举,民进党获得国会多数席次,而民进党总统当选人选前表达公开支持婚姻平权。在11月8日国民党立委许毓仁及民进党立委尤美女等人提出有关婚姻平权的民法修正草案,获得跨党派47位委员连署,在立法院院会蓝绿互不挡案的情况下,顺利通过一读交付委员会审查。之后民进党尤美女、蔡易馀、国民党许毓仁以及时代力量各提出一个民法修正草案。2016年的修法过程较过去更有进展,在召开二次公听会和决议审议过程不杯葛之后,审查会整合四种草案为二案,将“尤美女委员的修正民法版”和“蔡易馀委员的专章版”送交政党协商,草案完成实质审查[8]。
2017年5月24日,经祁家威及台北市政府之声请,司法院大法官作成《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认定民法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有违宪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平等权之意旨,并要求自解释公布起2年内,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9]
2018年11月24日,中华民国全国性公民投票,其第10案[注 1]、第12案[注 2]通过,同性婚姻不直接修改民法,以其他形式落实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之要求。11月29日,司法院声明公民投票案创制之立法原则,据此程序审议完成之法律仍属法律位阶、不得抵触宪法,亦不得抵触具有相当于宪法位阶效力之司法院解释[10]
立法过程与后续修法
2019年2月21日,行政院行政院会通过《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草案[11],立法委员赖士葆及沈智慧共同提案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12],立法委员林岱桦提案的《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将在立法院进行协商[13]。2019年5月17日,《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三读通过,该施行法本文规定于同年5月24日生效[2]。2019年5月22日,总统公布同婚专法,该施行法正式成为法律,于同年5月24日生效。[14]。
2023年5月16日,立法院三读修正通过《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第20条条文的“第二条关系双方当事人之一方收养他方之亲生子女时,准用民法关于收养之规定。”修改为“第2条关系双方当事人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养时,准用民法关于收养之规定”。[16]
该修正案在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由五个版本并案审查,分别由范云等20位委员[17]、时代力量党团[18]、民众党党团[19]、郑丽文等17位委员[20],以及林昶佐等16位委员[21]提出,委员会对第20条之修正采范云等20位委员的提案通过,后送交党团协商及院会,于院会三读时无异议通过[22]。
主要内容
《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遵照释字748号解释之意旨,以及2018年公民投票第12案之结果,以专法之形式,就相同性别二人所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同性婚姻),规范此关系的成立要件、普通效力、财产上效力、解消方式、收养他方亲生子女、继承权利、扶养义务,以及其他法规之权利义务关系,藉以保障当事人之婚姻自由及权益。
条文重点[23] | 条号 | 内容 | 与民法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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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名称 | 不适用 | 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 | 民法 |
关系成立 | §§2,4 | 为“亲密及排他永久结合关系(同性婚姻)”之结婚登记;无姻亲关系之适用 | 为“婚姻关系”之结婚登记;规定姻亲关系 |
结婚年龄 | §3 | 18岁以上 | 18岁以上 |
近亲禁婚 | §5 | 四等亲内 | 六等亲内 |
财产制度 | §15 | 准用民法夫妻财产制规定 | 法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 |
关系无效及撤销 | §§8~10 | 准用民法规定 | 近婚亲无效、重婚无效,监护人及亲属得为受监护对象请求撤销 |
关系解消 | §16 | 合意终止、裁判终止、调解或和解;无有责配偶条款 | 两愿离婚、裁判离婚、调解或和解;有责配偶不得向法院诉离 释宪后:逾相当期间,有责配偶得向法院诉请离婚。法务部预告草案,修订为“5年内累计分居达3年”者,均可向法院诉请离婚 |
得否收养 | §20 | 原法条:仅规定继亲收养 修正后:双方当事人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养时,准用民法关于收养之规定。[24] |
夫妻共同收养(原则)、单独收养(例外) |
得否为他方监护人 | §6 | 否(例外:经受监护人父母同意) | 否(例外:经受监护人父母同意) |
同居义务及扶养义务 | §§11,22 | 有 | 有 |
日常家务 | §13 | 互为代理人 | 互为代理人 |
遗产继承 | §23 | 互为法定继承人 | 互为法定继承人 |
其他法规之权利义务 | §24 | 准用民法规定 | 其他各编章节 |
争议解决 | §25 | 适用家事事件法 | 适用家事事件法 |
施行日期 | §27 | 2019年5月24日 | 不适用 |
各方评价
对于名称订为“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认为是台湾法制史上前所未有作法,可以想见行政院承受反同方很大压力。[25]
2019年2月20日行政院释出政院版同婚法案名称,并由次日院会通过法案,送交立法院。婚姻平权大平台针对此案有以下三点声明:[26]
- 从行政院版本的法案名称,可看见行政院坚守行政机关的宪法义务,有努力往赋予同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宪法框架的方向走,但法案内容确实仍有未臻完备,例如缺乏民法异性婚姻的共同收养子女部份,也没有涵盖同性跨国婚姻的部份等等。
- 我们希望未来法案在立法院仍有调整的机会, 我们也会努力争取社会支持,让本法愈趋完备。我们在此再次呼吁各党立委,在接下来的立院审议过程中,让法案能合乎大法官解释、维护台湾的宪政体制。
- 此时国际社会密切关注台湾的同婚法案进度,我们希望让全世界看到台湾是一个尊重平等的多元社会,成为亚洲国家的人权灯塔与模范。
以正面肯定态度,认同该草案无违反释字第748解释之精神,但认为草案尚有不足之处,希望未来能予以厘清或补足改善的部份:[27]
- 无姻亲规定:草案未准用民法亲属编有关姻亲的规定,这是与异性婚姻的一个重大差异,此衍生问题:诸多与利益回避义务相关的姻亲限制以及与姻亲相关的所有其他规定,在同性婚姻之情形,究应如何处理?
- 继亲收养限定他方亲生子女:草案允许同性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继亲收养他方‘亲生子女’(第20条),限制共同收养以及继亲收养仅限他方亲生子女之可能,保障未臻完足。
- 第26条宗教自由保障之实质影响效力:第26条明定对于“宗教自由”的保障,是否影响工作及教育等领域的反歧视条款的适用?
- 跨国同性伴侣婚姻效力保障未完整涵盖:若同性伴侣有一方非我国国人,其本国法尚未允许同婚,则依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则台湾公民与该外国同性伴侣恐仍无法在我国成立同性婚姻关系。希望未来政府能衡酌修改《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或提出配套措施。
- 同性伴侣是否适用人工生殖法:该草案未准用但也未明文排除同性伴侣适用人工生殖法,草案说明此部份将交由其主管机关进一步研议,伴侣盟期盼主管机关卫福部后续应考虑相关配套。
公民行动总召集人游信义直斥,行政院提出的释字748号解释草案是漠视去年通过“爱家三公投”第10、11、12案,以及反对第14案婚姻平权公投的民意,其认为按公投与大多数的人民意愿,已明确表达出婚姻定义应限定在一男一女。 游信义呼吁政府应尽速针对民法的相关篇章里面,来增订婚姻的定义应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结合,以回应人民公投的结果。
法律顾问曾品杰亦反对行政院推出该草案,认为去年公投700万票成为民意主流,立法应采取“婚姻以外形式”保障同性恋者的权益。他呼吁行政院应该正视民意,改以“伴侣”、“家属”等词汇,来规范同性婚姻的结合,方才能达成实质效果。[28]
该团体声称草案内容违背公投,宣传“准用民法”是破坏民法婚姻定义,不符合公投提案原意。[29]
- 强烈谴责行政院违背爱家公投结果,目前行政院提出之同性婚姻法案并非公投提案原意。
- 要求行政院立即修正同性婚姻法案,勿破坏“婚姻是一男一女”的台湾价值。
- 呼吁立法委员应正视公投民意,勿强行通过行政院所提之同性婚姻专法。
护家盟代表张守一表示,他们对该法草案的法律名称尚可接受,因为名称至少避开“婚姻”或配偶等字眼,保留婚姻定义不被破坏,尚可接受。对于双亲称谓统称“双方当事人”,未使用“夫妻”、“配偶”等字眼,护家盟也觉得还算模糊可用。
不过对于同志伴侣也可相互继承、继亲收养,护家盟有疑虑。张守一说,如果关系法制化,财务继承自然无法抗拒,但双方的亲属家人是否接受,恐有争议。收养方面,护家盟对于继亲收养对方亲生子女,是否符合照顾子女最佳利益感到疑虑。[30]
未来展望
748施行法中,台湾人士与其他国家地区人士结婚只能部分开放,但若外国人本国并未开放同婚,则无法登记。2019年5月21日,中华民国陆委会发言人邱垂正在记者会上表示正在思考拟定特别条款或是专案来处理大陆及港澳人士的结婚申请。[31]
2023年1月19日,内政部以变更函释的方式,让所有的外籍人士及港澳人士皆能适用同性婚姻[32]。2024年9月19日,内政部公告函释,两岸同性伴侣可比照“两岸异性伴侣于第三地结婚”之相关规定,于承认同性婚姻的第三地结婚,进行面谈和验证文件后,可办理结婚登记[33]。
注释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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