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简称高等法院台高院高本院高院,院本部位于台湾台北市中正区重庆南路一段,是中华民国的二级普通法院之一,组织上直属司法院,审级上则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法院。台湾高等法院设有台南台中花莲高雄4所分院。行政法院即个别设立在台北台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Quick Facts 台湾高等法院 Taiwan High Court, 设立 ...
台湾高等法院
Taiwan High Court
台湾高等法院院徽
设立1945年
司法管辖权宜兰县
基隆市
台北市
新北市
桃园市
新竹县
新竹市
所在地本院:
台北市中正区重庆南路一段124号(司法大厦
刑事庭大厦:
台北市中正区博爱路127号
民事庭大厦:
台北市中正区贵阳街一段233号
宝庆院区:
台北市中正区长沙街一段27号
贵阳院区:
台北市万华区贵阳街二段26号(台湾银行万华分行楼上)
所在国 中华民国台湾
经纬度25.0379496°N 121.5121027°E / 25.0379496; 121.5121027
设立法源法院组织法
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法官人数188人(2015年)[1]
网址tph.judicial.gov.tw
台湾高等法院院长
现任高金枝
首长上任时间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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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司法大厦也是昔日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所在地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厦
司法第二大厦,由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庭、最高检察署法务部第二办公室合署办公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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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等法院本院管辖区域变动图

1896年 7月~1947年 5月
 1947年 6月~1950年  
  1950年  ~1962年10月
   1962年11月~1965年 4月
  1965年 5月~1972年 7月
    1972年 7月~1997年12月
     1998年 1月迄今
注:1898年7月至1919年8月间无高等法院之设置

日治时期

今日台湾高等法院的前身应追溯至日治时期,1895年日本取得台湾,其后不久开始著手将西方司法制度引入台湾。台湾总督府于同年10月7日以军事命令发布《台湾总督府法院职制》,设台湾总督府法院一座于台北,并于台湾各地置支部共11个;然由于依该《职制》审判仅一审且为终审,台湾总督府法院仅是台北地区的最高审判机关,并无高等法院之设。

  • 1896年,台湾总督桂太郎废止军政,改行民政,发布律令第一号《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改采三级三审制,于该年7月15日成立高等法院、复审法院及地方法院;其中的高等法院全称为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可视为本院之滥觞。本院首任院长为高野孟矩,当时无适当处所设置院舍,故暂借大稻埕之一民屋办公。
  • 1898年7月19日,台湾总督府改正《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废止高等法院,改采二级二审制,仅馀复审法院及地方法院二种;因此,组织法上暂无以“高等法院”为名的法院。

日本本土前此虽亦曾有名为“临时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审判机关,但当时系以“裁判所”称法院,上开命令使用“法院”而不以日本本土惯用之“裁判所”以称呼审判机关,乃是因为当时台湾实行军政,统治者又不愿迳以“军事法庭”为名,因此另外援引“法院”一词代之,并沿用至日治终了以迄现今,因此台湾审判机关意外地早就以“法院”为名,与同样继承欧陆及日本而其后由国府带入的中国审判系统正好相同。

  • 1919年8月,在明石元二郎总督任内,台湾司法制度再度改革,台湾总督府法院于斯时仿效朝鲜之三审制,采取二级三审制,将复审法院废止,重新设立高等法院,又将高等法院分为复审部及上告部,上告部成为当时台湾的终审法院。
  • 1927年台湾的地方法院又分置单独部及合议部,惟本院组织仍未变。当时的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位于文武町三丁目,原系征收民宅修建木造院落5栋,同时供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及台北地方法院办公,至1929年始动工改建,1934年4月,建筑落成,是一栋三层钢筋水泥大厦,高度仅次于总督府建筑,同年迁入办公,该建筑即今司法大厦
  • 1943年,因二次大战战局吃紧,日本政府为求减轻法院负担,将本土裁判所之战时体制适用于台湾,对地方法院单独部判决不服者得直接上诉于本院复审部,再度成为二级二审制,该制行使至日治结束。计日治末期,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共辖有8座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支部,分别是台北及其宜兰支部、花莲港支部、新竹、台中、台南及其嘉义支部与高雄地方法院。

中华民国时期

  • 1945年,二次大战结束,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接收台湾,司法行政部派杨鹏为首任台湾高等法院院长来台接收各级法院,同年11月1日接收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完毕之后,正式将其全称改为今名台湾高等法院
  • 本院位在台北市,而台湾各地方法院第一审民、刑事上诉及抗告案件,均须由本院审理,因此台湾南部诉讼当事人咸感不便,故该院奉司法行政部核准后,于1947年6月1日设立台湾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次年(1948年)1月1日,再改为今名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此为本院第一座分院,当时管辖台湾西部云林县以南及澎湖县的案件。
  • 1968年3月11日法庭大厦完工,同年7月1日启用,迁移法院法庭及检察官侦查庭(当时院检不分)至此。
  • 1990年2月1日再成立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辖高雄、屏东及澎湖地区地方法院之第二审上诉、抗告案件及该地区属于高等法院管辖之第一审案件,同年5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 1998年7月30日,司法大厦被内政部指定公告为国定古迹。
  • 2000年间因本院人员、审判业务俱增,司法院法务部增建第二办公大厦。第二办公大厦于2004年3月落成启用,一半空间提供高等法院民事庭使用;原法庭大厦仅馀刑事庭,改称刑事庭大厦。司法第二办公大厦原编列总工程款新台币11亿5,000多万元,由高院编列三分之二、法务部负担三分之一。[2]
  • 2017年桃园地方院检迁至新址,部分桃园市议员、地方人士争取在旧址成立台湾高等法院桃园分院,未有结果。[3][4]

历任院长

More information 任别, 姓名 ...
任别 姓名 上任 卸任
院长
1 杨鹏 34年11月 37年1月
2 葛之覃 37年1月 39年5月
3 史延程 39年5月 47年9月
4 李学灯 47年9月 51年10月
5 孙德耕 51年10月 59年8月
6 钱国成 59年8月 61年8月
7 周旋冠 61年8月 67年9月
8 洪寿南 67年9月 68年6月
9 褚剑鸿 68年6月 76年5月16日
10 罗萃儒 76年5月16日 79年9月17日
11 葛义才 79年9月17日 82年2月27日
12 柴启宸 82年2月27日 84年1月21日
13 廖茂荣代理 84年1月21日 84年4月27日
14 锺曜唐 84年4月27日 86年12月18日
15 杨仁寿 86年12月18日 88年3月12日
16 吴启宾 88年3月15日 90年9月24日
17 曾有田 90年9月24日 92年10月1日
18 蔡秀雄代理 92年10月1日 92年11月3日
19 张信雄 92年11月3日 97年1月22日
20 黄水通 97年1月22日 99年8月2日
21 张耀彩代理 99年8月2日 99年10月28日
22 杨鼎章 99年10月28日 101年2月16日
23 陈晴教代理 101年2月16日 101年3月30日
24 陈宗镇 101年3月30日 103年1月22日
25 石木钦 103年1月22日 106年12月20日
26 李彦文 106年12月20日 112年1月16日
27 高金枝 112年1月16日 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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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More information 区域, 备注 ...
区域 备注
土地管辖
基隆市
宜兰县
新北市
台北市
桃园市
新竹县
新竹市
面积约7,353平方公里,总人口已逾1,043万人(2013年1月);辖区法院为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台湾宜兰地方法院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台湾新竹地方法院等7座。
事务管辖
  1. 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之民、刑事诉讼上诉案件。
  2. 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裁定之抗告案件。
  3. 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之第一审案件(以本院为第一审)。
  4. 其他法律规定之诉讼案件。
依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2项规定:“高等法院审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议行之。”因此现今本院审判庭(非准备庭)须由法官三人合议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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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

台湾高等法院未来将搬迁至台北市中正区华山大草原新建的华山司法园区[5]

组织

  • 院长

审判

  • 民事庭
  • 刑事庭

公设辩护

  • 公设辩护人室

行政

  • 书记处(书记官长)
    • 民事纪录科
      • 第一科
      • 第二科
    • 法官助理室
    • 刑事纪录科
      • 第一科
      • 第二科
    • 文书科
    • 总务科
    • 研究考核科
    • 资料科
    • 诉讼辅导科
    • 法警室
  • 人事室
  • 会计室
  • 统计室
  • 政风室
  • 资讯室

各委员会

  • 法官自律委员会
  • 刑事补偿事件求偿委员会
  • 职务评定委员会
  • 律师惩戒委会
  • 民间公证人惩戒委员会
  • 考绩委员会
  • 征审委员会
  • 诉愿审议委员会
  • 国家赔偿事件委员会[6]

特色

  • 在中华民国的二级普通法院中,本院之诉讼管辖区域虽非最大,仍次于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但辖区逾千万之人口,几占台湾总人口之半数,则为所有二级普通法院之首。
  • 本院位于台北市的博爱特区内,与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地检署法务部等多个司法、法务机关比邻。
  • 本院是台湾最重要的法院之一,原则上职司事务最繁杂的台湾北部地区之二审业务,除须面对下级审法院上诉、抗告案件之外,同时亦须担负最高法院发回之更审甚至是再审等案件,因此几乎大部分发生于台湾北部的重大案件皆曾为本院所审理。

参考文献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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