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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司法机关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是中华民国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组织上系台湾高等法院的一个分院,并受该院之监督;但二者于审级上不相隶属,各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法院。通常被简称为台南高院。
台湾高等法院设有台南、台中、花莲、高雄4所分院。因台南高分院行政组织上是台湾高等法院的一个分院,审级下辖之所有地方法院在行政上亦不归台南高分院管辖,全部隶属于台湾高等法院管理。
台湾日治时期,台湾高等法院之前身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并无分院之设。二次大战后,国民政府接收台湾,将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改制为台湾高等法院时,亦复如此;然因该院位在台北市,而台湾各地方法院第一审民事、刑事上诉及抗告案件均须由该院审理,因此台湾南部诉讼当事人咸感不便,故该院奉司法行政部核准后,于1947年6月1日设立台湾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次年(1948年)1月1日再改为今名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本院成立时,下级法院有嘉义地方法院(辖区为今云林县、嘉义县市)、台南地方法院(辖区为今台南市)及高雄地方法院(辖区为今高雄市、屏东县及澎湖县)三所。
本院于1947年建立之初,系以当时的台南储金管理所为院舍,该管理所即为日治时期之台南州商品陈列馆(见图),位于台南市大正町,即台南市中山路本院今址所在地,原由台南市政府接管,后拨本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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