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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责受害人(英文:Victim blaming),或称作检讨受害者、检讨被害人、责怪受害者、怪罪受害者等,一种认知方式,是指在侵害行为或犯罪事件中,将过错部分以至全部归咎于受害者,认为受到伤害一定是因为受害人本身有错。在对欺凌、抢劫、强奸、性骚扰等行为的评论中经常出现。[1]此一认知方式往往导致身心已受创的被害者陷入自责和自我厌恶的情绪,提高受害人患上心理疾病的概率或加重病情。而大众过度著重于检讨受害者,有时反而忽略了真正的加害人(往往是罪犯)仍然逍遥法外。
任何罪案的受害者都可能成为检讨受害者的对象,而对性犯罪与家暴受害者的检讨是尤其严重的问题,在历史上和现代,很多社会都一直存有对性犯罪与家暴受害者的偏见,像例如在已知受害者与加害者事前彼此认识的状况下,人们对强奸受害者的检讨,更胜于对抢劫受害者的检讨。[2]
认为受害者“活该”、“自己不小心”、“没保护好自己”等都是一种指责受害者的说词,即使类似的说词是出于善意警惕也一样;而不论内容如何,对性侵犯、强奸、性骚扰和家暴等的受害者的检讨,永远都是不合理的;[3]而受害者研究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减少对受害者的偏见,以及减少认为受害者该多少为自己受侵犯的状况负点责任的看法。[4]
英语中的victim blaming一词,最早出于威廉·瑞恩(William Ryan)于1971年出版的《指责受害人》(blaming the victim)一书的标题[5][6][7][8][9],瑞恩声称,在美国,人们以指责受害者,作为合理化种族主义和社会上对黑人的种种不公的意识形态。[8]瑞恩当初写这书的目的,是为了要驳斥丹尼尔·帕特里克·莫伊尼汉在1965年出版的《黑人家庭:支持国家行动的根据》(又称《莫伊尼汉报告》)一书的内容。[10]
莫伊尼汉在他的报告中,总结道说对黑人长达三个世纪的压迫,导致了美国黑人家庭结构一长串的无序瓦解事件,而这导致了美国黑人家庭在报告发出时所见的高比率未婚生子、家里没有父亲,以及家庭是只有母亲的单亲家庭等现象,莫伊尼汉之后并将这种他眼中不理想的家庭结构,和美国黑人较低的就业率、教育水平及财务上的成就给做连结,而黑人的家庭结构也透过其小孩之故,而受到媒体的影响。[11]美国黑人的家庭常被描绘成一种受到黑道影响,因而经常单亲或非常暴力的家庭,而这些家庭小孩的侵略性与暴力行为,则被归咎于电视节目的影响。[12]在此种家庭中,父亲顶多偶尔存在,而母亲在照顾小孩的食衣住行与医疗方面,常常仰赖政府的协助。瑞恩反对莫伊尼汉之后对美国黑人出现此种家庭的处境的近因的看法,他批评莫伊尼汉理论说:莫伊尼汉尝试借由此理论,将责任从美国社会阶层因素那里,给转移到穷人的行为和文化模式之上。[13][14]
但在瑞恩出版此书之前,学界就已有人讨论检讨受害者的现象。[15]在1947年,狄奥多·阿多诺将一种被后世称为“指责受害者”的现象,给称为“法西斯主义的所有特性中,最为险恶的特性之一”。[16][17]在那之后不久,阿多诺和另外三名美国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的教授,共同设计了具影响力且备受争议的F-量表(F-scale,其中的F指“法西斯”),这量表出现于1950年的《威权性人格》(The Authoritarian Personality)一书当中,该量表包括了“对任何受歧视的人事物或弱者的厌恶”一项。[18]一个典型的指责受害者的表述是“这是受害者所要的”,像例如一些人可能会说,性侵犯受害者想要被如此对待,所以才会有这种遭遇。[19]
二度伤害指的是受到性侵犯、强奸、虐待、医疗过程中的侵犯性的碰触、以及医疗失当等各种原因所害的受害者,因为有关人士或单位的回应而再次受创的状况。常见的二度伤害包括指责受害者、不相信受害者的故事、小看侵犯的严重性,或个人与机构在受害者受侵犯后给予不适当的医疗等等。[20]此外,一项研究指出,法官和律师在家暴案件中常常小看事情的严重性,甚至有时会使用指责受害人的言语[21];而对受害者的二度伤害尤其常见于下药性侵、被认识的人性侵、军中性侵(Military sexual trauma)以及法定强奸等的情境中。在性犯罪之外,在中华民国,媒体也曾报导说,有谋杀案件的受害者家属感觉自己不受到人权团体支持,甚至感觉自已受到主张废除死刑的人权团体欺侮;[22]在日本,濑户内寂听也曾因为透过影片批评死刑制度,且作出“请与这些只想著杀戮的笨蛋们战斗吧!”的发言,而被认为是侮辱受害人家属,因而遭到许多被害者协会成员、受害人家属及社会猛烈批判。
性侵受害者常常因为强暴迷思(rape myth)的缘故而蒙受污名,在父权文化中,受强奸的女性尤其常因为对性行为的习俗和禁忌等,而蒙受污名,像例如在一些文化中,一个被强暴的女性,尤其一个在被强暴之前是处女的女性,可能会被看做“受损的财货”,在这些文化中,强暴受害者可能会受到孤立、生理和心理的虐待、荡妇羞辱、公开羞辱仪式、被家人与朋友断绝往来、被禁止结婚、被迫离婚或甚至被杀等各种待遇;然而,即使在许多的已开发国家,包括美国社会的部分地区,厌女依旧是文化的一部分。[23][24][25]
一个常被性别歧视者用来检讨女性性侵受害者的说词是“穿著性感暴露的服装,会激起男人的性欲,尤其是激起那些认为‘穿著暴露的女人是在主动勾引性伴侣’的男人,他们的性欲”,此种对受害者的指控,根植于“性感暴露的衣物,不论穿着者的想法如何,其所代表的是穿着者允许性行为”这样的想法,而研究并未证实服装是决定谁会受到性侵犯的一个因素。[26][27]
认为“若受害者做出饮酒之类会导致自己抵抗或拒绝性爱的能力减弱的行为,并因此受到性侵的话,受害者本身也该负一些责任”的看法,是检讨受害者的另一个例子。[28]受害者权益团体以及医疗专家正尝试教导年轻人关于“允许”的定义,以及这定义对于减少检讨受害者作为的重要性。多数的制度都采纳了积极同意(affirmative consent)的概念,并指出说在对方受药物影响的情境下不从事性行为,是最安全的选择。[29]
为了在法庭中抹煞疑似性侵受害者的声誉,一些辩护律师可能会“放大检视原告的个人生活史”,这种做法有个明确的效果,就是这样可能会让一些受害者感到不舒服,以致她们选择不继续。这种人身攻击的行为,尤其指出受害者淫乱一面的做法,会让一些人认为说受害者是过著诸如淫乱或滥用药物等“高风险”生活的女性,因此不会是真正的强奸受害者。[30]
对于强暴迷思接受度的研究支持女性主义者提出的“性别歧视是检讨女性强奸受害者心态之所以出现的根本”的理论。[31]
一篇在2009年出版于《人际暴力期刊》(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关于男性性侵受害者的研究总结说对男性强暴受害者的检讨,通常和社会上对阳刚气质的建构有关,[32][33]而这样的部分结果,就是在这样的强暴案件中,男性受害者会感觉自己失去阳刚气息、对自己的性倾向感到困惑,且会感觉自己是个失败的男子汉。[34]
受到不想要的性接触所害的受害者,常会出现诸如忧郁症和一种被称为强暴创伤症候群的创伤后压力症候群等症状。[34][35]
指责受害人的人常常是受害人的家属和朋友,但受害者家属也可能成为检讨受害者的目标,像例如中华民国曾从事受害者保护研究的法学者卢映洁曾在2011年上电视参与死刑存废讨论时做出“想问各位爸妈,你小孩晚上有没有起来上网?为什么三、四点不睡觉跟陌生人出去,你们都不知道?”这种不论上下文与相关情境如何,都疑似检讨强奸杀人案受害者及其家属行为的言论。[36]另外在日本光市母女杀害事件的审判过程中,被告的辩护律师团被一些人认为有蓄意以言语伤害受害者家属的行为,因此一些人要求凶手的辩护律师团必须为其言行作出赔偿。[37]
一个“理想的受害者(Ideal victim)”指的是一个因为各种不可抗力、不可避免的因素而处于受难的情境,进而蒙难的受害者,这个说法可套用在任何犯罪之上,但更常套用在对性侵的讨论中。自1980年代开始,挪威犯罪学者尼尔斯.克里斯逖(Nils Christie)就开始为理想受害者的概念提出理论,在他的研究中,他给出了两个范例,其中一个是一个老女人拜访自己的亲戚后,在回家的路上遭受陌生人攻击,另一个是一个男子在酒吧中被自己认识的人给攻击。克里斯逖指出,在老女人的例子中,那个老女人因为无法回避相关场合、不认识攻击者且理应没有还击能力之故,因此是一个理想受害者;而在男人的例子中,那个男人可以选择不去酒吧、认识攻击者,且因为年纪较轻又身为男人之故,因此理应有能力还击,所以不是一个理想受害者。[38]
在司法人员将此理论套用于性侵受害者之上时,他们常假定说一个理想的性侵受害者应当要抵抗性侵者,且应当对高风险的情境有所警觉,即使改革后的法律不再要求这类谬误性的假定也一样。[39]若受害者不符合理想受害者的形象,那她们就会承受第三方“检讨受害者”的风险,而这是因为人们常认为这样的受害者不是真正的强暴受害者之故,因为这样的受害者不符合强奸法规的判断基准之故,因此她们不会被认为是真正的受害者,也因此加害者不会受到控诉。[40]
若一个受害者表现淫荡、使用酒精或药物,或过著“高风险”的生活,那人们就不会认为她是一个理想的受害者;不仅如此,人们也不会认为一个和加害者有著亲密关系的受害者是一个理想的受害者。之所以人们会有这样的看法,是因为一些人以为这些行为会让性侵受害者的宣称打折扣,或者这样的行为和关联会让人们误以为她们同意这样的行为,而在这看法的影响下,人们就会将部分或全部的责任,给推卸到受害者身上,因此这些受害者的案子就不值得告上法庭,即使在法律制度已改得偏向支持积极同意之后,这样的看法依旧持续;而所谓的积极同意,指的就是参与性活动的人,必须给予明确的口头同意才算同意,而不是参与者在没有回答是或否的状况下就可能视同同意,换句话说,“积极同意”指的就是“回答‘要’就是‘要’,回答‘不要’就是‘不要’,没有回答就是‘不要’”[30]
一个聚焦于未成年性暴力受害者的研究显示,人们对理想受害者的刻板印象,在他人对受害者的态度中,扮演了关键的角色,其中符合此种刻板印象的受害者受到他人的同情、支持和适当的引导;反之那些不符合此种刻板印象的受害者则受到他人的检讨、羞辱,且很少受到下一步该怎么做的适当引导,只有那些符合此种刻板印象的受害者得到她们所需要的帮助(像例如跟人讲述自己的遭遇或者回报此种犯罪);然而多数的受害者不符合此种刻板印象,换句话说,多数的性暴力受害者可能并未得到适当的协助。[41]
既然有理想受害者,那对于犯罪自然也有理想加害者(ideal perpetrator)的形象存在,理想的加害者往往是那些不认识受害者、完全缺乏同理心、没有道德准则的怪物,一个认识受害者的加害者不被认为是理想加害者,看起来正常的人也不被认为是理想加害者。[38]亲密伴侣暴力案件的加害者不被认为是理想的加害者,这是因为在这类案件中,受害者认识加害者所致;丈夫和妻子也不被认为是理想的受害者或加害者,这是因为他们彼此认识且相对亲密之故。[30]
在牵涉受虐妇女症候群(Battered woman syndrome)的罪案中,将受害者和加害者给简化成某种理想类型所造成的问题,受到一些关注。
在世界各地,很多不同的文化在面对强奸、仇恨犯罪和家暴等犯罪时,都有指责受害者的倾向。指责受害者在世界各地都相当普遍,尤其在该项犯罪于社会上是相对可接受,且社会上的人建议以此类行为将某些人视为次等人对待时更是如此。像例如在索马利亚,性虐待的受害者经常会受到骚扰和驱逐。一个具体的例子是一个名叫法蒂玛的14岁女孩受到绑架和强奸后的遭遇,在警察赶到时,法蒂玛和强奸犯都被逮捕,强奸犯被关押的时间不长,但法蒂玛被关了一个月,且在这段期间,法蒂玛不断地被监狱看守给强暴。[42]
在2016年2月,国际警戒(International Alert)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这两个组织联名出版了一篇研究,指出在奈及利亚,被从博科圣地军的俘虏中释放的女孩和女人,经常会面临被自己的社群和家庭拒绝的命运,而她们因为受侵犯而生的小孩,甚至还受到更多的歧视。[43]
在南亚,对女人泼酸以惩罚她们在旁人眼中的不端行为的作法,是指责受害者的另一个例子,像例如在2005年的时候,在印度新德里,一群男人因为他们认为一名十六岁的少女跟一名男人主动要求发展关系之故,而对她泼硫酸。[44]在中华文化当中,指责受害者常与强奸有关,而这是因为人们指望女人积极作为抵抗强奸所致,因此当一个女人被强奸,人们常会认为女性受害者至少也要负一些责任,且她的品德也必然会受到质疑。[45]
在西方文化,指责受害者被很多人认为是不恰当的;然而,即使在西方文化,依旧有人指责受害者,在欧美国家一个近期的例子是在一场2013年的审判中,美国洛杉矶的一个学区认为一个十四岁的少女该多少为自己受到她的国中老师性虐待一事负责,在其中,学区所雇请的律师声称受害的少女该为自己保护自己免受虐待负责,借此将所有的责任都推卸到受害者身上,而加害者因而免责。尽管律师费了最大的努力说服法庭说受害者也该负责,但最后法庭的裁决指出,没有任何受自己老师性侵的未成年人,该为防止自己受性侵负责。[46]
在日本,独立记者伊藤诗织曾在2017年MeToo运动期间,指控前TBS电视台华盛顿分社社长山口敬之对她下药性侵,这是日本第一次有女性愿意以公开身分的方式控诉权势性侵;在公开现身后,伊藤诗织遭受到了许多来自日本民众的匿名谩骂、人身攻击和恐吓,她的许多照片也被搜出公开在网路上,伊藤诗织甚至受到漫画家以漫画内容进行诽谤[47];伊藤诗织本人的言行也被拿来检视,许多人因为她不符合主流性侵被害者的想像而批评她。例如,她因在公开记者会上穿了头两颗扣子未扣的白色衬衫,被批评为“荡妇”,指称是她行为不检点;以及一张她在被性侵后的照片面露微笑,而被人认为性侵一事子虚乌有,否则她怎么可能还可以在工作中微笑;但实际上,性侵被害人是什么样子,和一个人是否有被性侵的事实无关[48];另外在日本光市母女杀害事件的审判过程中,被告的辩护律师团被一些人认为有蓄意以言语伤害受害者家属的行为,因此一些人要求凶手的辩护律师团必须为其言行作出赔偿。[37]
社会与人格心理学家罗伊‧鲍梅斯特(Roy F. Baumeister)认为,检讨受害者并不一定是一种谬误性的行为,他声称说受害者在一场冲突中所扮演的角色,可能和一般对暴力和残忍行为的解释大相迳庭,而一般的解释总会假定受害者是无辜的。
根据鲍梅斯特的说法,在“纯粹邪恶神话”这样的经典传说中,无辜且好心的受害者,在从事某些活动时,突然受到邪恶且满怀恶意的恶徒攻击;而鲍梅斯特认为,加害者和受害者都可能扭曲其所遭遇的情境,加害者会尝试将侵犯行为最小化,而受害者则会尽其所能地放大这样的侵犯行为,因此对这些事件的说词不该视为客观事实。
鲍梅斯特并指出,在一些情境中,加害者常会认为说,比起那些受自己所害的人,自己更是一个受害者,他们借此种“道德情结”来合理化自己的各种暴行,而这种合理化通常根植于对侮辱的过度敏感,鲍梅斯特在虐待妻子的丈夫中经常看到这种倾向;不过基本上,加害者所施加的暴行,通常都太超过,且其程度往往远高于加害者所声称的那些激起自己暴行的行为的严重度。[49]
对纳粹大屠杀,一个可能出现的迷思是被屠杀的犹太人等族群“像羊乖乖接受屠宰一般”(Like sheep to the slaughter)接受自己的命运,而包括埃米尔·法肯海姆(Emil Fackenheim)在内的很多作者都认为,这种想法是指责受害者的一种形式;[50]另外,所谓的“二度反犹主义”(Secondary antisemitism)是一种非犹太欧洲人尝试将大屠杀的责任从纳粹转移到犹太人身上的尝试,而这种讲法常可以“德国人不会因为奥斯威辛而原谅犹太人”一句话做总结。[51]
而实际上犹太人在集中营当中反抗纳粹屠杀的行为也是时有所闻的,犹太人并非“像羊乖乖接受屠宰一般”接受自己的命运,详情可见犹太人对纳粹的抵抗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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