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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並促進他人福祉,即使需要自我犧牲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利他主义(英语:altruism,法语:altruisme)也译作利他行为,是一种充满温柔和关怀的行为,强调在人们之间的无私奉献,努力帮助他人,而不期待任何回报或利益。利他主义在许多思想文化中都是一种美德[1]。
如果从学术的角度来看,利他主义展现出复杂和多层面性的特点。不同的学者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定义,体现出利他主义在道德和行为上的深远意义。在哲学、生物学和心理学等领域中,利他主义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利他主义”的字源可追溯至义大利文及更早的拉丁文“alter”,即"其他"或"别人的"。作为一个道德和社会概念,利他主义有著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理论发展。这一理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Socrates,约前470年—前399年)认为,真正的美德包含了对他人的关心和善良的行为,并且会带来内心的平静与幸福。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年—前322年)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强调了友谊与社会合作的重要性,指出真正的友谊是基于相互的善意和美德,而非个人利益的考量。[2]
在中世纪,基督教神学进一步拓展了利他主义的思想。基督教教义中强调“爱邻如己”(Love thy neighbor as thyself),提倡信徒无私地帮助他人。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在其著作《神学大全》(Summa Theologica)中详细论述了基督教的道德义务,其中包括了利他主义的行为[3]。这一教义深刻影响了西方世界对利他行为的理解与实践。
到了19世纪,法国哲学家奥古斯特·孔德在《实证哲学教程》(Cours de Philosophie Positive)中首次使用了“altruisme”一词,用来描述一种以他人福利为中心的道德行为[4]。孔德认为,社会应该建立在互相合作和关怀的基础上,利他主义是社会进步和稳定的关键因素。他的主张对19世纪的社会科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并启发了后来一系列关于利他主义的研究[5]。
从哲学角度,利他主义被广泛讨论和分析,希望理解并阐述利他行为的本质、动机与道德意义。
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认为,利他主义是为别人的利益设想,强调了利他主义的核心在于行为者对他人福利的关注,不一定需要付出重大代价[6][7]。
克莉丝汀·门罗提出了利他主义的五个标准,这些标准强调了利他行为的实际行动性、目标取向、意图的重要性、自我损害的可能性以及无条件性[8]。这些标准帮助了学者更好地识别和理解真正的利他行为:
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在其著作《动物解放》(Animal Liberation)和《实用伦理》(Practical Ethics)中,讨论了扩展的利他主义概念,强调应将利他行为扩展到非人类动物和全球贫困人口。他主张,基于效益主义的道德观,个体应该最大化地减少痛苦和增进幸福,即使这意味著要为陌生人或动物付出努力[9]。
此外,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 Kant)的道德哲学也涉及利他主义。他的义务论强调,个体应该遵循普遍化的道德法则,行为应该出于对道德法则的尊重,而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康德认为,出于道德义务的行为,包括利他行为,是最高的道德行为形式[10]。
从生物学角度,利他主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进化生物学和行为生态学。查尔斯·达尔文在《人类的由来》一书中提到,自然选择不仅影响个体的生存和繁衍,也能影响群体的行为。达尔文提出,利他行为可以通过亲属选择(kin selection)来解释,即个体通过帮助其亲属(特别是具有相同基因的亲属)来提高自身基因在群体中的传播机会。威廉·唐纳·汉弥尔顿(William D. Hamilton)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提出了汉密尔顿规则(Hamilton's rule),其公式为 rB > C(其中r为亲缘系数,B为受益者获得的利益,C为施助者承担的成本),用以量化利他行为的演化条件[11]。
另一个重要的概念是互惠利他主义(reciprocal altruism),由罗伯特·泰弗士(Robert Trivers)提出,指个体之间通过互惠互利的方式促进合作,即“今天你帮助我,未来我帮助你”。这种行为在许多动物和人类社会中都有观察到,被认为是促进合作和群体稳定的重要机制[12]。
从心理学角度,利他主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共情(empathy)和动机(motivation)上。丹尼尔·巴森提出了共情-利他假设(empathy-altruism hypothesis),认为当个体对他人的困境感同身受时,会产生利他动机,进而引发利他行为。巴特森的实验研究表明,共情是促进利他行为的重要因素,这种共情能力在早期发展中就开始形成,并在成人期得到巩固[13]。
此外,心理学家还研究了自我提升动机与利他行为的关系。利他行为不仅可以帮助他人,还可以增强个体的自我效能感和自尊。通过帮助他人,个体可以获得社会认可和感谢,从而提升自我价值感。这种内在动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成为推动利他行为的重要因素[14]。
从社会学角度,利他主义被视为维持社会凝聚力和稳定的重要因素。社会规范、文化价值观和道德标准都是塑造利他行为的重要因素。爱米尔·涂尔干(Émile Durkheim)认为,社会团结是通过共享的价值观和规范来实现的,这些价值观和规范包括了对利他行为的鼓励和奖励[15]。
现代社会学家还探讨了利他主义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表现和意义。跨文化研究表明,虽然不同文化对利他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动机可能有所不同,但利他行为在全球范围内都是普遍存在的,这表明利他主义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适应性[16]。
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利他主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化价值观和社会规范如何塑造个体行为。爱德华·伯内特·泰勒(Edward Tylor)和爱米尔·涂尔干等早期人类学家指出,宗教仪式和道德规范在促进群体合作和社会团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7][18]。
文化人类学家认为,共享的价值观和信仰体系为群体成员提供了行为标准和期望,这些标准和期望有助于维持社会秩序和凝聚力。利他行为在这些文化背景下被视为符合群体期望的行为,并且常常通过社会奖励和惩罚机制来加以强化[19]。
神经学的研究揭示了利他行为的神经基础。研究人员发现,当个体观察他人经历痛苦或情绪时,“镜像神经元”会激活,使观察者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感受他人的经历,这种机制被认为是共情的神经基础[20]。
社会性行为(Prosocial behavior),是指任何旨在帮助或让他人获利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限于单纯的善良情绪,也可能出于自我利益、社会压力、道德义务、混合动机等原因,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包括了所有促进社会和谐合作的行为,例如志愿服务、让座给有需要的人等等。而利他行为则是社会性行为的一个特定子集,强调无私的动机。例如在危险的情况下救助陌生人、不期望获利的用时间和精力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等等,表现出更高的道德纯粹性。
利他行为和社会性行为都受到共情和社会认知(social cognition)的驱动。当个体对他人的情绪和需求有更深刻和敏锐的感知时,更有可能采取行动来帮助他人。[21][22][23]
利他主义在不同的地域展现出独特的表现形式与价值观。
次文化是指与主流社会有一些区别的社群,他们有著独特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次文化中的利他行为往往更具体地反映这些群体的特定需求和文化背景。
对于不同文化中的利他主义研究揭示了社会结构和文化价值观对个体行为的深远影响。不同文化背景中的人们对利他行为的认知和实践方式并不相同,这与他们所处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价值观息息相关。[30]此外,相对主义和客观主义在理解这些影响中,也显得格外重要。
相对主义强调文化价值观和行为的多样性,认为不同文化有其自身的标准和规范,这些标准在其文化脉络中都是合理的[31]。这种观点有助于理解和尊重不同的文化,减少跨文化的误解和冲突,并促进合作与共识。同时,个体在尝试理解和感知这些多样性时,往往会寻求一个超越个别文化偏误的普遍标准,即是客观主义。这种标准试图在不同文化之间找到自己认可的共同价值和行为准则[32]。
这些差异显示出,尽管利他主义在不同文化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其核心理念在各个文化中都是普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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