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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塊將人切碎的刑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凌迟,或称陵迟[1]、寸斩、磔刑,俗称千刀万剐,碎尸万段,寸鳞之死,是中国古代及其藩属国越南、朝鲜王朝的刑罚,也是人类历史上最残酷的死刑之一,具体执行为由刽子手以利刀将受刑者身上的皮肉逐块切走,由数百至数千切不等。受刑者往往要忍受数小时的痛楚才会失血而亡。此种酷刑亦有讲究,如果受刑者过早死亡,行刑会被视为失败,刽子手亦有可能因此而遭处分。
中国从五代十国时期的辽朝开始出现凌迟,元代凌迟120刀为限。至明清时达至顶峰,用刑广泛。此刑罚主要针对叛乱和谋反者,如明成祖朱棣将靖难之变中帮助建文帝朱允炆的大臣处凌迟之刑。明武宗时,宦官刘瑾以叛乱被施以此刑,据说割了三天三夜。
由于凌迟过于残酷,中国历代以来均有不少人主张废除,包括南宋时的诗人陆游等人。清朝同治年间,公元1866年2月23日,英国驻华使馆参赞威妥玛专门就废除凌迟一事向总理衙门递呈说帖,希望清廷废除凌迟。清政府考虑到国际观瞻和洋人的脸面,最终和威妥玛达成协议:凡洋人交出的中国人犯,不论何罪,都不使用凌迟,对中国抓捕的人犯则照常。1905年,法律修订大臣伍廷芳与刑部侍郎沈家本上书建议,清政府才正式将凌迟同枭首、戮尸等酷刑一同废除。最后一次凌迟处死发生在1907年。
凌迟一词最早见于《荀子·宥坐篇》:“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本义为“丘陵之山势渐缓”,引申其义至行罚上,即为“杀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2]。
在古代中国的酷刑当中,有把人杀死后剁成肉酱的,称为“醢”。根据目前现存的文字记载,尝受此刑的一例为孔子的弟子子路,还有秦末汉初的彭越。但凌迟与春秋时期的“醢”处决尸体不同,因是以活人执行。
虽然凌迟杀人手段在秦汉时即已出现,但未入正式法典,只是“家法”中的私刑。如汉代吕后时,以私刑虐杀戚夫人,曰“人彘”,乃断其手足、挖去双眼、熏聋双耳、灌药致哑,然后弃之自灭的酷刑。北魏法律,处置谋反大逆的极刑是车裂。在隋唐时期刑法基本立法原则是“慎刑”、“少杀”,到了唐代,律书内的官定死刑,最重者仅仅是斩首,且复议三次。
凌迟入法律从五代开始。目前能查到的最早含“凌迟”的刑法条款,出现于“辽律”中。[3]
《文献通考》说:宋仁宗以前凌迟未尝轻用,宋代中后期始用凌迟[4],《庆元条法事类》首度载入此刑,《宋史·刑法志》:“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宋太祖乾德元年(963年),有汪端“数千人聚山泽为盗”,被俘后“磔汪端于郎州”[5]。淳化5年(994年),又“磔李顺党八人于凤翔市”[6]。熙宁8年(1075年),沂州百姓朱唐告发越州余姚县主簿谋反,此事牵连了秀州团练使赵世居和医官刘育等,最后李逢、刘育和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都被凌迟处死。南宋诗人陆游曾经请求废除凌迟,《请除凌迟刑》云:“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明尤存。感伤致和,亏损仁政,实非圣世所宜遵”[7],但未被朝廷接受。
元代以后,凌迟正式成为官定刑罚,与斩首、绞刑同列法典。关汉卿《窦娥冤》第四折:“张驴儿毒杀亲爷,奸占寡妇,合拟凌迟。押付市曹中,钉上木驴,剐120刀处死。”
明初朱元璋将凌迟列入《大诰》,范围相当广。《大明律》取消了大诰对凌迟的滥用,但依然明文规定对谋反大逆、杀父母、乱伦、连环杀人等重罪犯用凌迟处死,且凌迟残酷度等级不同,以谋反大逆为最重一级。《大明律·刑律》:“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嘉靖21年(1542)的壬寅宫变中,有宫女杨金英等人谋害明世宗未遂,事发被捕,杨金英、杨莲香等16名宫女并曹端妃、王宁嫔两个妃子被寸磔于市,为皇家成员正式判处凌迟的仅有案例(以惯例皇族成员死罪不过赐死)。万历34年(1606年),刘天叙等谋反,兵败被擒,有7人被磔死。
清朝同治2年(1863年)六月二十五日,太平天国领袖翼王石达开兵败大渡河,最终被清军凌迟处死,被割一百多刀,始终默然无声。四川布政使刘蓉说他“枭桀坚强之气溢于颜面,而词句不亢不卑,不作摇尾乞怜语……临刑之际,神色怡然,实丑类之最悍者。”[8]其同党林凤祥受刑时,“刀所及处,眼光犹直视之,终未尝出一声”[9]。
同治5年(1866年),英国驻华支使使馆参赞威妥玛向中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提出建议停止凌迟,结果朝中只允许对由洋人交付的犯人免用凌迟。直至1905年(光绪31年),沈家本主持《大清现行律例》修订,凌迟方才连同戮尸、枭首等酷刑“永远删除,具改斩决”。
虽然凌迟在1905年被正式废除,但可考的最后一次官方执行的凌迟处死为清末光复会成员徐锡麟,光绪33年五月廿六(1907年7月6日),他在刺杀安徽巡抚恩铭后被捕,审判后被凌迟处死,睾丸被砸碎[来源请求],遭剖腹挖心,心肝被士兵所吃,当时称“吃烈士”。[10]
古代越南也有凌迟之刑,其执行方法与中国类似。在阮朝,凌迟主要用于处决大逆不道之人以及传教士、基督徒等。
朝鲜半岛在高丽恭愍王时代第一次出现这种刑罚。然而韩国人认为该刑法过于残忍,虽然在法典中存在该刑罚,但从未真正地对犯人进行凌迟,事实上以车裂犯人的尸体来取代之。根据1395年(朝鲜太祖三年)写的《大明律直解》中,朝鲜人将“凌迟处死”注释为“车裂处死”,即将执行车裂视同执行凌迟。[11]在朝鲜王朝时代,处以凌迟的犯人先被斩首,之后被四匹向不同方向奔跑的牛马撕裂尸体(四牛分尸);也有斩首后使用类似凌迟的方法毁损其尸体的案例。在《朝鲜王朝实录》中提到的凌迟处死多为上述情况。光武改革后,此刑法被完全禁止。
与其他死刑一样,部份犯人会在被送往刑场前,先游街示众。到了刑场,会把犯人捆绑在刑场上,通常是一条柱子上。与其他古代死刑酷刑一样,大部份的凌迟行刑容许百姓围观,有时甚至可以站得非常接近受刑者。有部份百姓更以看人受凌迟为乐。[12]
部份受刑者,不论男性或女性会被脱下全身衣服,让其全身,包括性器官暴露于群众目前。只有小部份受刑者可以保留一些衣物掩盖重要部位。这做法的其中一个目的,是对受刑者的一种凌辱。
行刑时,施刑者多以渔网网住受刑者,再顺著鱼网轮廓,以小刀把受刑者身上的皮肉逐块割下。受刑的刀数不是一个固定的数目,因受刑者而异也因朝代而异。宋朝时割八刀至一百二十刀[13]。割之前会先打断犯人四肢,防止其反抗,之后再割咽喉,防止其痛苦吼叫。[14]
到了明朝时往往超过千刀,甚至达三千刀之说(元代上限120刀)。王明德说:“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15],“千刀万剐”至此名实相符。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有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但据记载刘瑾实际上共被割了三千多刀,本计划3357刀分三日割完,第一天357刀,割10刀休息一下,待刘瑾苏醒后再割,但割到第二天刘瑾已一命呜呼。[16]
倘若割多或割少了刀数、或者死囚的断气时间不当,刽子手都可能会受罚。理论上凌迟要割至最后一刀时,犯人刚好断气;但亦有传说家属有时可以买通刽子手,一刀就把心脏刺破,提早结束犯人的生命以减少痛楚。下刀次序亦有一定的限制:若果是女性犯人,先从乳头开始,再把双乳割下,然后才割胸肌,接著割生殖器;如果是男性犯人,割完胸肌,会接著割生殖器;然后轮到大腿、双臂、腹肌、臀部。最后割耳、鼻、眼、唇[17]。下刀的时候助手负责报告刀数,割下来的皮肉,放在桌上排列出来等待验查;但亦有丢到地上,甚至是卖给旁观的群众。明武宗的宦官刘瑾,受刑后割下的皮肉,便被以一文钱的价钱卖给围观的民众。到了清末,残肢会被放进一个篮内示众。有时凌迟以后会再以利刃枭首,用巨斧锉尸。
后期,部份受刑者会先被施以鸦片,以保受刑者的清醒,延长其痛苦。清末则有“八刀刑”之方法,下面所提及的符珠哩的受刑便属这方法。这个方法的所有动作均由左边部位开始,之后才割右边相应部位。首先先割胸口,之后割肱二头肌,接下来则是大腿,再之后是割手臂至手肘,之后则是割小腿,最后一刀是枭首。头颅会被吊起,和放在篮内的残肢一起示众。[18]
历代以来,均有不少凌迟纪录,唯部份因年代久远,资料不全,至清末的其中三次凌迟,被列强驻北京的军队拍下,才有较明显的纪录。以下列出较为可考的凌迟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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