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法院,前身为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是属中华民国司法院下设的机关,与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同为中华民国法院制度中的终审法院。惩戒法院掌理全国公务员之惩戒以及职务监督影响法官审判独立等事项。
历史
- 北洋政府
1913年1月,北洋政府公布《文官任免惩戒保障执行令》及《文官惩戒法》草案。1914年1月公布《文官惩戒委员会编制令》,创立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及文官普通惩戒委员会,设于中央及地方各官署。同年3月,成立平政院,下设平政院肃政厅,置肃政史,独立行使纠弹权。1915年10月,公布《司法官惩戒法》,设司法官惩戒委员会。1918年1月,以《文官惩戒条例》取代文官惩戒法,对象增加特任官。
- 国民政府
1926年1月,成立惩吏院,后因其惩治功能不彰,同年5月即被裁撤,同年10月将惩戒业务划归监察院,置监察委员与审判委员,分行弹劾监察权与审议惩戒权。
1927年10月,公布中华民国政府组织法,再将弹劾权、惩戒权分属监察院和司法院行使。1931年6月,颁行《公务员惩戒法》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设于南京,审议全国荐任以上和中央官署委任职公务员的惩戒;各省设地方公惩会,审议各该省委任公务员的惩戒。
1985年1月修正公布《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提高委员任用资格,增订委员适用法官保障规定、委员长兼任委员并为审议会主席及年高委员优遇规定。同年5月修正公布公务员惩戒法,将“刑先惩后”原则改为以“刑惩并行”为原则、“刑先惩后”为例外;增订再审议救济规定、禁止惩戒程序中办理资遣或申请退休;增订衡量惩戒轻重标准、惩戒权追诉时效等。1987年7月15日政府解除戒严。1990年7月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262号解释:监察院对军人提出弹劾案时,应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即军人弹劾案回归公惩会审议,惟其他军人违失案仍由《陆海空军惩罚法》处理。
2020年5月,立法院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396号及530号解释之意旨三读通过《公务员惩戒法》、《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将组织法修改为《惩戒法院组织法》并修改相关条文名称,同7月17日公惩会更名为“惩戒法院”,委员长更名为院长、委员更名为法官,惩戒程序由一级一审制改为一级二审制。[1][2]
职掌
惩戒法院依《中华民国宪法》第77条及《司法院组织法》规定掌理全国文武职公务员之惩戒事宜,凡遇公务员有违法失职情事,不论职等高低、政务人员或常任文官,均由该院依法审判。另外,《惩戒法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惩戒法院掌理全国公务员之惩戒及法官法第47条第1项第2款至第4款之事项。”
- 政务人员
- 法定机关任用或派用之有给专任人员
- 公立学校校长、兼任行政职务之教师
- 公立学术研究机构兼任行政职务之研究人员、公立社会教育机构专业人员
- 公营事业机构经国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该机构代表其执行职务之人员
- 民选地方首长
- 军职人员
- 免除职务
- 撤职
- 剥夺、减少退休(职、伍)金
- 休职
- 降级
- 减俸
- 罚款
- 记过
- 申诫
依《惩戒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惩戒法院设惩戒法庭,分庭审判公务员惩戒案件,为一级二审制,一审由三名法官合议(审判长由资深法官出任),二审由五名法官合议(审判长由院长出任)。而《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受惩戒:“一、违法执行职务、怠于执行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二、非执行职务之违法行为,致严重损害政府之信誉。”而其提起的机关,依据该法第23条之规定,可以透过监察院主动弹劾;或是依同法第24条规定,由各院、部、会首长,省、直辖市、县(市)行政首长或其他相当之主管机关首长,认为所属公务员有第二条所定情事者,应由其机关备文叙明事由,连同证据送请监察院审查。但对于所属荐任第九职等或相当于荐任第九职等以下之公务员,得迳送惩戒法院审理。
依《法官法》第47条与《惩戒法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惩戒法院设职务法庭,审理下列事项: 一、法官惩戒之事项。 二、法官不服撤销任用资格、免职、停止职务、解职、转任法官以外职务或调动之事项。 三、职务监督影响法官审判独立之事项。 四、其他依法律应由职务法庭管辖之事项。另外依同法第89条第8项规定,检察官之惩戒,由惩戒法院职务法庭审理之。其移送及审理程序准用法官之惩戒程序。职务法庭为一级二审制,一审由三名法官合议(审判长由惩戒法院法官出任;于法官惩戒案件时,增加民间参审员二人),二审由五名法官合议(以惩戒法院院长为审判长,与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惩戒法院法官一人组成)。
历任首长
任别 | 姓名 | 任期 | 学经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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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居正 | 1932年4月— 1933年1月 |
日本法政大学预备部、日本大学本科法律部 光华日报总主笔、湖北省代表、内务次长代理部务、国民党交通部部长、上海讨袁军吴淞要塞司令、国民革命军东北军总司令、中国国民党总务部长兼军事委员会委员、民总统府参议兼理党本部事务、内务总长、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司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兼任最高法院院长、司法院院长 |
司法院院长兼任 |
2 | 覃振 | 1933年1月— 1937年8月 |
日本东京宏文学院 临时参议院议员、众议院议员、中华革命党湘支部部长、特派总司令主持湖南党务军事、明耻日刊、总统府参议兼法制委员、国民党中央委员、汉口执行部常务委员、特别委员会宣传部长、立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司法院副院长 |
司法院副院长兼任 |
3 | 王用宾 | 1937年8月— 1944年4月 |
山西大学 同盟会山西支部部长、晋话报与晋阳公报总编辑、河东兵马节度使兼民政长、山西省议会议长、国民党山西支部副部长、参议院议员、大元帅府总统府大本营及国民党本部参议与北方特派员、中国国民党山西支部筹备处长、北方军事委员会兼国民三军慰问使、国民革命军南路军总参议、北平政治分会秘书长、立法委员并兼法制、财经委员会委员长、兼考试院考选委员会副委员长、考试院考选会委员长、中央党务工作人员从政考试典试委员兼秘书长、司法行政部长、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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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覃振 | 1944年4月— 1947年4月 |
再任,司法院副院长兼任 | |
代 | 刘武 | 1947年4月— 1947年7月 |
惩戒委员代理 | |
5 | 翁敬棠 | 1947年7月— 1949年1月 |
日本法政大学毕业 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官、天津地方审判厅厅长、大理院总检察厅检察官、武汉最高法院刑庭庭长、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最高法院上海特区分庭庭长兼理第三审民刑审判。著有刑法论、公司法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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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谢冠生 | 1947年7月— 1958年7月 |
震旦大学法科、巴黎大学法学博士 震旦大学、复旦大学、持志大学、中国公学、法政大学教授、外交部秘书、国立中央大学法律系主任兼代法学院院长、司法院秘书长、司法行政部部长、司法院秘书长。编有中国地名大辞典、辞源模范法华字典,并著有历代刑法书存佚考、战时司法纪要、法理学大纲、罗马法大纲、簋笙堂文稿、中国法制史(法文本)、中国宪法概论(英文本) |
司法院秘书长兼任,后升任副院长仍兼任 |
7 | 傅秉常 | 1958年7月— 1965年7月 |
香港大学工科、法律博士 军政府总务厅印铸科长、巴黎和会中国代表团秘书、琼海关监督兼海口交涉员、特派广东交涉员兼大本营外交秘书、财政部关务署署长、立法委员兼外交委员会委员长、外交部政务次长、驻苏俄特命全权大使、总统府国策顾问、外交部顾问、司法院副院长 |
司法院副院长兼任 |
8 | 马寿华 | 1965年7月— 1972年7月 |
河南法政学堂 历任河南、山西、湖北各级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司法部处长、司法行政部司长、南京市政府秘书长、台湾省政府委员兼代财政厅长,台湾省物资调节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土地银行董事长、司法院秘书长、行政法院院长。著有刑法总论、刑事诉讼法释义、台湾完成耕者有其田法治实录、元代美术、国画之主旨、论国画中之山水画、美术教育、漫谈我国书法 |
1965年7-10月为兼代 |
9 | 顾汝勋 | 1972年7月— 1987年5月 |
上海法政大学 司法行政部科长、司长、人事处长、常务次长,司法院参事、公惩会委员兼书记官长、行政法院院长兼司法院秘书长。著有法学通论、二十年来之行政法院、行政诉讼再审规定之商榷、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述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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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范魁书 | 1987年5月— 1990年9月 |
朝阳大学法律系、中央训练团党政及人事训练班结业、陆军官校教导营结业、南京军官团第2期结业、阳明山研究院第10期结业、国防研究院第5期结业 江西省第四行政督察专员区保安司令部军法官、科长,三民主义青年团中央干部学校之指导员、秘书、组长、副处长,青年军政工班副组长、少将组长,二0八师政治部主任、中央训练团戡建班第四班主任、八十七政工处处长、浙江省奉化县县长、东南长官公署台湾北部防守区政治部主任、陆军总政治部副主任、国防部总政治部第七组组长、国防部军法局副局长、国防部军法处处长、国防部军法局中将局长、国家安全局副局长、司法行政部政务次长、司法院秘书长。著有死刑废止论、戒严法概论、战地司法、我国军事审判略论、战时司法制度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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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王瑞林 | 1990年9月— 1993年10月 |
朝阳大学法律系、司法官铨定资格考试及格 历任台南、新竹、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台湾高等法院法官、庭长,宜兰地方法院院长,云林、新竹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及院长、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及台中分院首席检察官、法务部法官训练所讲座、法务部常务次长、政务次长、行政法院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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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葛义才 | 1993年10月— 1996年10月 |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特种考试甲级一般行政组优等及格、军法官考试优等第1名及格、司法官特种考试及格、司法官训练所第3期结业 历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官、法官、庭长、台湾高等法院及台中分院法官、庭长、司法院第一厅厅长、桃园、台中等地方法院院长、司法院副秘书长、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台中分院等院长、台湾高等法院院长、司法院秘书长。著有非讼事件法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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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朱石炎 | 1996年10月— 1999年3月 |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司法官特种考试及格、司法官训练所第5期结业 候补推事、检察官、检察官兼行首席检察官职务、行政院法规委员会委员兼诉愿审议委员会执行秘书、法务部法律事务司司长、检察司司长、常务次长、司法官训练所所长、司法院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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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林国贤 | 1999年3月— 2006年2月 |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中国文化大学法学博士、高等考试司法官及格、司法官训练所第7期结业 检察官、一、二审法院法官、庭长,最高法院法官、司法院厅长、台湾士林地方法院院长、司法院副秘书长、大法官、秘书长。国立中兴大学、中国文化大学教授。著有五权宪法与现行宪法、自诉制度、刑事诉讼法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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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杨仁寿 | 2006年2月— 2008年1月 |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中国文化大学法学硕士、高等考试司法官及格、司法官训练所第7期结业 检察官,一、二、三审法院法官、司法院厅长、台湾桃园、板桥、高雄、台北等地方法院院长、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台湾高等法院院长、司法院副秘书长、秘书长、大法官。兼任东吴大学教授。著有法学方法论、海上货损索赔、汉堡规则、载货证券、海商判决评释、海上保险法论、共同海损法论、海商法修正评释、最新海商法论、海商判决解说、海牙威士比规则、佣船契约、海商法思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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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张信雄 | 2008年1月— 2010年7月 |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高等考试司法官及格、司法官训练所第7期结业 一、二、三审法院法官、庭长,最高法院法官、庭长,司法官训练所司法官班32-35期刑事课程讲座兼召集人、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院长、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长并兼刑事襄阅及刑事审判新闻发言人、台湾高等法院院长。著有非常上诉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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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谢文定 | 2010年7月— 2016年7月 |
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系、高等考试司法官及格、司法官训练所第12期结业 检察官、法官、台湾新竹、宜兰、金门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法务部检察司司长、常务、政务次长、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最高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司法院秘书长。著有中共检察制度概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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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 林堭仪 | 2016年7月— 2017年12月 |
委员代理 | |
18 | 石木钦 | 2017年12月— 2019年9月 |
法学硕士、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乙等考试推事检察官中等、司法官训练所第15期结业 台湾台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台湾台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庭长、台湾高等法院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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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 姜仁脩 | 2019年9月— 2019年10月 |
委员代理 | |
19 | 姜仁脩 | 2019年10月— 2020年7月 |
法学硕士、特种考试台湾省基层公务人员考试乙等考试土地行政人员考试及格、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乙等考试推事检察官考试及格、司法官训练所第17期结业 台湾基隆、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台湾云林、台中、新北地方检察署主任检察官;台湾高等检察署检察官、法务部参事、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长、司法院副秘书长 |
任别 | 姓名 | 任期 | 学经历(简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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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姜仁脩 | 2020年7月17日-2020年11月3日 | 法学硕士、特种考试台湾省基层公务人员考试乙等考试土地行政人员考试及格、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乙等考试推事检察官考试及格、司法官训练所第17期结业 台湾基隆、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台湾云林、台中、新北地方检察署主任检察官;台湾高等检察署检察官、法务部参事、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长、司法院副秘书长、前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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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李伯道 | 2020年11月4日-2023年5月31日 | 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系毕业,司法官学院18期结业,曾任宜兰地检署检察官、新北地检署检察官、士林地检署检察官、台中地院法官、台南地院法官、台中高分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长、台中高分院院长。 | |
3 | 林辉煌 | 2023年6月1日-现任 |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学士,司法官训练所司法官班第25期结业,曾任台湾云林、彰化、台中地方法院、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台湾新北地方法院院长、司法院秘书长 |
其他法官(现任)
职别 | 姓名 | 性别 | 考训期次 | 经历 | 备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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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林辉煌 | 男 | 75年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乙等考试推事检察官。
司法官训练所司法官班第25期结业。 |
曾任台湾云林、彰化、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长;司法院秘书长。 | |
审判长 | 黄梅月 | 女 | 71年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乙等考试推事检察官类科及格。
司法官训练所第21期结业。 |
曾任澎湖、苗栗、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长;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兼庭长;最高法院法官;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厅厅长;中华民国女法官协会常务理事、监事、理事长。 | |
审判长 | 张祺祥 | 男 | 69年全国性公务人员普通考试。
70年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乙等考试推事检察官考试及格。 司法官训练所司法官班第20期结业。 |
曾任台湾嘉义、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长;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最高法院法官。 | |
审判长 | 叶丽霞 | 女 | 69年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乙等考试推事检察官考试及格。
司法官训练所第19期结业。 |
曾任台湾云林、嘉义、新北、台北地方法院、台湾高等法院、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法官;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台湾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长;台湾苗栗、南投、新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长;最高法院法官;司法院副秘书长。
中华民国女法官协会理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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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 吴光钊 | 男 | 79年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及格。
司法官训练所第30期结业。 |
曾任台湾宜兰、新北、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台湾高等法院法官;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台湾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长;台湾高等法院法官兼书记官长;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官 | 许金钗 | 女 | 70年特种考试司法人员乙等考试及格。
司法官训练所第20期结业。 |
曾任台湾云林、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台湾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长;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司法院行政诉讼及惩戒厅副厅长、厅长;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院长。 | |
法官 | 周占春 | 男 | 72年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及格。
司法官训练所第24期结业。 |
曾任台湾高雄、台北、新北、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台湾高等法院法官;法官学院院长;司法院人事处处长、副秘书长。 | |
法官 | 蔡新毅 | 男 | 80年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及格。
司法官训练所第32期结业。 |
曾任台湾新竹、新北地方法院法官;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法官;台湾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长;福建连江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长;司法院人事处处长;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官 | 黄国忠 | 男 | 69年全国性公务人员普通考试及格。
74年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乙等考试推事检察官类科及格。 司法官训练所24期结业。 |
曾任台湾高雄、云林、新竹、新北、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长;台湾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长;最高法院法官;司法院人事处处长、司法行政厅厅长;台湾台北地方法院院长。 | |
优遇
法官 |
郭仁和 | 男 | 57年高等考试司法官及格。
司法官训练所第9期结业。 |
曾任检察官、推事、庭长、台湾高等法院推事、司法院人事处处长、金门、澎湖、花莲、士林等地方法院院长,担任民事、刑事审判工作35年以上。 | |
优遇
法官 |
洪政雄 | 男 | 60年司法官特考及格。
司法官训练所第11期结业。 |
曾任检察官、一、二审法官、庭长、司法院人事处处长、金门、基隆地方法院院长,担任民事、刑事审判工作30年以上。 |
组织
- 院长
- 惩戒法庭
- 职务法庭
- 法官会议及职务法庭法官会议
- 书记厅
- 纪录科
- 文书科(兼办资料科业务)
- 研究发展考核科(兼办诉讼辅导科业务)
- 总务科
- 法警室
- 人事室
- 会计室
- 统计室
- 政风室
- 资讯室
- 法官自律委员会
- 职务评定委员会
- 国家赔偿事件处理委员会
交通
- 停车场
- 路边收费停车场:博爱路、爱国西路、延平南路、长沙街、贵阳街、桃源街
- 室内收费停车场:中正纪念堂、中山堂、远东百货公司
- 捷运
- 公车
- 一女中(重庆)站:262、262区
- 一女中(贵阳)站:38、235、241、245、270、656、662、663、1503
- 台北地院站:644
- 台北法院站:243、252、304重庆、304承德、644、660、706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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