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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終審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最高行政法院是中华民国司法案件的终审机关之一,也是中华民国的一级法院,台湾法界人士通常简称为最高行。本院隶属于司法院,是台湾的行政法院之一。因现今中华民国对民事、刑事事件与行政事件采二元诉讼制度,分属不同体系(普通法院审理民事、刑事事件,行政法院审理行政事件),故与中华民国最高法院于审级上不相隶属,分别为各该事件的终审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前身亦可追溯至1914年北洋政府所设置掌理行政诉讼的平政院,然当时平政院系一直隶于大总统之行政机关,不仅受理行政诉讼之审判,且设有肃政史,得纠弹官吏违法事件。1928年国民革命军北伐成功,国民政府奠都南京市,公布《训政时期约法》,该法即于司法院下设立行政法院,与最高法院并列。1930年代初,《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组织法公布施行;1933年正式成立行政法院,当时的行政诉讼制度采一级一审制,故只有设立行政法院一所,集初审、终审、事实审、法律审于一身。
然而行政法院在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平均1年受理案件仅40馀件;迁台后的1950年,因当时所辖人口不足千万,及政经环境受限于兵马倥偬的关系,全年更仅23件;惟其后工商发达,国民对于权利保护的思想已开。至1996年,行政法院收案已逾6,000件,期间改制呼声渐增。1998年、1999年《行政诉讼法》及《行政法院组织法》依次修正通过后,2000年7月1日正式实行新制,行政诉讼制度始改为三级二审制;原行政法院作为终审法院,即更名为最高行政法院。
搭乘松山新店线至小南门站下车,往台北地方法院方向,行至台北地方法院与台湾高等法院中间巷道(重庆南路一段126巷)右转,约50公尺处即至本院。
捷运小南门站:243、252、262、304、660、706 --> 往万华
捷运小南门站:38、252、262、304、604、660 --> 往小南门
台北市立教育大学:251、252、644、660、706 --> 往万华
一女中:3、0东、251、270 --> 往台北车站
台北地方法院:3、251、706、262 --> 往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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