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与格式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53条规定(民国91年/2002年5月15日修正、民国96年/2007年5月15日修正、民国101年/2012年5月30日修正),共分为15种:
普通(汽车)驾照 | 职业(汽车)驾照 | 机器脚踏车(机车)驾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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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 法规名称 | 驾照注记 | No. | 法规名称 | 驾照注记 | No. | 法规名称 | 驾照注记 | ||
01. | 小型车普通驾驶执照 | 普通小型车 | 05. | 小型车职业驾驶执照 | 职业小型车 | 11. | 小型轻型机车驾驶执照 | 小型轻型机车 | ||
02. | 大货车普通驾驶执照 | 普通大货车 | 06. | 大货车职业驾驶执照 | 职业大货车 | 12. | 普通轻型机车驾驶执照 | 普通轻型机车 | ||
03. | 大客车普通驾驶执照 | 普通大客车 | 07. | 大客车职业驾驶执照 | 职业大客车 | 14. | 普通重型机车驾驶执照 | 普通重型机车 | ||
04. | 联结车普通驾驶执照 | 普通联结车 | 08. | 联结车职业驾驶执照 | 职业联结车 | 15. | 大型重型机车驾驶执照 | 大型重型机车 |
- No09.“国际驾驶执照”
- No10.“轻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轻型机车),不再发照(民国96年)
- 划分为:No11.“小型轻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小型轻型机车) 及 No12.“普通轻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普通轻型机车)。
- No13.“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重型机车),不再发照(民国91年)
- 划分为:No14.“普通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普通重型机车) 及 No15.“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大型重型机车)。
自2010年7月1日起中华民国汽车驾驶执照正面资料格式如下[1],反面则作印有驾驶人资料更正之备用注记栏位。
2013年7月1日,普通汽车驾驶执照及机车驾驶执照改为终生有效、不需再定期换照;此日之前发行的普通汽车驾驶执照及机车驾驶执照,无论过期与否,自动视为永久有效;在此日之后所发行的普通汽车驾驶执照及机车驾驶执照不再列出有效日期。
2017年7月1日,普通汽驾驶执照及机车驾驶执照再度改为使用至驾驶人75岁以前有效,满75岁后需每3年通过体检及认知功能测验合格后换发;此日之前发行的普通汽车驾驶执照及机车驾驶执照,无论过期与否,自动视为75岁以前有效;此日之后所发行的普通汽车驾驶执照及机车驾驶执照,改列出驾驶人届满75岁之有效日期,届满75岁后需每3年换发。申请各项异动时,仍需换发驾驶执照。但职业驾驶执照、受终身不得考领驾驶执照处分重新申请考验初次取得的驾驶执照,及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或台湾地区(含金门县及连江县)无户籍国民考领的驾驶执照,仍需定期换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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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执照考试及驾驶人训练
驾驶执照考试由各县市公路监理机关办理,报考普通汽车驾驶执照、普通轻型机车驾驶执照及普通重型机车驾驶执照最低年龄为18周岁,最高年龄无限制;报考大型重型机车驾驶执照最低年龄为20周岁,且须持有普通重型机车驾照满一年以上,最高年龄无限制。经笔试、路试合格后予以核发,终身免换照[2],惟自2017年7月1日,普通汽车驾驶执照及机车驾驶执照再度改为使用至驾驶人75岁以前有效。
报考轻型机车及普通重型机车之驾驶执照为网路预约,于填妥报名表、缴交相关费用和体检表(至承办驾照体检之公立医院、教学医院或全民健保特约医院体检),在笔试通过后可至路考场通过考试后现场领取驾照;报考轻型机车驾驶执照在2015年12月31日前仅需通过笔试免路考,在2016年1月1日起必须参加笔试及路考并合格后始得核发轻型机车驾照,在新制之后取得之汽车驾照必须参加路考取得轻型机车驾照,即可驾驶轻型机车。
目前笔试皆为电脑答题,也有多种模拟软体可供练习,不识字者可改以口试应考。大多数监理站会针对不识字者及不熟悉中文读写的新移民等人士开办考照辅导班。
取得普通汽车驾照后满3个月可报考职业汽车驾驶执照者;最低年龄为20周岁,最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经笔试(机械常识)、路试(仅小型车需应考[7]、大型车及联结车免考路试)合格后予以核发同等之职业汽车驾照。职业汽车驾驶执照有效期限为六年(于考试及格后的第一个生日起算),但其中每3年需进行审验。且超过60周岁后需每年体检。
持有小型车驾驶执照者可驾驶轻型机车、小货车、小客车、代用小客车、小客货两用车;持有大货车驾驶执照者可驾驶大货车,以及其他小型车驾照可驾之车种;持有大客车驾驶执照者可驾驶大客车、大客货两用车、代用大客车、曳引车(仅母车无子车),以及其他大货车驾照可驾之车种;持有联结车驾驶执照者可驾驶以上所列之所有车种[8](机车除外)。部分较高级之驾驶执照必须完成“驾驶人训练班”所开设之学科及术科课程后,方可举行驾驶执照考试。
驾照 类型 |
报名前具备条件 | 训练 时间 |
驾照 类型 |
报名前具备条件 | 训练 时间 |
驾照 类型 |
报名前具备条件 | 训练 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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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结车 驾照 |
持有大客车驾照满6个月 持有大货车驾照满1年 6个月 |
5周 5周 |
大货车 驾照 |
持有小型车驾照满6个月 | 4周 | 大型 重型 机车 驾照 |
满20足岁 且持有普通重型机车驾照满1年 (需经训练机关训练不得自学) |
1周 | ||
持有大客车驾照满1年 (自学) 持有大货车驾照满2年 (自学) |
持有小型车驾照满1年 (自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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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车 驾照 |
持有大货车驾照满6个月 持有小型车驾照满2年 |
4周 7周 |
小型车 驾照 |
满18足岁 | 35天 | 普通 重型 机车 驾照 |
满18足岁 | |||
持有大货车驾照满1年 (自学) |
满18足岁 (自学) |
3个月 | 普通 轻型 机车 驾照 |
满18足岁 |
- 报考小型车:体检完后可领取学习驾驶证,在指定区域练习驾驶,满3个月后可报名路考;若参加驾驶训练班则可于35天课程结训后报名路考(通常由当地监理机关外派监考官至驾训班场地路考)。
准许驾驶之车辆型式
车型 | 联结车 | 大客车 | 大货车 | 小型车 | 大型重型机车 | 普通重型机车 | 普通轻型机车 | 小型轻型机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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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与重型拖车所组成之车辆,分为半联结车与全联结车。 | 座位在十座以上或总重量逾5,000kg之客车。分为大客车与双节式大客车。 | 总重量逾5,000kg之货车。 | 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车;或总重量在5,000kg以下之货车。 | 汽缸总排气量逾250cm³;输出马力逾40HP。 | 汽缸总排气量在50cm³–250cm³之间。输出马力在5HP–40HP之间。 | 汽缸总排气在50cm³以下。电动车最大输出马力在1.34HP–5HP之间。 | 电动车最大输出马力小于1.34HP;且最大行驶速率在45km/hr以下。 | |
联结车 驾驶执照 |
✔︎ | ✔︎*注2▲ | ✔︎ | ✔︎ | ❌ | ❌ | ❌*注4 | ❌*注4 |
大客车 驾驶执照 |
❌ | ✔︎*注3▲ | ✔︎ | ✔︎ | ❌ | ❌ | ❌*注4 | ❌*注4 |
大货车 驾驶执照 |
❌ | ❌ | ✔︎ | ✔︎ | ❌ | ❌ | ❌*注4 | ❌*注4 |
小型车 驾驶执照 |
❌ | ❌ | ❌ | ✔︎ | ❌ | ❌ | ❌*注4 | ❌*注4 |
大型重型机车 驾驶执照 |
❌ | ❌ | ❌ | ❌ | ✔︎ | ✔︎ | ✔︎ | ✔︎ |
普通重型机车 驾驶执照 |
❌ | ❌ | ❌ | ❌ | ❌ | ✔︎ | ✔︎ | ✔︎ |
普通轻型机车 驾驶执照 |
❌ | ❌ | ❌ | ❌ | ❌ | ❌ | ✔︎*注5 | ✔︎*注5 |
小型轻型机车 驾驶执照 |
❌ | ❌ | ❌ | ❌ | ❌ | ❌ | ❌ | ✔︎*注5 |
注1:游览车驾驶因受到“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第2章“客运营业”第3节“游览车客运业”第86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故需要以下条件才能驾驶游览车
1.应雇用持有大客车职业驾驶执照者,除驾驶专办交通车外,驾驶下列规定之大客车,并应符合其各目之一之规定:
1-1.甲类大客车:
1-1-1.具备受雇于公路、市区汽车客运业或其他驾驶大客车等二年以上实际经历。
1-1-2.具备受雇于公路、市区汽车客运业或其他驾驶大客车等一年以上实际经历,并经公路主管机关专业训练合格。
1-2.乙类以下大客车:
1-2-1.具备受雇于公路、市区汽车客运业或其他驾驶大客车等1年以上实际经历。
1-2-2.经公路主管机关专业训练合格。
2.游览车客运业驾驶人登记证(由客运业聘请后向公路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审核合格后核发)
2-1.甲类大客车:领有驾驶大客车3年以上驾照。
2-2.乙类以下大客车:领有驾驶大客车1年以上驾照。
注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60条、第61条规定:
已领有联结车驾驶执照者(已领有大客车驾驶执照1年以上之经历申请考验取得联结车驾驶执照者),得驾驶大客车(含双节式大客车)、大货车、代用大客车、大客货两用车、曳引车、小型车(含小型车附挂拖车)
自2007年2月1日起已领有大货车驾驶执照二年以上之经历申请考验取得联结车驾驶执照者,不得驾驶大客车、代用大客车、大客货两用车。
该类联结车驾驶执照于后方持照条件内登载"C加注条件:不得驾驶大客车、代用大客车、大客货两用车"。
注3: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61条第1项第二款规定:已领有大客车驾驶执照者,得驾驶大货车、代用大客车、大客货两用车、曳引车、小型车。但不得驾驶双节式大客车。
注4:依据112年5月3日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5款规定,自112年6月30日后取得联结车、大客车、大货车、小型车驾驶执照者,不得驾驶轻型机车。修正之条文施行前已取得该汽车驾驶执照者,不在此限。[9]
注5:为配合法规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轻型机车考照纳入路考,其相关规定如下:
申请轻型机车考照应参加笔试、路考(骑乘轻型机车应考)合格后,始得核发轻型机车驾照,另有关轻型晋级普通重型考照,再加考路考项目均依现行普通重型机车考验项目办理。
现行普通重型机车路考评分标准暨成绩纪录表修正为普通重型及轻型机车驾驶人路考评分标准暨成绩纪录。
国际驾照及免试互换驾照协议
中华民国为1968年《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之缔约国,各缔约国驾照持有者可办理国际驾驶执照(IDP)以在其它缔约国驾驶汽车,方便跨国旅行者出行。但由于1971年中华民国退出联合国,有部分国家不承认中华民国之缔约国身份,亦不承认其国际驾照。
中华民国与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签有免试互换驾照协议,中华民国定居相关地区者可持中华民国驾照免试申领当地驾照,而相关地区定居中华民国(台湾)者亦可持原有驾照依平等互惠原则免考换发同等车类之中华民国普通驾驶执照。[10]持有外国正式驾驶执照而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设有户籍的中华民国国民,可以免考换发同等车类之中华民国普通驾驶执照,不受平等互惠原则限制。[11][12]在台以外国驾照换取中华民国驾照,外国驾照需应经中华民国驻外办或经外国驻台部门验证[13],如美国在台协会的美国驾照验证服务。[14]
与中华民国签订免试互换驾照协议之国家(地区)如下[10]:
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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