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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维权力量及人权捍卫保障者工作行动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维权运动是指于2000年后在中国大陆的一群维权人士,为维护其人权和公民自由权等各种权利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和社会行动。此运动主要的诉求是在中国大陆现行法律下要求人民的法定权利得到保障和反抗政府对各种权利的侵犯,但相比起六四事件,维权运动的政治成分较弱。[1][2][3]
维权一词特指中国2000年代威权体制改革开放下形成的,为公众利益及个人权利进行诉讼的文化[4][5]。维权的范围可能包括人身损害[6]、土地纠纷[7]、 医疗事故[8]、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9],所进行的行政[10]及司法[11]诉讼。维权也包括对政治异见者的基本司法诉讼权利辩护及行使[12][13][14],中国维权律师也因此成为危险的职业[11],而维权运动也和中国能否及应该要司法独立的相关倡议有关[13]。
维权运动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实行司法独立的相关倡议有关,包括为政治异见者行使并辩护其基本司法诉讼权利。[15][16]
“维权运动”是中国大陆于2000年代产生出的特有新词,当时并无严格定义,而西方学者要到2000年代中期才注意到此新词所代表的社会及文化意义。随著相关运动在社会上的关注度慢慢提升,“维权”一词在2000年左右从缩略词变成一个新词,而其他如“护权”及“维护权利”等类似的词汇则被“维权运动”取代。[17]
最初,“维权运动”一词在中国的冒起并非源自一些争取人权或任何政治权利的运动。在1990年中期,中国大陆市民王海揭发多宗假冒产品事件,引起媒体对消费权益广泛讨论,中国大陆开始出现一片“打假”热,而原成都天网自1998年起相继开展了民间营救7少女、揭露20万农民强割阑尾事件等上百个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成功维权案件以后,“维权运动”的名字开始才受到大众传媒采用[18][19]。自此,大部份以争取基本权利为主要诉求的民间运动,均大致被归类为“维权运动”。[20][17]
根据研究,维权一词在1992年以前完全没有在人民日报出现过,而其后则与和谐社会一词有类似的演变。在2004年至2006年间,当中国政府提倡消费者保护运动的“维权日”受到大量使用,然而在2006年后,维权一词一方面扩散到更多在消费者保护之外的其他领域,但一方面总体的使用频率也逐年减少。[17]维权一词于2000年代中期后较少被政策提及的原因可能与当时刚建立的胡温体制有关。胡温体制采用较为民粹的施政策略,而使维权一词从原来较具正面或中立的意涵被重新定性为较负面的字眼。[17]
维权运动本身并非指单一的运动,而是涵盖了社会上各种争取权利的运动。其中一些较为著名的维权案件则是来自一名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陈光诚。陈光诚自一岁已双目失明,但是从1996年起开始为女性争取权益,并对农民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他曾指控临沂计划生育部门在处理绝育和堕胎等问题上违反了中央计划生育的“七不准”,侵犯人权,不过其后被当局长期软禁。另外在2000年6月4日,黄琦因因为在全国范围大规模有组织地开展民间维权活动而被捕[21]。海外华人社区开始用“维权运动”一词,形容这类社会行动。[22]
中国中央及各省市设有不同的“维权日”,从最早的(消费者)维权日(3月15日)[17][23],到沈阳市(9月25日)及重庆市的“农民工维权日”[24][25],还有“职工维权日”[26]。中国共青团也曾办过“青少年维权日”相关活动。[27]
维权律师指一群在中国大陆以行政及法律诉讼来维护中国公民之公共利益、宪法及公民权利的法律职业者、法律学者、或法律行动者(包括有法学教育训练但未取得中国律师资格者)[28]。他们在维权运动中担任了重要的角色,但维权律师占中国律师的比例相当少。[2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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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4日上午,中国四川省犍为县农民王长兴及其妻子前往成都市天网寻人事务所称:“我们的女儿被坏人骗到仁寿县北斗镇红豆歌舞厅,强迫卖淫接客,想逃都逃不出来……”当夜,黄琦冒着生命危险亲自带领2名记者星夜前往四川仁寿县北斗镇,成功解救王某等7位农村被骗少女,并为维护七少女合法权益得到中国官方上百家新闻机构高度赞誉,人民日报称赞天网“链接了千万人的情感”[30],北京青年报称这是中国大陆《1999年九大网事》,华西都市报称《[天网]寻出人间真情》,深圳商报称《寻人事务所:用爱和泪水来经营》,深圳特区报称天网寻人,圆万家团圆梦,四川公安厅《警苑》称《万家团圆是我的心愿》。
1999年底,六四天网率先披露了中国大陆巴蜀地区万名船员阑尾被切事件[19]。其后,《辽沈晚报》、《福州晚报》、《羊城晚报》、《华声报》、新浪网、《重庆商报》、《扬子晚报》、《江南时报》、《圣荷西信使报》、《太阳报》、《凤凰卫视》、《明报》、美国之音、多维新闻网、博讯、台湾明日电子报等中国国内外数百家媒体大量报道20多万农民被切阑尾事件。对此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做出批示,从此杜绝了该类事件的再度发生,保护了之后出国的近百万海外务工农民。[来源请求]
2003年3月17日晚,湖北大学生孙志刚被公安截查,指被违反《收容遣送办法》规定,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错误收容,但收容期间被打死,消息在《南方都市报》曝光后,引起民间罕见的回响,民间追索到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合法性,认为它是违宪的,三位法学博士上书人大常委会要求复审,结果国务院作出回应,废除遣送办法,改为救助管理办法,涉案嫌疑人被拘捕之外,有关单位的20多名负责人也受到了党纪行政处分。[31][32]
同年,河北农牧商人孙大午因大量吸收公众资金被捕,结果获三位律师同时出庭为他辩护,其中张星水律师申辩时指,人权是天赋的,法律是由人制定、理应为人类社会的公义服务,故恶法僵法必须废除。他们连同五位学者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重审“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请求,事件亦引起民间广泛反响。[来源请求]
2009年5月10日下午6点左右,中国大陆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的政府人员邓贵大、黄德智、邓中佳等人到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其间三位官员要求服务员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但遭邓玉娇拒绝,三位官员恼羞成怒之下便试图强奸邓;起初邓玉娇力求和平妥协,希望双方各让一步,但对方作风恶霸无耻纠缠,其后邓玉娇在几人冲突中,出于正当防卫目的慌乱场地抓起水果刀,刺伤邓贵大和黄德智,随后主动将对方送医急救,拨打110自首。而邓贵大则抢救无效死亡。其中过程,争议颇多。当晚,邓玉娇被羁押在野三关派出所。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同样是2003年,中国大陆企业ST轻骑出现严重亏损,四川小股东赵刚认为,ST轻骑并非经营性亏损,而是因为被母公司轻骑集团占用的30多亿元资金被“一笔勾销”所致,开始提出“股东维权运动”;[33]这此数年间,全国各地亦出现多宗业主维权运动。
退役军人维权运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部分退役军人不满地方政府优抚政策和安置问题,而发起一系列维权的群体性事件。
王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尽管表面上看无法与强大的国家政权抗衡,但维权运动已经成为当局无法禁止的现象。[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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