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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上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1988-1994年期间最高军衔。是1988年军衔制确定的最高军衔,1994年废止[1]。
根据198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解放军上将军衔依军种划分,分别称一级上将、海军一级上将、空军一级上将。当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最高警衔为武警中将,故武警部队从未设置武警一级上将警衔。
1988年《军官军衔条例》未规定一级上将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仅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编制军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废止一级上将军衔,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截至废止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人被授予此军衔。
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由此形成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完整的军衔体系。此军衔制度于198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当时公布的军衔制度不设元帅、大将和大尉,而以一级上将为最高军衔。军官军衔设3等11级,即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由于当时的中央军委高层包括中共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国家主席兼中央军委副主席杨尚昆等主动提出自己不受军衔,因此,一级上将空缺。
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1988年制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作了修改,取消了一级上将军衔,军官军衔由原来的3等11级改为3等1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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