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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敬罪(法语:Crime de lèse-majesté),又称大不敬、冒犯国王罪或冒犯君主罪[1],指侵犯大公、国王、皇帝等君主的名誉尊严的一种罪名。可以旁及王室及皇族成员。另英语中“lèse-majesté”一词的范围不只涉及侮辱君王,也包含了对国家或外国元首的侮辱。本条目亦将此类行为归于“不敬罪”中。
在中国古代,大不敬属于“十恶”之一,通常会被处以各种死刑,至中华民国成立后废除至今。这一罪名在汉字文化圈的朝鲜半岛、日本、越南都曾经存在。
现在仍有些国家存在“不敬”的罪名,不过总体而言,这些国家的不敬罪刑罚远远较昔日君主专制时代轻微。然而与一般人认知不同的是,一些采用民主制度的国家亦存在不敬罪;往往给人专制印象的社会主义国家,反倒并无一个在法律上有“不敬罪”的规定。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使是对金氏家族领导人没有展现出应有的尊重(即使是谈论领导人身高、家中的金氏领袖肖像画有尘、说任何一个外国国家生活好过北韩也不行)都会被北韩政府处以极为严厉的刑罚,轻则送往收容所劳教1至3年左右;重则更会送往劳改营终身劳改甚至即时会被袋鼠法庭判处公开处决。而据多名脱北者所言在北韩境内公开批评金氏家族领导人任何政策、取笑领导人外貎、于全民强制投票投票日投反对票更是相当危险的事,会即时有国安和秘密警察逐家逐户搜索不敬罪人士并会招致杀身之祸,北韩因此成为现代世上奉行最严格的不敬罪国家,比沙特阿拉伯和汶莱这些君主专制国家规管还要严格(即使北韩官方从未称金氏政权为君主制)。[2][3]例如张成泽便被传言是在为金正恩鼓掌时并不真诚而被治罪处决。只是朝鲜法律中并未有类似不敬罪的规定,所以顶多只能认为该国在事实上存在不敬罪。
在沙乌地阿拉伯,不仅侮辱国王和王族成员会被定罪,侮辱先知穆罕默德也会被当局以不敬罪来定罪。2012年2月,沙乌地阿拉伯的青年人Hamza Kashgari因为在推特上发表对穆罕默德不敬的言论而受到了死刑的威胁,被迫流亡马来西亚。2014年,沙乌地阿拉伯颁布反恐法,规定威胁沙乌地阿拉伯团结、扰乱公共秩序、诋毁国家或国王声誉的行为都被定义为恐怖主义行为。由于在沙特,量刑向来随案例而变,因而因不敬罪被判死刑亦非不可能[4]。
不敬罪在泰国的名字叫“冒犯君主罪”(ความผิดต่อองค์พระมหากษัตริย์),在泰国属于重罪。根据《泰国刑法》第112条规定,明文禁止任何人“诋毁、羞辱、威胁泰国国王、泰国王后,或其法定继承人及摄政者”,违者可判处3-15年有期徒刑[5][6]。有观点批评,法律上并没有清楚规定何种行为构成诋毁,而刑期也是重得不合理,例如有2人只是在Facebook上发出对国王不敬的言词,就分别被判刑30年和28年[7]。2015年,有民众因为在Facebook上嘲笑泰国国王的爱犬“通丹”而遭诉,可能被判37年有期徒刑[8]。
2015年,美国驻泰国大使格林·戴维斯(以外交官身分享有外交豁免权)与外国记者提到,美国政府忧虑判处违反“冒犯君主罪”者,处以“空前且漫长”的监禁,侵犯了言论自由。结果泰国警方发表声明,表示大使批评“冒犯君主罪”,也算犯下“冒犯君主罪”,已经展开调查[9][10],使此一罪名颇有些二十二条军规的意味。
2024年1月,泰国一名男子被控冒犯君主罪名成立,被判坐牢50年,是泰国至当时因该罪名遭判处的最重刑罚。[11]
2024年8月7日,曾经在大选中获得最多席位的前进党被泰国宪法法院裁定违宪而被迫解散,其中一条原因便是呼吁修改冒犯君主罪的法条。
2018年2月,柬埔寨议会通过决议,侮辱任何一位君主都要受到一至五年监禁,并处以两百万至一千万瑞尔的罚款。2019年1月,一名柬埔寨男性因其在脸书上发表的言论,导致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12]。
土耳其是共和国,但土耳其法律中,刑法301条禁止侮辱土耳其民族、也禁止侮辱土耳其共和国、土耳其的政府机构或土耳其的民族英雄。土耳其现行法律也禁止侮辱土耳其总统,而这项法律涉及到了幽默或讽刺等表达方式。[13]在土耳其,触犯刑法301条的人,也就是侮辱土耳其的人,可处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
诽谤丹麦君主一般按丹麦刑法第267条规定,处以最高四个月监禁;然而如果诽谤对象是现任丹麦君主,则按第115条规定将刑期延长一倍。如果诽谤对象是君主的伴侣或王子,则刑期加重一半[14]。目前尚无根据第115条处以加重刑罚的案例。
侮辱德国总统是犯罪行为,可判处三个月到五年监禁,然而仅限总统本人批准时方可执行[16]。但是,政治人物在公开场合批评总统,或是在议会辩论时数落总统则不违法。
以往在德国,侮辱外国元首也是违法行为,但自2018年1月1日起,侮辱外国元首不再违法。此乃因为德国总理默克尔在2016年4月应土耳其要求,宣布要动用此法条制裁一位讽刺土耳其总统埃尔多安的德国喜剧演员扬·波默曼(Jan Böhmermann)。最终该案撤诉[17],相关法律也被修改。
在波兰,按刑法135条,公开侮辱本国或外国元首皆是犯罪行为,最高判处三年监禁。波兰宪法法院亦于近年确认此法条合宪[21]。
2019年3月,俄国联邦会议通过法令,在网上发布侮辱或不尊敬俄国国家、政府官员(包括总统)的言论,初犯可判处10万卢布罚款,累犯可判处拘留15日及最高20万卢布罚款。
西班牙刑法第490条及491条规定了“侮辱皇室罪”,侮辱皇室成员、祖先及后代皆可治此罪,最高两年监禁[22]。不过犯此罪者属良心犯,外国可不引渡嫌疑人回西班牙[23]。
瑞士刑法规定:公开侮辱外国、外国元首、外国政府官员、外国的外交代表,以及外国特使和驻瑞士的国际组织及办事处的官方代表,皆触犯不敬罪,最高可判处三年监禁,并可处罚金。
卡塔尔也有不敬罪,曾有诗人因批评前任埃米尔而被判刑15年。
虽然毛里求斯并无法律规定不敬罪,但在贾格纳特总理执政期间,存在事实上的不敬罪。例如为毛里求斯带来最多奖牌的游泳运动员布拉德利·文森特(Bradley Vincent),便因贾格纳特总理出席英联邦运动会升旗仪式时不在场而被停赛三年。而文森特本人迟到的原因是他乘坐的公交车被堵在路上[28]。
作为君主制国家的摩洛哥,不敬罪非常普遍。如果不敬行为发生在私下场合,最低量刑为一年;如果在公开场合,最低量刑为三年;两种情况下的最高量刑都是五年。
巴西法律规定,对总统、议员、最高法院的中伤和诽谤,需在普通诽谤罪上加重刑期。
在中国历史上,大不敬的通常指对天子有不尊敬的言行(如不避君讳)、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等的罪名。这一罪名自古有之,历代政府对此规定不一。《北齐律》列入“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列入“十恶”,唐律沿袭之,列为十恶之六。[33]犯有十恶罪名之人不可赦免,故而有“十恶不赦”之说。
清朝乾隆十三年(1748年),孝贤皇后逝世。不久,翰林院掌院学士阿克敦被解除协办大学士之职,授予孝贤皇后的弟弟傅恒。而在翰林院向乾隆帝进呈的孝贤皇后册文中,满文将“皇妣”译为“先太后”。乾隆帝认为是大错误,召翰林院掌院学士阿克敦询问。结果阿克敦未候旨已退。乾隆帝大怒,称阿克敦因被解除协办大学士,故生怨望。阿克敦剥夺官职后,下刑部,当大不敬律,拟斩监候。但不久,在六月时,阿克敦即获得彻底的赦免,重获任命,在内阁学士上行走,署工部侍郎[34]。
加拿大历史学家雷勤风(Christopher Rea)把清末民初的近代中国诠释为一个处于“大不敬的年代”的社会。[35][36]
日本曾经存在不敬罪。明治维新后,不敬罪于1880年(明治十三年)被正式列入《刑法》,为第116条至120条。1907年(明治四十年)公布的新刑法中延续了这一罪名,为第73条至76条。[37]
1891年,日本发生暗杀帝俄太子尼古拉未遂的大津事件。政府原拟按不敬罪,将犯事的津田三藏处死,后因儿岛惟谦坚持司法独立,并举出罪刑法定主义,禁止类推适用,外国皇族并非日本皇族,不属于不敬罪的范围内,改判津田三藏对普通人谋杀未遂,处以无期徒刑,发往北海道禁锢。
1946年11月3日,新的《日本国宪法》公布后,日本发布大赦令,对先前犯有不敬罪的犯人进行赦免,包括一位1946年因饥荒而讽刺天皇的日本共产党员。1947年,日本将“不敬罪”的相关条文从刑法中删除,自此不敬罪在日本成为历史,但仍有被称作“菊花禁忌”的自我审查。
在英国,尽管扬言推翻君主制仍可被定罪,但实际上已不执行[38]。
苏格兰在2010年的法律条文中删除了不敬罪,此罪最后一次执行是在1715年。
原本荷兰有不敬罪,但2020年1月起,侮辱皇室成员与侮辱政府官员同罪,仅可判处最高四个月的监禁及并处罚款。
瑞典在1948年就删除了不敬罪。
美国立国之初,有《客籍法和镇压叛乱法》,此法案很快便作废。如今在美国没有不敬罪,因为类似的规定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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