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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值得活的生命”(德语:"Lebensunwertes Leben")是一纳粹德国政府使用的词汇,指称那些没有生命权的人种,其中包含所有的罗姆人[1];这些人种会遭国家处决或强制安乐死。“不值得活的生命”同时包含了患有严重疾病、不治之疾或体格与种族政策规定相去过远的民众。这项概念是纳粹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构成元素之一,最终更导致了犹太人大屠杀[2]。“不值得活的生命”与“劣等人种”的概念相近,但前者的定义较为狭隘;换言之,并非所有的劣等人种都是“不值得活的生命”(举例而言,斯拉夫人虽被视为劣等人种,但对纳粹当局而言仍是有用的劳动力)。
纳粹德国元首阿道夫·希特勒于1939年亲自决定采纳对“不值得活的生命”的安乐死计画。第一项安乐死计画“T4行动”于1941年因遭逢社会大众反对而中止,但德国政府仍然透过14f13行动继续施行对集中营囚犯的屠杀。对身障人士的安乐死则以秘密行动的方式持续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原先德国各医疗院所均以致命注射与灌入过量一氧化碳的方式来执行安乐死,但纳粹政府随后将规模扩大为建造附带毒气室的灭绝营的方式来实行对犹太人与罗姆人的系统性屠杀[3][4]。
“不值得活的生命”这个用语首次出现于由莱比锡大学法学家卡尔·宾登与佛莱堡大学精神病学家阿尔弗雷德·奥什在1920年所共同撰写的著作《让不值得活的生命自生自灭》(Die Freigabe der Vernichtung Lebensunwerten Lebens)一书中[5]。
根据奥什的说法,部分活著的人脑部有残疾,智能有障碍,甚或患有自闭症(虽然当时自闭症还不是一种被认可的疾病);这些精神疾病导致人的“心理死亡”,使“躯体徒留空壳”而没有意志。奥什认为将这种人除去是有益的[6]。纳粹政府稍后更将屠杀对象扩展至“血统不纯正”和“流著劣等血统”的民众[7]。
这项概念是纳粹种族政策的立论依据之一,同时也造成纳粹灭绝营的建立。在纳粹意识形态主导下,任何不值得活著的人种均会遭遣送至灭绝营内屠杀。此外,纳粹政府也借重这项概念合理化纳粹人体实验与优生学计画的执行。
根据《医学杀戮与种族灭绝的心理学》(Medical Killing and the Psychology of Genocide)的作者兼精神科医师罗伯特·杰伊·利夫顿,整个灭绝政策共经历了五个不同的阶段与调整:
纳粹政权执行对“不值得活的生命”的政策方针时,共可分为五个步骤:第一步是强迫绝育。接著是杀害医院内的身障儿童;第三步是在备有毒气瓦斯的特定场所内杀害多数来自于精神病院的残疾人士。随后,屠杀对象扩展至纳粹集中营与灭绝营内的残疾囚犯。最后一步才是灭绝营内的无差别大屠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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