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从国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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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从国教者(Nonconformist),也译不信奉国教者,指的是不信奉英格兰教会(英格兰国教)的新教徒[1]。英格兰持不同意见者(English Dissenters)和这个词时常混用。
这个术语出现于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并颁布1662年教会统一法令后。它包括加尔文宗(长老宗和公理会)、浸礼宗、普利茅斯弟兄会、循道宗和贵格会等自由教会信徒[2]。20世纪之前,他们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多有限制。
历史
1662年教会统一法令要求教士遵循公祷书中的所有仪式和规范[3],还要求英格兰教会的所有牧师都需经主教任命。清教徒很厌恶这种行为,结果近2000名神职人员因拒绝遵守该法案而被逐出教会,史称“大驱逐”(Great Ejection)。[3]
长老宗、公理会、浸礼宗、加尔文宗等“改革”教派在法案颁布后也被认定为非国教派[4]。虽然1688年宽容法令给予了他们一定的宗教自由[5],但实际生活中存在各种权利的限制。
英国议会禁止他们担任大多数公职[6]。1732年,伦敦市的不信奉国教者组织起来,抗议政府的不公待遇,并于1828年实现目的[7]。
对不信奉国教者强征的教堂税(Church rate)也在1868年改为自愿[8]。《1836年婚姻法案》(Marriage Act 1836)使他们可以在自己的教堂里结婚,《1880年埋葬法修正案》(Burial Laws Amendment Act 1880)使他们可以在英格兰教会的墓地下葬。[9] :144–147
此外,不信奉国教者也曾受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限制。牛津大学要求申请入学的学生遵守国教三十九条信纲,剑桥大学则要求学生必须遵守三十九条才能获得文凭。它们曾在1830年代反对向伦敦大学授予特许状,因为后者没有这样的限制。1854年、1856年牛津和剑桥先后取消限制。[10][9]:14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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