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英语:Minister of the Crown,法语:Ministre de la Couronne;或译作大臣,在省级译作厅长,直译为“英廷大臣”、“朝廷大臣”或“官方的部长”)是一个正式的宪法术语,在英联邦王国使用,用于指代在位君主(或君主代表)辖下的、管理该领地各部门的大臣。该术语表示该大臣(或部长)乃是为官方(即其国家的君主或以其领地为权利主体的君主)服务,其任期由英国君主酌情决定(或由督宪阁下酌情决定),并可就如何行使与其辖下部门有关的皇家特权向君主(或君主代表)提出建议。
部门
在英联邦王国,君主(或君主代表)由枢密院或行政会议(executive council)正式提供建议。然而,事实上提供建议的仅为枢密院或行政会议的一个子集,即某个部长所管辖的部门。部门(ministry)不应与内阁(cabinet)混淆,因为部长未必为内阁成员。在英国,大臣(minister)皆为政府中的国会议员及上议院成员。[1]
历史
英联邦王国的部长起源于近代早期的英格兰,君主有时会主持有群臣参加的“内阁会议”(cabinet council)以获取建议及执行君主敕令。“大臣”或“部长”(Minister)一词是因其作为君主的顾问以事奉(minister to)君主而产生的。随著时间的推移,前大臣及其他朝廷要员被保留为朝廷顾问,指定的大臣可直接听取圣旨,这促使了枢密院的成立。内阁成为枢密院内的一个委员会,由各部门现任的负责大臣组成。
在1603年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登上英格兰王位(即位为英格兰国王詹姆斯一世)与1707年苏格兰与英格兰统一之间的时期,这两个王国仍为“独立”的国家,两国的事务则分别由两国各自的大臣向两国共同的君主提供建议。换而言之,两国在这段时期内各自有一套互不干涉的朝臣系统。
随著英格兰海外属地及后来大英帝国的扩张,各殖民地政府纷纷建立,但它们仍然从属于西敏的帝国政府,因此皇权仍然只归由英廷大臣组成的帝国枢密院行使。然而,加拿大于1867年成为自治领时,成立了一个单独的加拿大枢密院。加拿大枢密院可就皇室特权在加拿大的行使事宜向加拿大总督提供建议,尽管当时在宪法上总督仍为位于白厅的英国政府的代理人。在此之后,帝国的其他殖民地获得自治领地位后,也做出了类似的安排。
随著《1931年西敏法规》的通过,这些自治领实际上成为了共戴一君的自治王国,从而使它们的君主制回到了与1707年前相似的状态,在那时君主在他统治的各个王国及殖民地拥有不同的群臣及内阁。因此,现今任何英联邦王国的部长都不能建议君主行使任何与君主的其他其他国土及领地(other realms and territories)有关的权力。
在非英联邦国家的使用
在西班牙波旁王朝复辟时期(1874年至1931年),“朝廷大臣”(西班牙语:Ministro de la Corona)一词用于指国王陛下政府中负责各部门的部长。例如,在国王阿方索十三世统治期间,当卡洛斯·科尔特索(Carlos Cortezo)被任命为公众及艺术教育大臣(西班牙语:Ministro de Instrucción Pública y Bellas Artes)时,皇家政令(royal decree)即称他为“朝廷大臣”。[2]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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