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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三修正案
美國憲法修正案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三修正案(英语:Third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简称“第三修正案”(Amendment III),禁止军队在任何时期(包括战争时)在未经屋主同意的情况下强占民宅。这条修正案是对英国议会于美国独立战争时期通过的营房法(英语:Quartering Acts)的回应,该法要求殖民地居民允许英军进驻并承担驻军费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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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修正案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与权利法案中的其他条款一起于1789年由詹姆斯·麦迪逊在第一届联邦国会上作为一系列立法细则提出,先由联邦众议院于1789年8月21日通过,再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国会两院联合决议案正式提出,最初提出这些修正案的目的是为了对反联邦党人(英语:Anti-Federalist)向新宪法提出的反对意见作出回应。国会于1789年9月28日将提出的修正案递交各州,到了1791年12月15日终于获得宪法第五条中规定的四分之三多数州的批准。1792年3月1日,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正式宣布修正案通过。
第三修正案是美国宪法中最没有争议,也是在司法诉讼中引用最少的条款之一。截止2009年都还没有成为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任何一个判决的主要依据。[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