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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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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政府(英语:Government of the Ryukyu Islands;日语:琉球政府/りゅうきゅうせいふ Ryūkyū-seifu)是美国治理琉球时期在琉球群岛设置的时间最长也是最后的治理机关,直到冲绳回归日本后才被废除,改为冲绳县厅。
Quick Facts 琉球美治时期政府机构, 机构概要 ...
琉球美治时期政府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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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政府 | |
Government of the Ryukyu Islands(英文) 琉球政府 (日语) | |
![]() 琉球船舶旗(1952年 - 1967年) | |
![]() 琉球船舶旗(1967年 - 1972年) | |
机构概要 | |
成立时间 | 1952年4月1日 |
解散时间 | 1972年5月14日 |
后继机构 | ![]() |
机构类型 | 政府 |
机构驻地 | 那霸市泉崎1丁目2番2号 |
雇员数 | 18,205人(1972年) |
机构首长 | 行政主席:比嘉秀平 (首) 1952 - 1956 屋良朝苗 (末) 1968 - 1972 |
上级机构 | 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 |
备注 | |
电话号码:08-33-1121(1972年) | |
影像资料 | |
琉球政府办公大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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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军占领冲绳后,为了方便治理,首先成立了冲绳谘询会作为与当地居民沟通的管道,而后为取代原本的冲绳县厅增强治理功能,先后改组为冲绳民政府、冲绳群岛政府。同一时期,美军在奄美群岛、宫古群岛、八重山群岛也先后设置临时支厅、民政府、群岛政府进行统治。
在1952年之前,各群岛政府曾存在民选的知事。但由于在各群岛政府知事及群岛议员选举时,出现了许多反对美国民政府的言论(比如要求回归日本),因此美国民政府决定重新建立一个新的琉球治理机关,并自行指派政府主席。于是琉球政府在1952年4月1日正式成立,并将原本分属各群岛政府管辖的奄美群岛、宫古群岛及八重山群岛都列入管辖范围。琉球政府的存在维持了二十年,直到1972年冲绳返还日本。
这些先后成立的行政治理组织,包括琉球政府,皆须受到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的管辖(于1950年由原先之美国军政府改组成),美国民政府可以无条件否决琉球政府的各项决定。
琉球政府设有法院、立法院、行政府,负责分管三权。行政府的行政主席由美国民政府自行指派,然而立法院的议员是由当地居民所选出,因此立法院依旧屡屡做出违背美国民政府意见的决议。比如从第一届会议开始,每届会议都通过了回归日本的要求[1]。后来琉球政府和立法院违背美国国民政府的意愿,成为了冲绳回归日本的推动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