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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船舶舰艇的命名惯例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举例而言,日本的战舰从未以人名命名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船舰的命名惯例经历了多次修正才被确定。
根据日本《船舶法》的规定,凡悬挂日本国旗之民用船舶,均须取有船名,并至地方海事主管机关登录并注册船籍港后,方可航行。日本商业船舶经常在船名最后加上“丸”字(まる),最早出现在1187年文献所提及“坂東丸”。目前已知第一艘以此惯例命名的日本船舶是丰臣秀吉大名16世纪时期舰队的旗舰“日本丸”(にっぽんまる)。
关于船名加“丸”的起源,有“城郭说”(所围的曲轮区域称“丸”),“平安贵族自称说”(那时常自称“麿、麻吕”,后被当昵称,麿=麻吕=まろ→丸)等等,除用在显赫军船或大船外,并无法解释连渔船也用;于是又有从中国传去的观念“秽物驱邪说”,藉便器(おまる=御丸→丸)称之,以避开海上妖魔作祟[1]。
1900年颁布、1914年修订的《船舶法受理手续》(船舶法取扱手續),第一条即规定船名末尾应加“丸”[2],虽在2001年废止该条[3],但时至今日,依然有许多日本商船遵循此惯例命名。
当大日本帝国海军于1872年成立时,海军省随即向天皇提出可能的军舰命名方案。帝国海军成立之初,军舰多是由征夷大将军或日本氏族捐赠而来,因此原始的舰名会被保留,而不会更动。
1891年时,因为政府结构有所改变,故军舰命名程序亦产生变化:首先由海军省提供两个舰名,再由侍从(类似英国的宫务大臣)交由天皇挑选。天皇可自两个舰名中选择其一,或自创舰名。
在甲午战争中被日本海军所俘获的清军战舰,其原始名称被保留下来,但均改以日语发音。举例而言,原属清朝海军的镇远号战舰在被日军俘获后,虽名称仍维持不变,但其发音已变为日语式的“ちんえん”(Chin'en)。
1876年时,海军大臣被天皇赋予为鱼雷艇命名的权限。1902年,海军大臣又获得驱逐舰的命名权。
1895年,时任海军大臣的西乡从道提出了将海军舰艇命名规则标准化的想法。在他的规画中,战舰与巡洋舰将以令制国国名或神社名为命名标准,而其他舰艇则以日本国内的地名命名。
日本于日俄战争所缴获的俄军战舰均被重新冠上日本风格的名字。其中部分战舰是以缴获地点或与战争相关的事物命名的,如缴获的月份;其他战舰则遵循甲午战争后日本为清军战舰命名的模式,保留其原始舰名,但以日语发音称之。
1905年4月23日,海军大臣山本权兵卫提出了一项新的舰艇命名方案;该方案后于1905年8月1日被采纳,随后实施。
然而,由于二等巡洋舰与三等巡洋舰的命名规则随著时间的推移而越趋复杂,因此后来改以河川命名。
这种命名规则后来又经历了一些变化。下面列出各式舰艇的命名规则及部分范例。然而,并不是所有舰艇都遵循这样的规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中的大日本帝国海军舰艇均遵循以汉字命名的模式,即所有舰艇名称均须以汉字书写;战争结束后,新成立的日本海上自卫队并未承袭这项传统,并改以平假名书写舰艇名称,试图与旧时代的帝国海军作出区隔。同时,“军舰”一词被废弃,所有舰艇一律改称为“护卫舰”(英语对应称呼仍为为Japanese Defense Ship)。
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舰级称呼的巡防舰(Frigate,中国大陆地区称为护卫舰)和护卫舰(Corvette,中国大陆地区称为轻型护卫舰),日本海上自卫队称之为“フリゲート”和“コルベット”,即直接使用音译假名。
以下列出海上自卫队的概略命名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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