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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伤害自己的人,以类似的手段进行反击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报复(英语:revenge)又称复仇或报仇,是指针对损害自身利益的他人做出对等的利益损害,且往往是暴力性的。报复行为常引起道德、伦理或法律方面核心价值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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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思想对报复行为常有正面叙述。如《礼记》认为人们对于父母之仇应当做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每天睡在草垫上,枕着盾牌,也不做官,与仇人不共戴天。在闹市与仇人相见就直接抄起武器和他搏斗。)”[1]这种仇恨观被认为是践行孝道的一部分。[2]《春秋公羊传》中有“君弑,臣不讨,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之句。[3]《论语》中还有“以直报怨,以德报德”的说法。[4]
在中国皇权时代,上述古典文献常对司法机构在复仇案件,尤其是血亲复仇案中的裁决产生影响。汉章帝建初年间,有人因父亲被侮辱而杀死侮辱者,被皇帝下令轻判。朝廷以该案为判例,制定了《轻侮法》,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允许复仇的法律。不过该法又被汉和帝废除[5]。汉朝还有董黯报母仇案、[6]赵娥报父仇案的当事人皆因“孝”的理念被赦免、奖赏、传颂。东晋桓温也因为父报仇而受到晋明帝赏识。
随着时代的更替,封建统治者渐渐认识到鼓励复仇对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魏晋南北朝时期,朝廷经常下令禁止复仇[5]。唐代徐元庆杀赵师韫案、张氏兄弟复仇杀人案虽然得到民间官方的一致同情,但杀人者皆伏法受诛。[7][8]到了宋代,复仇杀人者需要“具案奏取敕裁”,且常常被减刑处理。[9]可见在中国历史中,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对于复仇行为有着两难的态度。
民间对报仇行为也有“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批评性俗语。
《圣经》也有关于复仇的经文,旧约圣经《出埃及记》第21章曾提及“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代表如被另一人冒犯时,最多只能用相同尺度还手,惟相关内容可能只是因为以色列人从埃及到迦南(应许之地)时面临当地外族侵扰时的反应,例如在约书亚记中叙述对耶利哥等外族民众进行屠杀等(据圣经描述是上帝“不悦”当时外族拜偶像及奸淫罪等“罪恶”行为)。
在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中,报仇往往不是合法杀人的理由。遭侵犯者的权益由法律保障,侵犯者依法受到惩治,超出法律范围的受侵犯项不能追究(即以刑罚代替“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不过,在某些电影、小说、故事,报仇是英雄行为,尤其是“报父仇”、国仇家恨。
此外,不少经革命或政变上台的军事政府领导人,往往会以各种手段去镇压及政治报复反对者及持不同政见者,如逮捕入狱,基于维护政权的法统性,甚至会处决持不同政见者。
一些人将死刑和其他的司法处罚当成平抚受害者对复仇要求、进而得以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并认为说废除死刑会让受害者转而寻求法外复仇的途径,进而导致私刑增加,扰乱社会秩序。[11]
以下是史实中有关复仇的人物或事件:
复仇是戏剧的常见题材,以下是一些描写复仇的知名作品或涉及复仇行为的虚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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