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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眼还眼(希伯来文:עין תחת עין ayin takhat ayin;英文:An eye for an eye)是《希伯来圣经》中常提到的术语,为防范犯罪、作恶、或恶意伤人者,意为当你令别人有甚么损失,你也应有相应的损失(必要接受律法订定的制裁)。“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为传统的同态复仇(拉丁语:lex talionis)理念。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也成为博弈论的一种策略,这种策略简单且能非常有效,被认为是解决囚徒困境的最佳策略。
在旧约圣经里的《出埃及记》、《利未记》与《申命记》与之中,曾经有过认同以眼还眼的对等报复方式[1][2][3]。
但是,在这些律法制定/颁布之时,还没有人去伤害别人,还未有人触法;观察这三处经文,其制定意义在于防范作恶,除去恶行,胜于容许报复之行为。此法在于:“事先警告未来会触犯者(会恶意伤害人者)”,不要随便伤害人、杀人,不然就有这样的律法要制裁作恶者。特别在《申命记》19章15至20节已明言,这是针对那恶意作假见证,要污陷无辜者的警告之律法(申命记19-20节: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你们听过这样的话,“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但我告诉你们,不要跟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让他打。
——太 5:38–39 当代圣经中文译本
一些学者认为这是基督最直接的指示之一,敦促受难的信徒不去寻求任何直接的补偿[4]。《与罗马人书》中则暗示复仇将被留到神怒降临之时,届时一切不义都将被一一清算[5] [6] [7]。
犯偷窃罪在不少阿拉伯国家要以断手酷刑伺候,若犯奸淫罪还会被强迫腐刑去势,或石刑以石头砸死。鞭刑是回教国家传统清规戒律,此外,近来有一以眼还眼的案例:伊朗妇女巴赫拉米在被泼酸导致眼盲,法庭对加害人采取以眼还眼制裁,名为马吉德的男子也必须以强酸弄瞎双眼。
佛教并不赞同任何形式的同态复仇,但是佛教有一系列佛教因果论来诠释因果报应[8]的理论。
每个业力是指个人过去、现在或将来的行为所引发的结果的集合,业力的结果会主导现在及将来的经历;所以,个人的生命经历及他人的遭遇均是受自己的行为影响,其无法改变他人的业报轮回[9]。此外,佛教修行中亦倡导用忍辱(六度之一)[10]方式熄灭自己内心中的三毒中的“嗔毒”[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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