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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额选举,或称同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在一些国家,部分或全部采用等额选举作为选举形式。在实行等额选举的时候,投票人的权力仅仅体现在是否决定认可候选人,故相对于差额选举,选举人的权力较小,只有确认候选人的意义。
此条目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14年8月30日) |
有台湾研究认为,等额选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大常委选举上,是变相的“同额竞选”[1]。19个人大副委员长及国家军委主席,采用等额选举,这种同额竞选方式只要提名就可以当选[2]。
在中华民国国民大会时期,中华民国由1954年至1990年的中华民国总统选举,执政党中国国民党只提名一位总统候选人,蒋中正、蒋经国和李登辉第一个任期的总统选举均为等额选举。
195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颁布。虽然该法对于等额选举原则虽未明文规定,但同年4月3日公布的《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指出“选举委员会提到选举大会上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一般应与当选代表人数相等,即这个选举区域应选几个代表,就提出几个代表候选人”[3]。
虽然在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其第十六条规定所有地方各级政府的正职领导人都应该进行差额选举,然而时至今日,在选举实践中,差额选举仅在最基层和选举代表、委员中实行,各级政府领导人仍是等额选举,企事业单位还是任命制[4]。
过去,中国共产党党内选举一般采用等额选举。1980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了除党员数量少的单位实行等额选举外,党内选举一般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或者进行差额选举[5]。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党内选举差额选举的范围小、层次低,差额幅度小,选举的竞争性不强[6]。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中目前为差额选举与等额选举并存[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语境下,朝向民主政治的差额选举趋势,企图推进差额选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而目前在党内选举中规范差额提名、差额选举来体现选举人意志是官方发展方向[8]。
等额选举在实际被使用中,有两种不同的方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2]等。此外,在实践过程中,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地方人大选举本级行政首长等正职领导人时也一般实行等额选举[13]。
邹学平等人认为“等额选举”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中起过积极的作用,但差额选举有更大的不可替代的优越性。等额选举易流于形式,降低或挫伤选民或代表参政的热情,削弱了公仆意识,滋长当选者只对上级负责的不正常心理[14]。
唐晓阳等人认为“等额选举”这一词中“等额”与“选举”是互相矛盾的概念,要“选举”就不能“等额”,要“等额”就不是“选举”[15]。
袁刚等人认为等额选举从法理上解决了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有利于中国共产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生活的全局性控制[16];另有人认为,因为不存在备选方案,等额选举不存在优胜劣汰;等额选举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通常是领导者的个人意愿[17],选民没有任何选择余地,选民的参与对选举结果几乎没有影响[16]。
在越南、古巴等社会主义国家,现皆实行等额选举,但不同于中国的是,越南国会及古巴国会的议员或代表均是由直接的等额选举产生,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则是间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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