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府
臺灣清治時期行政區劃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台湾府是清朝统治台湾时设置的府级行政区划,从1684年存续到1895年台湾割让予日本[1]:55。台湾府在清治大部份时间为台湾唯一的“府”[1]:77,然而清治后期因受到列强外交军事影响,使增设行政区。1875年(光绪元年)在台湾北部设立台北府,两府以大甲溪为界,以北归台北府,以南归台湾府[1]:78。1887年台湾设省时,将台湾南部及东部独立划出台南府及台东直隶州。至清治末期台湾府仅统治今日台湾中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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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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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语言写法及拼音 | |
汉字 | 台湾府 |
注音 | ㄊㄞˊ ㄨㄢ ㄈㄨˇ |
汉语拼音 | Táiwān Fǔ |
威妥玛拼音 | T′ai²-wan¹-fu³ |
台语白话字 | Tâi-oân-hú |
台语罗马字 | Tâi-uân-hú |
客语白话字 | Thòi-vân-f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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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府的府治所在地初设于台湾县内之台湾府城,涵盖今台南市中西区东半部、东区小部分及北区小部分。1887年台湾设省时,首任巡抚刘铭传提议在彰化县桥孜图(桥仔图)建立台湾省城,同时将台湾府治移到省城,附郭地区(原彰化县东北部)设台湾县[1]:85。原本的台湾府治及附郭则改为“台南府”、“安平县”[1]:85。
台湾府的主官为台湾府知府,建省前后分别受台厦道、台湾道、福建台湾布政使及福建台湾巡抚等官职制约。1895年,依照清日签定之《马关条约》,台湾割让予日本后,台湾府不再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