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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清治时期行政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台北府[注 1]是大清帝国于清治台湾设置的府级行政区域,为1876年1月16日(光绪元年12月20日)清廷准沈葆祯奏请在原台湾府北部增设设置之官署[注 2][注 3][1]。台北府初设时隶属于福建省台湾道之下,与台湾府并立之区划;1885年(光绪11年),台湾建省后则改归福建台湾省台湾道,也是大清帝国218个府建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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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6年(光绪元年)台北府设立之初,府治先暂设在竹堑城(今新竹市),1878年(光绪四年)才移往艋舺(今台北市万华区)[2]。而后于大稻埕南修建新台北府城,1884年(光绪10年)建成后迁台北城内(今台北市中正区市中心)。其与台湾巡抚衙门、台湾布政使司衙门、淡水县知县衙门比邻(今台北中山堂附近)。
台北府设置台北府知府等官员,与分别受台湾道、福建台湾巡抚及福建台湾布政使等官职制约。1895年(光绪21年、明治28年),依照清日两国签定之《马关条约》,福建台湾省割让予日本后,台北府不再设置。
1876年(光绪元年)台北府设立之初接收原台湾府下辖噶玛兰厅、淡水厅土地,并改为三县一厅,分别是宜兰县、淡水县、新竹县、基隆厅[2]。辖区是大甲溪以北,相当于今台中市北部、苗栗县、新竹县及新竹市、桃园市、新北市、台北市、基隆市、宜兰县[2][3]:38。1887年(光绪13年)建立福建台湾省,行政区调整为三府一直隶州时,台北府新竹县南边一部分划出苗栗县并改归台湾府,但这时仍维持三县一厅的编制[3]:40。
最迟到1887年(光绪13年),才确定以南港溪为淡水线跟基隆厅的分界[2]。另有说法指出1894年(光绪20年)曾析淡水县南部设立南雅厅,但其存在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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