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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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护照是中华民国外交部所核发的护照 ,申请资格为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入出国及移民法》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指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1]。大陆地区人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在转换身分为台湾地区人民之前不适用护照条例,除经中华民国外交部等主管机关认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华民国护照之必要之申请资格外,原则上不予核发[注 1][2],中华民国护照与加签之核发与执行由外交部领事事务局掌理[注 2][3],中华民国护照由外交部、驻外使领馆、代表处、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负责签发。[注 3]
Quick Facts 中华民国护照, 首次签发 ...
中华民国护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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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普通晶片护照封面样本 | |
普通晶片护照个人资料页样本 | |
首次签发 | 1919年9月(第1版) 1995年1月(可机读护照) 2008年9月29日(第1代晶片护照) 2017年12月(第2代晶片护照) 2021年1月11日(提升台湾辨识度的新版护照) |
签发机构 | 外交部领事事务局 |
证件类型 | 护照 |
用途 | 旅行证件及身份证明 |
签发对象 | 拥有中华民国国籍之中华民国国民 |
有效期 | 10年(14岁以上) 5年(13岁以下、2019年4月29日前未服兵役男子) 3年(原护照报失后临时补发护照效期) |
费用 | 新台币900至1,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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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自生物特征护照(晶片护照)发行后,因制作需求,内嵌晶片护照皆由领事事务局制作签发,即使于驻外馆处申办护照换领亦同。驻外馆处在特殊需求下,仅可于驻地签发一年期无内嵌晶片护照,且此种护照于部分国家有相异于晶片护照的签证需求[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