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人民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此条目页的主题是中华民国认定的大陆居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的公民,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民国法律中,大陆地区人民,又称中国大陆民众、大陆居民,为在中国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人民,其范围相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个名称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出现,于1991年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后法制化。 大陆地区人民是否为中华民国国民,在法律与政治上长期有争议。在现行法定中,大陆地区人民的权益介于台湾地区人民与外国人之间,非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也非中华民国侨民,不具备公民权,但在法律上有特殊地位,不等同于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的主管机为陆委会。
此条目页的主题是中华民国认定的大陆居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的公民,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民国法律中,大陆地区人民,又称中国大陆民众、大陆居民,为在中国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人民,其范围相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个名称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出现,于1991年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后法制化。 大陆地区人民是否为中华民国国民,在法律与政治上长期有争议。在现行法定中,大陆地区人民的权益介于台湾地区人民与外国人之间,非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也非中华民国侨民,不具备公民权,但在法律上有特殊地位,不等同于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的主管机为陆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