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在许多国家/地区的刑法中,紧急避险(英语:necessity;德语:Notstand)可能是违法行为的正当化事由。寻求依赖这种辩护的被告辩称,他们不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作为犯罪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是防止更大伤害的必要条件,并且没有其他更具体的法律规定(例如正当防卫)可用以免除刑责。
大陆法系刑法 |
---|
三阶层论 |
-构成要件该当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
-违法性- |
-罪责(有责性)- 心神丧失 · 精神耗弱 |
参与论 |
正犯(间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帮助犯) |
罪数论 |
-想像竞合- 吸收原则(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
-实质竞合(德语: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
-法条竞合- |
刑罚论 |
-法定刑(日语:法定刑)- |
-处断刑- |
-宣告刑- |
-执行刑- |
保安处分 |
保护管束 · 驱逐出境 · 终身禁业 |
法律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
刑事诉讼 · 刑事政策 |
其他学说 |
四要件论 |
-犯罪主体- |
-犯罪客体- |
-犯罪的主观方面- |
-犯罪的客观方面- |
二阶层论 |
该法律术语或可如此解释,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损害另外的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而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明文规定:因职务或业务而承担特别义务者,不能适用对自己的紧急避险主张。而为了鼓励英勇救助,也会规定为救助他人生命,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予急救措施而发生的结果,也能适用紧急避险,或是能直接免除法律责任,这种规定,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
回到本条目主题,例如,酒驾者可能会争辩说他们自行开车是为了避免(因身心反应能力降低而容易)被绑架。大多数普通法和大陆法司法管辖区于有限的情况下承认这种抗辩;一般来说,被告必须肯定地证明:(a) 他们试图避免的伤害超过了他们被指控的被禁止行为的危险; (b) 他们没有其他的合理选择; (c) 一旦危险过去,他们就停止从事被禁止的行为; (d) 他们自己并没有造成他们试图避免的危险。因此,对于上面所举酒驾者例子,如果被告驾驶的距离超出了逃离绑匪的合理必要范围,或者如果他们有其他合理的选择,那么紧急避险抗辩将不被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