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
源自歐洲大陸的法律制度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民法法系(英语:Civil law),亦称欧陆法系、大陆法系、法典法系、市民法系、罗马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准,并与日耳曼习惯法、教会法、商法、封建法及其他习惯法结合而形成的法律体系[1],起源于欧洲大陆,与普通法系并列为当今世界上主要的两大法系之一,覆盖了当今世界的广大区域。1804年,拿破仑治下的法国发布《法国民法典》,1896年德国统一后又以此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这两部法典在民法法系内地位最为重要,影响甚广。
与世界上另一大法系普通法系相比,民法法系受罗马法影响更深,继承了更多罗马法的概念和术语。此外,民法法系更倾向于将法律编纂成册,在各法律领域发布“法典”,如“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民法法系中的民法典地位非常重要,规范了社会中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包含了行为能力、合同法、侵权法、亲属关系、婚姻、继承等。与之相比,普通法系的法律(特别是民法)更常以单行法、特别法、判例法规定,少有抽象的、系统的民法典,但近代以来,随着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相互交流、吸收,二者的特点逐渐没有以前那般泾渭分明。
地理分布上,普通法起源于英格兰,分布在曾被英国殖民或统治的地区(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香港、新加坡等)。欧陆国家、曾被其殖民的地区(如大部分拉丁美洲及非洲国家)以及未被欧洲国家统治过的地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日本、韩国、泰国等)则多采用民法法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