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阿姆斯特丹(荷兰语:Nieuw Amsterdam)是一个17世纪荷兰在曼哈顿岛南端成立的殖民地,作为新尼德兰殖民政府所在地。不久成为阿姆斯特丹堡外面的殖民区。该城堡位于曼哈顿岛战略性的南端,以保护在北河(哈德逊河)的荷兰西印度公司的皮草贸易。1624年新尼德兰成为荷兰共和国的延伸省分,次年建立的新阿姆斯特丹则成为该省的省会。
到了1655年,新尼德兰的人口增长至2000人,一半为尼德兰源,另一半分别来自西属尼德兰、法属尼德兰、日耳曼、瑞典、挪威、芬兰、葡萄牙以及欧洲其他地区,当中1500人住在新阿姆斯特丹。1664年以前,新尼德兰的人口在9年间暴增至近9000人,2500人住在新阿姆斯特丹,1000人住在橙堡,其余则住在其他城镇和村庄[1]。其中新哈勒姆市(Nieuw-Haarlem)即为今日之纽约哈林区。
新阿姆斯特丹在1664年9月8日被英格兰占领后,为了纪念英国的约克公爵(后来的詹姆斯二世)而更名为纽约。1665-1667年第二次英荷战争以后,英格兰与尼德兰联合省同意维持布雷达条约现状。英格兰保留了珍贵的曼哈顿岛,荷兰放弃对城镇和殖民地其余部分的声请,而英格兰放弃了对荷兰东印度控制的伦岛的主权声索,确认荷兰对班达群岛的控制。曾经是新阿姆斯特丹的地方现已成为曼哈顿南部的一部分,因为当时城市仿照阿姆斯特丹而规划,如今曼哈顿的一些地名仍可看出影响。运河街,水街等均为新阿姆斯特丹曾经的运河所在地。华尔街,或墙街,即是新阿姆斯特丹的北城墙所在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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