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政时期立法院第一届立法委员,指1928年11月至1930年12月任职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第一届立法院立法委员。

背景

1928年10月8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明文规定,“立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条约案及其它重要国际事项之职权。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须由国民政府委员任之。立法委员49至99人,“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之”,每届任期两年,并不得兼任中央及地方各机关之事务官。

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还曾专门制定了立法委员的标准:“首重其人在党内之历史,以曾为国民党效忠,在革命过程中未尝有违背党义言论行动,而对法律、政治、经济有相当之学识经验者”。 [1]可见,立法院成员的产生具有一定标准与程序,较为严格。而在标准方面既特别注重政治表现,以保证国民党对立法院的控制,又注重专业知识,以满足制定各种新法律的要求。

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议决胡汉民为立法院长,随后,又任命林森为立法院副院长。1928年10月20日,公布了《立法院组织法》规定立法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下设法制、外交、财政、经济四个委员会(后又增设军事委员会),各委员会委员长由院长指定;立法院内设秘书、统计、编译三个处。

1928年11月7日,国民政府任命了第一届立法委员49名。

第一、二届立法委员规定是49至99人,但实际数均仅达到最低限的49名,宁可有一半的空额,也不轻易将此职作为酬庸,培植私人势力。政学系杨永泰曾想谋出任委员,被胡汉民断然拒绝:“杨某曾反对孙总理及陷害同志,吾焉能用之?”[2]

名单

总额49人,共53人次,名单如下:[3][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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