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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任期由1964年12月至1975年1月。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和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1]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委员会都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互推。”[2]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4个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1964年12月20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
1965年1月4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
1965年1月4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
1965年1月5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互推副主任委员。
1965年1月4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
1965年1月4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互推副主任委员。
1964年12月20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
1964年12月29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互推副主任委员。
1964年12月20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
1964年12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互推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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