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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索沃共和国宪法于2008年6月15日正式生效。在此之前,科索沃临时政府是按照2001年批准、依据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制订的临时宪法运作的。
塞尔维亚政府将科索沃视为该国的一部分,拒绝承认科索沃的宪法及独立地位。此一主权争议乃自20世纪末南斯拉夫解体开始,当时塞尔维亚是南斯拉夫的一部分。
新宪法的草案在2008年4月公布[1],当中许多条款源自于阿赫蒂萨里计划(Ahtisaari plan),包括保障少数团体的权益和提供科索沃公民更安全的生活环境。
科索沃宪法在2008年4月9日批准,并于同年4月15日生效[2]。由于联合国安理会没有宣布结束科索沃任务,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暂时不会离开科索沃。而因为新宪法没有在科索沃的塞尔维亚裔居住地实施,新宪法的生效事实上已使科索沃共和国分裂[3]。
新宪法的前言:
“ | 我们科索沃的人们,决心将未来的科索沃建立成一个自由、民主、爱好和平的国家,作为所有人民的家园。我们致力于建立一个保障所有公民权利、公民自由、法律平等的自由国度,努力创造科索沃的经济和社会繁荣,深信科索沃会与邻国维持友好合作关系、巩固区域与整个欧洲的稳定,并将为成为国际爱好和平诸国家中有尊严的一员,积极参与欧洲统合的工作。我们郑重地同意这部科索沃共和国宪法。 | ” |
这部宪法有14章162条,其中规定“科索沃共和国不得对他国或他国的一部分主张主权或合并”,阻挡了与阿尔巴尼亚或塞尔维亚的阿尔巴尼亚裔居住地合并的声音。宪法第八条也规定世俗政府必须宗教中立。
1913年,塞尔维亚根据伦敦条约和布加勒斯特条约取得了科索沃的主权。1918年,南斯拉夫王国由摩拉瓦河省、泽塔河省、发达河省组成。
1946年,塞尔维亚成立“科索沃─梅多奇亚自治区”(Kosovan-Metochian area)。而1963年南斯拉夫宪法明定“科索沃与梅多奇亚”(Kosovo and Metochia)是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下辖的一个自治省,该省于1968年更名“科索沃”。
1974年的科索沃省宪是科索沃的第一部宪法。同年南斯拉夫联邦宪法给予科索沃和伏伊伏丁那(两个塞尔维亚下辖的自治省)共和国的同等权利。塞尔维亚为此数度寻求修改联邦宪法,将科索沃重新纳入塞尔维亚的统治,但没有得到联邦所有成员共和国的支持[4]。
由于1980年代阿尔巴尼亚裔人士不断地要求科索沃的共和国地位,塞尔维亚在1990年通过新宪法,将科索沃更名为“科索沃与梅多奇亚”(Kosovo and Metochia),并使其从高度自治回复到1946年自治区的状态。对此,科索沃省议会于1990年7月2日发表独立宣言,主张阿尔巴尼亚人是南斯拉夫联邦内的一个民族,有权自决,宣布脱离塞尔维亚成为南斯拉夫的一个成员共和国。1991年南斯拉夫宪法法庭判决科索沃独立违宪,因为根据1974年联邦宪法,省的地位变更需要修改联邦宪法和成员共和国宪法,而且阿尔巴尼亚人也不是宪法规定的南斯拉夫联邦的组成民族,没有自决的权利。塞尔维亚也在1990年7月5日解散科索沃省政府和省议会来回应独立的举动。同一天,阿裔人士也宣布科索沃共和国自塞尔维亚共和国独立,颁布了科索沃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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