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央裁判所(朝鲜语: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 중앙재판소)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院,也是朝鲜司法机构中的最高审判机关。中央裁判所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法官由最高人民会议选举,所长及陪审员则由最高人民会议常务会员会选举。它位于首都平壤,通常被缩写为中央裁(중앙재)和中央法(중앙법)。它的前身是最高裁判所(1948年9月至1972年,2010年4月至2016年6月),相当于大韩民国的最高法院。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央裁判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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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 중앙재판소 | |
所在地 | 平壤 |
所在国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 |
法官选任方式 | 由最高人民会议选举 |
设立法源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 |
上诉法院 | 无上诉 |
法官任期 | 5年 |
法官人数 | 未知 |
所长 | |
现任 | 康润石 |
中央裁判所基本上是该国刑事、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法院。不过,叛国罪等罪是以中央裁判所为原审法庭,在这种情况下,其判决为最终判决且不可置疑,亦即不得上诉,有人认为无法上诉影响了朝鲜的司法程序正义。
角色
中央裁判所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1][2]。它是1948年后该国司法系统的两大重要组成部分(另一个是中央检察所)。
它不对行政或立法行为作合宪审查,也不保护宪法规定的个人权利。[3]
其主要任务是监督所有下级裁判所,包括其审判和流程;也培训其法官。同时也负责任命和召回特别裁判所的法官。(即地方裁判所之外的,比如军事和铁路裁判所)。[2][1][3][4][5]
中央裁判所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在其休会期间对其常务委员会负责。[6]
它最初叫做最高裁判所[7],1972年重命名为中央裁判所。2012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恢复了最高裁判所的名字[8],而到了2016年,一次最高人民会议又恢复了中央裁判所的名字[9]。裁判所位于平壤。[2]
组织
中央裁判所由一名所长,两名人民参审员(인민참심원)和若干法官(人数不详)组成[3],皆为选举产生,任期五年[1]。所长由最高人民会议选举[10],并可由其召回[11]。其余法官[11]及陪审员[12]则由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选出。中央裁判所所长由最高人民会议(立法机构)任命。中央裁判所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司法机关,包括道裁判所(도재판소)、直辖市裁判所(직할시 재판소)、人民裁判所(인민재판소)和特别裁判所(军事裁判所군사재판소、铁道裁判所철도재판소)。道裁判所、直辖市裁判所、人民裁判所等下级司法机关的法官和人民参审员由道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议会)任命,而特别裁判所的所长和人民参审员则由中央裁判所任命。一般法庭都由一名法官和两名人民参审员组成,但特别审判由三名法官进行。
姓名 | 当选时间 | 参考 |
---|---|---|
金克生 | 1948年9月9日 | [13] |
赵松莫 | 1955年3月11日 | [13] |
黄世焕 | 1956年3月13日 | [13] |
金夏未 | 1957年9月21日 | [13] |
许贞淑 | 1959年10月28日 | [13] |
金克生 | 1960年11月24日 | [13] |
金克生 | 1962年10月23日 | [13] |
易国钦 | 1966年9月30日 | [13] |
易永区 | 1967年12月16日 | [13] |
方学世 | 1972年[缺少日期] | [14] |
N/A | 1992年7月18日 | [来源请求] |
金炳律 | 1998年9月5日 | [15] |
朴明哲 | 2014年4月8日 | [16] |
姜润石 | 2016年6月29日 | [9][17] |
车明南 | 2021年9月29日 | [来源请求] |
决策
中央裁判所通常是国家对刑事民事案件的之最高上诉法院[5]。但在比如叛国罪的情况下为原审法庭。[3]当中央裁判所作为原审法庭时,其决定为最终且不可置疑,不得上诉。有人认为不能上诉这一点妨碍司法程序正义。[19]
中央裁判所参与对政治犯的审判,国家安全保卫部也可以以裁判所名义决定对政治犯的刑期。[20] 对于违反国家刑法的,中央裁判所可以推荐死刑。[21]在中央裁判所的标准流程之外,国家也有随意地执行死刑的情况[22],折磨认罪也时有发生。[23]
对外国人的审判总是直接在中央裁判所进行。尽管依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审判法,除了对“国家和人民”的犯罪外,审判应该首先在地方人民裁判所发生。将外国人带去中央裁判所审判的原因似乎是为了让审判尽快结束。著名的被审判的外国人包括:艾加仑·戈麦斯、李承恩、凌志美、裴埈皓等。[24]
中央裁判所也依照党的政策对国有企业的合同纠纷、薪酬争议和工伤进行仲裁。[3]
中央检察所可以监督中央裁判所的决定,如果其认为裁判所决定有误,则可以在裁判所全体会议(监察所所长也是其成员)前陈情。[5] 如果法官进行了“不公正的裁决”,则需要承担相应负责。[25]
参见
- 中央检察所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司法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执法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治
- 韩国大法院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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