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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常设机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壮语:Gvangjsih Bouxcuengh Swcigih Yinzminz Daibyauj Daihhoih Cangzvu Veijyenzvei,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十四届 2023年1月至今 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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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刘宁 |
副主任 7 | 方春明、张晓钦、黄伟京、卢献匾、杨静华、刘有明、周家斌 |
秘书长 | 李东兴 |
机构概况 | |
上级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机构类型 | 省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
行政级别 | 正省级 |
授权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组织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上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
本级中共组织 |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 |
本级纪检监察机构 | 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 |
联络方式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
实际地址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葛路10号 |
邮政编码 | 530028 |
对外官网 | 广西人大网 |
机构沿革 | |
前身 | 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
成立时间 | 1979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及地方组织法并未规定设置一级行政区人大的常务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人民委员会行使。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其中规定:“县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1]。1979年12月21日至25日,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2]。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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