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子能机构
国际组织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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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子能机构(英语: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缩写作 IAEA),港台译为国际原子能总署,是致力于和平发展原子能的独立政府间国际组织,成立于1957年7月29日,总部位于中立国奥地利首都维也纳[3]。国际原子能机构是与联合国系统相关的独立国际组织,其与联合国的关系由特殊协议监管,每年需向联合国大会进行报告[4]。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各地常用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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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 | 国际原子能机构 |
台湾 | 国际原子能总署 |
机构应谋求加速和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机构应尽其所能,确保由其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督或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致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第二条:目标[6]
1953年12月8日,美国总统德怀特·艾森豪威尔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表了关于“原子用于和平”的演讲[7],并于之后提出“和平利用原子能计划”,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便是建立一个国际机构,以规范和促进原子能的和平利用[8][9]。
1954年9月23日,美国国务卿约翰·福斯特·杜勒斯在第九届联合国大会上发表讲话,决定推进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建立,欢迎各国加入,并同时向联大提交报告,要求在会议日程中增加有关推进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合作项目[10]。次日,苏联和英国对美国提出的要求表示支持,并决定于同年11月5日在联大第一委员会中进行推进讨论[10]。同年12月,第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成立一个专门致力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机构[11]。
1956年10月,来自世界82个国家的代表在联合国总部举行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会议[12],并于23日通过了《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该规约于1957年7月29日正式生效[13]。1957年10月,国际原子能机构召开首次全体会议,宣布机构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奥地利的维也纳[10]。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总部设于维也纳国际中心,截至2023年1月3日,共有176个成员国[14]。机构的组织机构包括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大会(英文:General Conference)由全体成员国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3];大会下设行政预算委员会和技术援助与合作委员会等,职权有选举理事国、新加盟会员国的申请案同意、预算案的通过等。
理事会(英文:Board of Governors)是机构的决策机构[3],共有35个理事国所构成、执行机构的各项任务。
秘书处(英文:Secretariat)是执行机构,由总干事领导,根据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或决定履行职责,内设有1室6司。[3]
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是机构的对外代表,总干事的选举是由理事会提名,大会任命。
国际原子能机构年度报告通常于每年7月发布,总结并强调了过去一年在原子能机构工作的主要工作领域中的发展。它主要问题包括,活动和成就的摘要,以及与保障,安全和科学技术有关的状态表和图表。[15] 除了年度报告外,国际原子能机构还发布专题评论,详细介绍其工作的具体领域,包括核安全审查、核安保审查、保障措施实施报告、核技术审查和技术合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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