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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秩,又称品位,是官僚制度当中,用以定义官阶大小及俸禄多少的级化/量化方式。东亚地区中,以中国先行创立采用,后传至东亚其他地区如朝鲜半岛和日本等。
周官爵分九等,称“九命”。任官的仪制各异称“九仪”或“九仪之命”。《周礼·春官·典命》谓:上公九命为伯(如周公旦、召公奭),侯、伯七命(如晋侯、吴太伯、魏文侯),子、男五命(如楚王,爵子)(以上为诸侯);王之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都加一命(以上为周王的臣);公之孤四命,公、侯、伯之卿三命(如管仲),大夫二命,士一命;子、男之卿二命,大夫一命,士不命。《礼记·王制》谓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下卿二命;小国之卿与下大夫(诸侯无中大夫,卿即上大夫)均一命,与《周礼》稍有出入。
《王制》: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制农田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小国之卿,倍大夫禄,君十卿禄。
以田地为主,也有俸禄,高官俸禄是低级官员的二三十倍,而诸侯是高官的十倍。
三国时代以前官僚体系并没有品做为等级区分,而是由秩(俸禄多寡)来定义官阶的高下。
两汉及三国时代的品秩是以俸禄的石数为区分标准,但其数字不是真实的俸禄收入,而仅是一个大略的等级区分。
从上到下,百官秩的等级有:万石、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比千石、八百石、比八百石、六百石、比六百石、五百石、比五百石、四百石、比四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二百石、比二百石、一百石、斗食、佐史。东汉初的实际俸禄收入一般是半钱半谷,每月万石三百五十斛,中二千石百八十斛,二千石百二十斛,比二千石百斛,千石八十斛,六百石七十斛,比六百石五十斛,四百石四十五斛,比四百石四十斛,三百石也是四十斛,比三百石卅七斛,二百石卅斛,比二百石廿七斛,一百石十六斛,斗食十一斛,佐史八斛。[1]此外,史书另有“真二千石”一语,其地位与概念颇具争议。[2]
汉代常见官员的品秩中,三公为中央最高荣誉职,秩万石。九卿次之,为中二千石。太守(郡首长)为二千石,县令(大县首长)为一千石,县长(小县首长)为四百石或三百石,负责监察各郡县的刺史为六百石。同时,也有官吏因为表现优异,在不提升官职的情况下提升俸禄。[3]
南北朝之北周依《周礼》置北周六官(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于西魏恭帝三年(556)正月,作九命之典,改九品为九命,以第一品为九命,第九品为一命。九品原各有正从,北周制度于每命前加正命,如正九命、九命、正一命、一命。
隋文帝建立隋朝后,废北周六官及九命制,创三省六部制,复九品制。
唐朝的官分为流内官与流外官,其中流内官指的是在九品三十阶内的职官,流外官则是在九品之外的官。
九品三十阶内容如下:
主条目:中华民国公职人员
中华民国职官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级,外加约聘雇人员。简荐委任内,仍有细分。
依据警察人员人事条例、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官条例、陆海空军军士官等官阶与公务人员对照表、警察人员与一般行政人员及技术人员相互转任官等官阶(职等)及相当俸级之俸额俸点转叙对照表:
日本在大宝律令之后,仿中国九品三十阶制度在律令制之下划分官位。其阶层一共是九位三十阶,但亲王、内(女)亲王又列于此外,分为一至四品,不分正从上下。日本无散官,故直接以品秩作为官衔之一部分。正从五位以下的职官,又依照任职地点分为内(京中)、外(诸国)位。内位八位以上由朝廷降敕授与、初位以下由太政官判给,外位则八位以下由太政官判给。另外,如征夷大将军等临时官职,并无一定品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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