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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式学制中颁授给研究生的一种学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副博士学位(乌克兰语、俄语:Кандидат наук;白俄罗斯语:Кандыдат навук;拉丁化:Kandidat Nauk;英语:Candidate of Sciences),在前苏联、今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北朝鲜等俄式学制欧亚国家是一种授予研究生的学位,级别高于硕士学位,低于俄式学制的全博士学位。在取得副博士学位后,研究生才能够修读全博士。
要修读副博士必须先完成4年的大学本科专业教育和2年的硕士研究生专业教育(或者是直接完成5年的大学专业教育获得俄式学制的专家学位),再经过数年研究生阶段的学习(一般为3年),通过专业、外语、哲学(含文史等各门社会科学)的资格考试,最终提出论文,并通过口头答辩,才能得到学位。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国际教育统计中,把副博士学位等同于PhD[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990年10月《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获得苏联、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后待遇的通知》:“获得苏联及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工作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与国内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相同”,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副博士学位(俄制)学位被认定相当国内大学或欧美日各国大学授予的博士学位。
依中华民国教育部2000年12月7日台(89)审字第89155812号函示:“大学毕业后修业3年,或硕士毕业后修业2年,取得俄国Kandidat Nauk学位文凭者,可直接采认等同我国博士学位送审助理教授资格。”,也就是说:在台湾,这个学位视同欧美日各国和台湾本土大学所授的博士学位。
新西兰政府规定,副博士学位获得者申请移民新西兰的列入最高的第10级(Level 10, a.k.a. Doctors Level)[2]。
1934年1月13日,苏联人民委员会正式决定开始实施副博士学位。到1971年,已经授予了249,200名副博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仿效苏联制度,设立副博士学位,但很快废止。首先确立研究生培养制度的中国科学院在1955年制定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8月5日获国务院通过,8月31日正式实施。
1955年9月18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在各大报刊刊登招生启事。当年拟招收50名副博士研究生,实际招入65人[3]。1956年,中国共产党号召“向科学进军”,为此各重点高等院校招收了一批四年制的研究生,称“副博士研究生”[4]。1956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部发布了《1956年高等学校招收副博士研究生暂行办法》,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重点高校成为第一批招收副博士研究生的学校。据报道,当年招收的副博士研究生为1015人[5][6]。
1957年3月25日,高等教育部发布《高等教育部关于研究生的名称问题的通知》,文件称,为避免误会,经国务院批准,不再将四年制研究生冠以副博士称号。文件解释说,1956年招收研究生时,国家尚未公布学位条例,为将四年制研究生与二、三年制的教师进修的研究生区分开来,依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暂时把四年制研究生称为副博士,这只是为了说明四年学习之后学生一般应该达到副博士的水平[7]。
1956年4月24日,高等教育部颁发《关于1956年进行副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暂行规定》。根据此规定,同济大学等高校的应届研究生毕业生进行了论文答辩,通过答辩者可获得副博士学位。然而,由于发布规定时距离毕业不到3个月,大多数学生没有通过答辩,只有极少数的学生拿到了副博士学位[3]。1961年至1964年,相关方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条例中规定了博士、副博士两级学位[8]。尽管经过多轮修改、上报,条例仍无法获批,最终被打成“资产阶级法权”而搁置[9]。
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设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不设副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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