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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农是指租用他人田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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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农民因家人有病、灾荒、婚丧开支等原因,用光积蓄,为债务所迫,只好卖出或放弃土地,变成佃户。[1]光景好时,农民会买来土地,佃户会稍为减少;困难时则农民丧失土地,佃户数目稍为增加。[2]不过,如果土地太贫瘠,地租回报太低,愿意买地的人不多,则佃户数目也不会高。[3]
在较富饶和商业繁荣的地区,佃户只须交地租。在落后或交通不便的多山地区,佃户则要向地主交出额外的物资,如新年时要送糕点、肉类、家禽等礼物;地主家中有婚丧时,佃户要去帮忙,地位有如奴仆[4]。至民国时期,佃农地位仍极为低下,公民权缺失。以苏北鲁南地区为例,地主阶级对佃农有“生杀之权”。在重重剥削、欺压之下,地主阶层对佃户妻女的“初夜权”,反显“人道”[5]。
唐代均田制崩坏以后,地主和佃农广泛出现。部分学者估计,宋代有34%的户口是佃户,和廿世纪的情况相同。当时北方、浙江东部和江西中部,是佃户比率较低的地区。[6]
明清两代,长江下游和东南沿海地区佃户较多。[7]明太祖没收大量今日江苏省地区地主的土地,田地归官府管辖,佃户地租从缴纳给地主,改为缴纳给官府。据学者估计,明代江苏有略高于50%的田地出租,租佃率和廿世纪时相近。[8]
明末张献忠的大屠杀,使四川和湖南二省在清代初期较为荒凉,有大量有待开垦的土地,佃户较少。其后两省佃户渐增,到18世纪中,有50%-60%土地在地主手中,和廿世纪时的情况相似。[9]
民国时,大约有30%的农民是全无土地的佃户。[10]跟清代后期相较,佃户数目接近或稍低。由于地主不易收到地租,当时也有其他投资的途径,买地的资金没有增长,佃户数目亦大体不变。[11]一般而言,佃户在北方较少,南方较多。当中亦有例外,如山西山区佃户较多,广西、云南有些地方佃户又较少。[12]
内战前后,中国共产党在控制地区实行土地改革,过去的土地租赁完全消除后佃农身份完全消失。但是由于新的土地兼并和贫富分化,1953年12月,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的决议》,开始进行土地集体化,土地从可以租赁的资产变为集体所有物。生产资料公有制化后,发展为人民公社制度。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农经济的局限性和新的土地兼并问题,但是抑制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严重破坏了生产力。1978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提出要“尊重生产队自主权,纠正平均主义”,引起激烈争论。后发展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3]土地仍然为集体所有,但开放了承包行为。[14]如《农村土地承包法》[15]的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在台湾,佃农自从实施375减租、耕者有其田和公地放领等政策后,佃农约占农民总数为百分之八。[16] 2012年底台湾佃农户数27,760户,在台湾农牧户总数779,375户中,比例百分之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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