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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司法机关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国际法院(法语:Cour internationale de justice,缩写为CIJ;英语: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缩写为ICJ),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主权国家政府间的民事司法裁判机构。此法院根据《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6月成立,并于1946年4月开始运作,位于荷兰海牙。
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附属机构,对其他国际法庭没有管辖权。国际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这种刑事审判只能经由国内管辖、联合国特设刑事法庭或国际刑事法院管辖。
1945年,与《国际法院规约》一起签订并生效的《联合国宪章》规定设立国际法院。《国际法院规约》被约定为《联合国宪章》组成部分,是国际法院的宪章及管理依据[1]。1946年2月5日,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出第一批国际法院法官,取代了1920年国际联盟主持下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和常设国际法院的规约几乎相同,二者的规则也几乎相同,直至1978年国际法院为简化和加速程序而订正了规则。
1946年4月18日,国际法院首次公开开庭。第一个案件是1947年5月英国起诉阿尔巴尼亚的科孚海峡事件。国际法院的工作包括了广泛的司法工作。
所有决议都必须在出席法官多数同意后才能做出。其职能有两方面:
只有主权国家间的争端才可以提交国际法院裁决。迄今为止国际法院已经做出74项裁决。虽然这些裁决都是强制性的,但是并不是每一项裁决都得到切实履行。当一方认为另一方没有履行法院裁决时,可以要求联合国安理会采取行动,以在必要时迫使另一方履行裁决中所规定的义务。
1984年1月初,美国政府开始在尼加拉瓜的科林托、桑提诺等海港布放水雷。到1984年3月底,水雷已破坏或摧毁9艘船只。美国政府官员以国际法的自卫权为布雷辩解,称:如果某个国家被认为有某种侵略倾向,那么对其港口进行布雷就是某种自卫,就像使用其他武力方式一样;就尼加拉瓜而言,任何进入尼加拉瓜水域的船只都放弃了它们的安全航行权利。1984年4月9日,尼加拉瓜政府向国际法院起诉美国政府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并指示临时保全措施。此即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但美国政府已抢先两天于1984年4月6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对于1946年美国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该通知立即生效,排除国际法院对美国的管辖权。1984年5月10日,国际法院通过保护尼加拉瓜的临时措施,以15∶0的投票结果要求美国立即停止向尼加拉瓜港口布雷;还以14∶1(反对者为美国法官)的投票结果判定,尼加拉瓜的政治独立和主权“应该被完全尊重,不应被任何军事或者准军事行为危害”。1984年11月26日,国际法院拒绝美国的辩解,坚持称国际法院对此案具有审判权。1985年1月18日,美国退出国际法院,并中止1956年《美国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条约》[2]和美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美国指责该案件是“出于政治和宣传目的错误利用国际法院”。美国国务院发言人称,我们希望国际法院没有走上其他一些被政治化、反对西方民主国家利益的国际组织的老路。美国之后依个别案件决定是否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3]。
1986年6月,国际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美国在尼加拉瓜境内的行动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美国政府其后宣布拒绝履行此判决,并退出国际法院[4]。
此后尼加拉瓜政府连续五年向联合国安理会申请强制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美国政府向尼加拉瓜政府赔偿,均遭到美国在安理会否决。联合国宪章第14条授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执行国际法院的裁决,不过这种裁决的效力会受到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的影响。1992年尼加拉瓜新上台的比奥莱塔·查莫罗亲美政府撤诉。
国际法院共有常任法官15人。法官人选由常设仲裁院成员国派遣的至多4名法学家组成的“国家团体”提名,若非常设仲裁院成员国,则由各国为国际法院法官提名而委派的至多4名法学家团体提名;每一团体提名人选不得超过4人,其中属于本国国籍者不得超过2人;由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分别选举并均获得绝对多数票者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在这种选举中不适用。联合国会员国可以参加联合国大会的国际法院法官选举。法官任期9年,并且可以连任,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的法官。
15名法官必须全部来自不同的国家,必须代表世界各大文化与各主要法系。自1970年代起,国际法院法官的名额分配办法习惯上与安理会席位分配一致,为非洲3名,拉美2名,亚洲3名,东欧2名,西欧及其它国家(包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5名[15],但这一惯例在2018年被打破,当时新当选的黎巴嫩籍法官纳瓦夫·萨拉姆拥有了本应由西欧及其他国家占有的席位,截至2023年,亚洲法官增加为4名,而西欧及其他国家法官则减少为4名。
法官应不论国籍,而且应尽量能够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两名属于同一国籍。除1967年至1984年期间无中国籍法官[注 1]以及2018年以来无英国籍法官外,5个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美国、英国、中国、法国和苏联/俄罗斯事实上一直各占有一个名额[16]。
国际法院法官一旦当选,就不代表该国政府,也不代表任何其他当局。其第一项任务就是在公开庭上宣誓本人必当秉公行使职权。法官在该国政府是当事方的案件中投票反对该国政府立场的情况并非罕见。
姓名 | 国籍 | 身份 | 任期开始 | 任期结束 |
---|---|---|---|---|
纳瓦夫·萨拉姆 | 黎巴嫩 | 主席 a | 2018 | 2027 |
朱莉娅·塞布廷德 | 乌干达 | 副主席 a | 2012 | 2030 |
彼得·汤卡 | 斯洛伐克 | 会员 | 2003 | 2030 |
罗尼·亚伯拉罕 | 法国 | 会员 | 2005 | 2027 |
阿布杜勒卡维·优素福 | 索马里 | 会员 | 2009 | 2027 |
薛捍勤 | 中国 | 会员 | 2010 | 2030 |
达尔维尔·班达里 | 印度 | 会员 | 2012 | 2027 |
岩泽雄司 | 日本 | 会员 | 2018 | 2030 |
格奥格·诺尔特 | 德国 | 会员 | 2021 | 2030 |
希拉里·查尔斯沃斯 | 澳大利亚 | 会员 | 2021 | 2033 |
莱昂纳多·内梅尔·卡尔代拉·布兰特 | 巴西 | 会员 | 2022 | 2027 |
胡安·曼努埃尔·戈梅兹·罗布雷多·维度斯科 | 墨西哥 | 会员 | 2024 | 2033 |
萨拉·克利夫兰 | 美国 | 会员 | 2024 | 2033 |
波格丹·奥雷斯库 | 罗马尼亚 | 会员 | 2024 | 2033 |
迪雷·特拉迪 | 南非 | 会员 | 2024 | 2033 |
菲利普·高铁 | 比利时 | 书记官长[17] | 2019 | 2026 |
a 2024至2027任期期间。 |
# | 院长 | 开始 | 结束 | 国家 |
---|---|---|---|---|
1 | 何塞·古斯塔沃·格雷罗 | 1946 | 1949 | 萨尔瓦多 |
2 | 朱尔斯·巴斯德万 | 1949 | 1952 | 法国 |
3 | 阿诺·麦克奈尔 | 1952 | 1955 | 英国 |
4 | 格林·哈克沃斯 | 1955 | 1958 | 美国 |
5 | 海里格·克拉斯塔德 | 1958 | 1961 | 挪威 |
6 | 波丹·温尼亚尔斯基 | 1961 | 1964 | 波兰 |
7 | 珀西·斯潘德 | 1964 | 1967 | 澳大利亚 |
8 | 何塞·布斯塔曼特·里维罗 | 1967 | 1970 | 秘鲁 |
9 | 沙洁福 | 1970 | 1973 | 巴基斯坦 |
10 | 曼弗雷德·拉克斯 | 1973 | 1976 | 波兰 |
11 | 爱德华多·吉梅内斯德·阿雷查加 | 1976 | 1979 | 乌拉圭 |
12 | 汉佛雷·瓦多克 | 1979 | 1981 | 英国 |
13 | 塔斯利·埃里亚斯 | 1982 | 1985 | 尼日利亚 |
14 | 纳根德拉·辛格 | 1985 | 1988 | 印度 |
15 | 何塞·玛丽亚·鲁达 | 1988 | 1991 | 阿根廷 |
16 | 罗伯特·叶德尔·詹宁斯爵士 | 1991 | 1994 | 英国 |
17 | 穆罕默德·贝德贾维 | 1994 | 1997 | 阿尔及利亚 |
18 | 斯蒂芬·施韦贝尔 | 1997 | 2000 | 美国 |
19 | 吉尔伯特·纪尧姆 | 2000 | 2003 | 法国 |
20 | 史久镛 | 2003 | 2006 | 中国 |
21 | 罗莎琳·希金斯 | 2006 | 2009 | 英国 |
22 | 小和田恒 | 2009 | 2012 | 日本 |
23 | 彼得·汤卡 | 2012 | 2015 | 斯洛伐克 |
24 | 罗尼·亚伯拉罕 | 2015 | 2018 | 法国 |
25 | 阿卜杜勒卡维·优素福 | 2018 | 2021 | 索马里 |
26 | 琼·多诺霍 | 2021 | 2024 | 美国 |
27 | 纳瓦夫·萨拉姆 | 2024 | 现任 | 黎巴嫩 |
根据法院组织法的第31条,在有争议的案件中可以任命临时法官参与审判。根据此规则,如果争议性的案件中的当事国没有本国国民担任常任法官中,即可以提名一人出任临时法官,仅可参与此一案件的审判。因此,在任何一个案件中,可能至多有17位法官参加审判。
这一办法的宗旨是鼓励成员国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裁决。没有常任法官的成员国可以保证有自己国家的法官参加讨论,并为其他法官提供当地情况知识并帮助其他法官了解本国的见解,因此可能更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的司法管辖。虽然此做法与一般的司法原则不完全相符,但实际上很少会对结果产生影响:临时法官通常会按照本国的主张表决(但也有例外),因此当事国的法官所投的票一般会互相抵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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