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简称“联合王国政府”或“英国政府”、“国王政府”,当前官方名称为“国王陛下政府”(英语:His Majesty's Government),当君主为女性时称为“女王陛下政府”(英语:Her Majesty's Government),香港又称“英廷”[注 1],是英国的中央行政机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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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宪法下,行政权属于英国君主,并在枢密院建议下行驶权力;实际上,大部分职权归由首相及内阁行驶或建议行驶,或由内阁大臣以政府部门首长身份直接行使行政权[6]。在议会主权的原则下,政府须依赖国会制定法律及征税拨款,首相及内阁亦须获下议院问责及信任方可施政[7]。
英国首相是国王陛下政府的首脑,负责领导政府施政并拣选其他内阁成员。内阁是英国政府中最高层的决策机关,由首相、内阁大臣及其他重要国务大臣组成[5][8]。按照惯例,英国君主会任命一名能够获得下议院多数议员支持的政党党魁,出任首相并筹组政府,而该人选通常为下议院第一大党或多数联盟的领袖[8]。
权力
英国君主是联合王国的国家元首,但并非政府首脑。实际上,君主依惯例不会直接参与管治国家的政事,并保持政治中立。然而,作为国家主权的象征,君主(即“官方”)所拥有的权威,仍然是现代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根源。
除了明确规定于法律的权力外,君主亦拥有一系列的特定权力,统称为皇家特权。这些权力涵盖范围广泛,包括发放或撤销护照的权力,以至宣战的权力。根据长久以来的宪政惯例,大部分皇家特权已由政府大臣或其他官员代为行使,且无须获得国会额外批准。
此外,英国首相每周均会与君主会面一次。会面内容属机密,但双方讨论通常涉及政府及政治事务,而君主具备向首相作出建议、褒奖权及警告的权利及责任。然而,这些意见并无约束力,最终君主必须遵从及支持政府的决策[10][11][12]。
皇家特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权力 | 实际决策人 | 释义 |
---|---|---|
任命及罢免首相 | 君主 | 自1834年以来,君主已不再自行决定首相人选,而是依循现行宪政惯例,任命最有可能获得下议院信任(即取得过半议员支持)的国会议员 |
任命及罢免其他政府大臣 | 首相 | 君主会按照首相的建议行使任免权力,所以现时官方会称作“批准任命” |
御准及颁布法律 | 君主 | 任何法案获国会通过后,必须获君主给予御准(Royal Assent)方可成为正式法律。理论上,君主亦拥有拒绝御准的权力,但自1708年安妮女王以来,历代君主未再行使此权力 |
授予及委任武装部队军官 | 国防委员会 | 君主可向武装部队的军官授予军衔及任命职务 |
统帅武装部队 | 国防委员会 | 国防委员会(Defence Council)会以君主的名义行使此权力 |
任命枢密院成员 | 首相 | 首相会先从担任政治、司法及教会职务的人士中提名,再交由君主正式任命 |
签发、暂停、撤销或没收英国护照 | 内政大臣 | 此权力不一定适用于马恩岛、海峡群岛或英国海外领土的人士 |
特赦罪犯 | 相关内阁大臣或构成国政府官员 | 君主拥有皇家赦免权(Royal Prerogative of Mercy) |
授予、撤销及取消荣誉 | 君主或相关内阁大臣 | 君主拥有颁授及废除爵位、勋章等荣誉的权力 |
颁发皇家宪章 | 枢密院(内阁) | 君主可授予公司法人地位,包括赋予某地市政机构及城市地位,并有权修改、取代或撤销现有宪章 |
虽然皇家特权的具体范围从未有正式文件详细列明,但英国政府曾于2003年10月公布上述权力清单,以提高透明度,因为部分由君主名义行使的权力属于皇家特权的一部分[13]。然而,皇家特权的完整范围从未完全明确界定,因为许多权力源自古代习俗及专制君主时期,并随后因宪制发展而有所变更。
英国政府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力,主要源自国会法令授予的法定权力、以及普通法下保留的皇家特权及其他特权[14]。按照议会至上的原则,政府所拥有及行驶权力受国会限制及监督[15]。与此同时,政府行驶公权力会受到严格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包括宪法惯例、成文法、人权法和程序公义等[16]。此外,普通民众可以在英国各地法院透过司法复核机制,确保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宪性[17]。
架构
根据宪法惯例,政府部长通常必须是上议院或下议院的议员,以便在所属议事厅内向国会问责,接受议员质询及向其报告重要决策。在特殊情况下,首相会选择委任并非议员的人士担任部长,并通过任命他们为上议院议员[18]。
政治任命的部长可分为三类:内阁大臣、国务大臣及政务次官。内阁大臣通常由出身于下议院的国会议员担任,负责掌管各个内阁部门,拟定政策方向及作政治决定[19]。国务大臣及政务次官类似于其他国家的副部长及助理部长,协助所属的内阁大臣进行决策,负责统筹特定政策范筹。
截至2024年,英国政府聘用约51.3万名公务员和其他职员[21],分布于24个内阁部门及其辖下行政机构。此外,政府亦设有20个非内阁部门专司其他范畴的额外职能[22]。
工作地点
下级政府
自1999年起,英国政府的部分职能已下放予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民选政府及议会。三个构成国的政府不属于英国政府的一部分,而是直接向所属国的议会及人民负责。相比之下,英格兰则未有权力下放的政府。
英国各部分由最多三层的地方政府组成,而某些地方则合并成单一管理区,交由一个地方机构管理。地方议会拥有有限权力向当地居民及企业征税,并负责提供市政服务和管理公共设施,受住房、社区和地方政府部监督及支援。中央政府亦会通财政和拨款向地区施加影响力。
另见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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